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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分析

小编:陈继祥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结构金融理论支持下的相关技术,对符合证券化要求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使其成为能够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并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一般都是缺乏流动性但可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中长期资产,存在由于短存长贷期限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进行证券化操作后能够有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将集中于银行等货币市场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向本就应当承担其资金融通功能的资本市场进行转化和分散。20世纪60年代末,关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当今互联网金融技术蓬勃发展的推动下,即使经历了次贷危机的猛烈冲击,却依旧焕发着勃勃生机,在产品创新和结构设计上更为成熟和稳健,并引领着席卷欧洲、澳大利亚、亚非拉等国家的金融创新浪潮。相比之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之路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缓慢,但随着经济新常态下必将迎来快速发展机遇期。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探索阶段

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在1992年发行以土地为标的的三亚地产投资券,成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先行者也成为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最早的探索案例。随后,离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高质量、高存量的不良贷款资产受到了国际投资者的肯定和青睐。但由于早期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尽管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对于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他相关流程的规定诸如信息披露等方而都不尽完善。

(二)2005年正式试点阶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一次试点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由国家开发银行采用优先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次级档债券以私募方式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成功发行的第一期开元CLO项口,成为试点以来的第一个规范化项口。随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机构,对优先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公开发行、次级证券向建行定向发行来作为信用支持的MBS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例成功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之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第二批试点进一步在2007年启动。此外,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试点也在稳步推进。但由于关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进一步演变为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危机,仅仅开展了3年的资产证券化进入全而暂停和停滞阶段,然而,有关各部门并未停止对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化产品的探讨以及对相关经济环境的改革与完善。

(三)2011-2013年扩大试点阶段

沉寂了三年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2年5月重启。与之相匹配的是一系列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继出台,为实践先行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保驾护航。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效盘活资金存量,明确提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并进一步推动跨市场产品发行的试点。

(四)2014年至今常规化发展阶段

2014年是我国债券市场迅猛发展的一年,总计发行各类债券118749. 8亿元,超出2013年债券市场发行总规模31733. 53亿元,同比增速提高27. 42 %。在盘活信贷存量,推动证券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下,2014年以成功招标为统计口径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共66单,发行总规模2819. 81亿元,而2014年以前的发行规模总量只有1018亿元,其中2011年重启前仅发行17单共计688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此可见,2014年全年的发行量已经接近以往试点发行总量的3倍多。产品创新方而,除了日渐成熟的CLO (54单)和ABS ( 9单)产品,租赁资产支持证券首次出现。在市场参与机构的多样性上,除原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主力大军外,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金融租赁公司也积极参与其中,占有一席之地。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活跃,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然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也必将逐步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借鉴欧洲发展经验的启示

相比于关国50多年的资产证券化历史,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且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还经历了近三年的停滞期。但对于资产证券化在活跃经济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已得到业界的广泛共识。当前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的失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功能的错位,都使得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由于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而产生的利率风险问题,还可以帮助融资者实现快速便捷的低成本融资。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关国和欧洲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鉴于关国采用的是其自身的通用会计准则(GAAP) ,欧洲产品在设计和推广上的谨慎性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更多一些。以下探讨我国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从欧洲的特色证券化产品中得到启发和参考。

首先,在加快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关注的重点。而对于群体广泛且差异明显、需求分散,但对资金需求强烈的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没有公共部门的支持是无法实现及时必要的融资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来已久,相比于资信良好、规模效应明显的国企在融资市场一直处于尴尬境地。而在欧洲,由于中小企业的数量在欧盟企业中占比巨大,对于解决欧盟的就业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欧盟各国也都不遗余力地为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搭建通道,并在信用增级和项口管理上提供必要的协助。比如,由德国复兴开发银行发起的PROM-ISE平台,通过与中小企业签订由其自身提供保费并以其自身现金流为支撑的风险转移协议,将风险转移至自身并通过信用风险的分级继而传递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而西班牙政府更是通过由财政部发起的FTPYME计划为通过SPV发行的部分AAA级证券提供无条件的政府信用担保(被担保的证券被称为A(G)级)来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保驾护航,降低其融资的成本。

其次,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关国的表外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到各种质疑和担忧,各国纷纷减少了相应资产类证券的发行规模。表外资产证券化是指在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口的机构之后,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就实现了破产的隔离,投资人对于发起人的剩余资产将不再具有追索权,而债权人对于已经出售的资产也没有追索权,这就使得银行通过出售不良资产来降低自身风险的动机增强,容易只注重贷款的数量而非质量。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的表内资产证券化业务CB(担保债券)。第一,CB的资产担保池都是高质量的住房抵押贷款或者对公共部门的贷款,这在自身内部评级上就已经具有了优势;第二,担保资产仍然留存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之内,因此投资人对于担保债券和发起人均具有追索权,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双追索权,而且对于投资的基础资产还具有优先追索权,如此就增加了对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降低了其购买债券的违约风险;第三,CB的资产担保池是动态的,不满足信用风险要求的债券将被及时的进行替换,使担保池中的资产价值始终保持在担保债券的名义价值之上。如此,证券化资产的安全性就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我国当前正处于金融创新产品的探索阶段,采取更为稳健的表内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资产真实出售的界定问题,还可以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而使其杠杆率水平不至于过高,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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