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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建设民众“缺位”的理性思考

小编:

【摘 要】民众参与宪政建设,是宪政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量,是宪法能够真正实施的保障。但是,由于宪法文化缺失,宪法信仰淡薄以及权利经济脆弱等原因,导致了我国宪政建设民众“缺位”。因此,培育我国公民的宪法精神,提升公民宪法意识是政府应有的职责,同时参与宪政建设也应成为每个公民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中国宪政;民众参与;价值;缺位

一、问题提出

“宪政”自清末法律改革引入中国后,百余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然而仔细分析论争团体的人员构成,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是官员,学者,知识分子等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在自己构建的象牙塔内辩论,却无心真正倾听民众的心声。作为制度建设最核心的利益群体――民众,在当前中国宪政建设中“缺位”,这与我国宪法理念相矛盾。因此,笔者将试图从宪政建设民众参与重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理性思考中国宪政建设民众“缺位”的原因,以期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能够真正实现民众对宪政利益的诉求。

二、民众参与中国宪政建设的价值分析

“宪政”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与“宪法”一词无甚差别,直到近代宪政才被赋予民主,法治,人权的内涵。从不同角度阐述宪政,其实质是围绕民众核心利益进行的思考。中国宪政建设民众当然也不可或缺地扮演着关键角色,在参与宪政建设过程中彰显着自己的价值。

(一)社会历史发展趋向选择民众成为宪政建设的推动力量

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向属于历史决定论的内容,讲的是历史规律的决定作用。自清末修法改革沈家本等从西方引进宪政理念后,历经百余年虽争论不止,但社会实践发展却都是向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价值的宪政要求的方向前进,期间虽经历挫折,然方向始终未变。在这一过程中,改革先驱固然成为领导力量,但民众的参与成为主力军。亿万民众经历清末腐败,民国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他们迫切期盼中国社会能够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运行,摆脱人治的困顿,成为唯法至上的有序国家。正是民众的需求才推动宪政建设在当代中国生根发芽,因此,民众才是真正宪政建设的推动力量,这也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的政权性质决定人民参与是我国宪政建设的核心力量

国家政权的性质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或是哪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所以,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大在于人民出自内心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宪法地实施才能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中国宪政建设的过程是坚持依法治国,打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在建设过程中,只有国家政权领导力量的广泛参与,培育公民宪法精神,才能塑造出真正适合中国发展的宪政模式。

(三)民众参与推动宪法的实施,保障宪法的权威,加快宪政建设

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一部体现宪法观念,宪法精神,含有正当程序价值的“良性”宪法,如果被束之于高阁无法对国家权力产生实质约束力,宪政不可能实现。因此,宪政建设最大的难题在于宪法的实施。将宪法文字上,抽象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生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人的行为是宪法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如若民众不参与,即使宪法设计再完美,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存于立法者美好的幻想之中。如此以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却得不到民众的认同,何谈其权威?因此,中国宪政建设必须保证民众的及时参与,保证宪法能够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得以贯彻,宪政的理想价值才能实现。

三、追溯中国宪政建设民众“缺位”的原因

笔者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我国的国体以及宪法实施的角度分析民众参与中国宪政建设的价值体现。回望现实社会,正如引言中所涉及的有关宪政的争斗,丝毫不考虑民众的愿望,倾听民众的心声,甚至连对宪政建设的话语权都未曾赋予。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我国宪政建设民众“缺位”,将是本部分重点探讨的内容。

(一)中国宪法文化比较淡薄,尚未真正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宪法的实现,良好宪法实施,根本上仰赖于人民对宪法的理解和信任。中西方宪政建设过程中,民众参与程度相差甚远,就其原因在于:宪政作为舶来品,当下中国并未形成良好的宪政文化,对于宪法的认识,宪法的情感还比较淡薄,对于民族的宪法精神还处于培育过程,因此民众对宪政建设的参与热情并不高昂,也并不热枕宪法至高无上的效力。

(二)宪政建设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权利经济尚未发展壮大

我国经济发展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也有单一制发展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并且历经30余年的改革开放的经济飞跃式发展,这些的确为宪政建设提供了经济支撑。但我国当下经济发展还不稳定,经济结构还不协调,经济矛盾还日益凸显,真正满足宪政建设经济要求,限制权力发展权利的市场经济尚未壮大,并且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民众更多地追求物质生活的满足,物质财富极大的提升,而对于权利建设的激情相比之下显得冷淡。

(三)教育体制的弊病,致使高校学子并未成为宪政建设的主力军

当前我国高校教育以人数,校域面积,教师职称等级比例以及重点基地等因素衡量学校强弱,对学生则实行“填鸭式”教学模式,求多求全,对于专业知识以外法律素养的培育则仅仅停留在书面或口头上,致使学子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权威知之甚少,更可怕的是人情社会的弊病也在悄无声息地吞噬着学生的心灵。如此教育模式培养下的学子千篇一律,怎能成为宪政建设的主力军?

(四)制度建设的欠缺,没有为民众参与宪政建设提供足够的保障

宪法的贯彻和宪政建设的推行有赖于各部门法对宪法的原则和宪政制度的具体化,因此根据宪法制定出与之配套的法律,并形成完整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具体保障公民切实参与政权建设,保证权利制约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公民宪法性话语权不受侵犯等制度规范尚未完全成型,因此民众参与宪政建设制度保障并未到位。

四、结语

“其实对那些致力于顺应世界民主政治潮流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与其困惑西方语境中的文化及制度至高点而可望不可即;或者简单地割裂文化基础与当代主流民主政治之间实现路径的关系,都是不可取的。在特定的意义上,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在于,西方宪政文明的普世价值是存在于理念上、意义上,而非简单的具体政制上。”我国宪政建设,正是通过吸收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发挥政府在宪政观念的启蒙、总体设计、实施保障等方面主导作用进行的。但,仅靠政府主导难以实现宪政的理想,因此必须要有民众的切身参与。通过在公共空间内培育公民性和公共精神,加强宪政文化建设,树立宪法至上的信仰,构建公民社会,保障民众在中国的宪政建设中不再“缺位”,使中国宪政建设不再仅仅是政治家、学者的责任,而成为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肩负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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