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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小编:

【摘 要】文章通过对法治政府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困境,进而思考了面对这些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法治政府;困境;出路

一、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缘由分析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人为了摆脱生活在枷锁之中,拥有平等、自由,要寻找出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保障每人人身和自由,并且每人服从的一种理想结合方式―组建政府。

在历史或现实中存在不同类型的政府。专制政府一般是君主独裁或者少数人专横的政府,它无需法律,有法律也无视法律,统治者决断法律取舍。古今都有专制政府。实践已表明,专制政府不能给人民带来平等、自由与尊严的,也能领导自己的国家实现现代化;在人治政府中,人们必须服从于掌握权力的人及其意志,人与人的关系是统治或者服从,根本没有自由和平等。因此,以己之私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的人治政府,同样不能给人民带来人权、自由与幸福,也不能领导国家走上现代化道路。

而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法治政府,才能实现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财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且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它在控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正义等方面的优越性已经被普遍认同。法治政府有利于实现民主、保障自由、维护平等,实现社会稳定。而其他类型的政府在这些方面都逊于法治政府,所以我国选择建设法治政府。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含义分析

法治政府的内涵是法律是政府权力的来源,且规定政府的运作、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说明法治政府具备: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大家遵守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这样才是真正的法治政府。而良好的法律应满足相应的价值标准,形式标准,程序标准。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只有普遍认同,遵守良好的法律,才能发挥法律效力,树立权威。继而法治政府得以建立。

法治政府具有基层含义:组织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行为法、责任法定。可知:法律体现全民意志,代议机关制定;法律赋予政府权力,制约政府行为;政府服从、执行法律,是人民行使和实现民主权利的工具;人民监督政府行为,并且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法治政府是权力有限、公开透明、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

三、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困境

(一)法治政府的理念尚未形成普遍共识,“人治”现象仍存在

部分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的法治理念薄弱,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信念和准则并非法治理念,人治仍会发挥作用,导致法律的作用被忽视,成为可有可无的工具。需要时,依法办事,无需时,找借口忽视法律。这种现象造成无穷损害。权力拥有者依据首长个人意志和想法行使权力非法律,权力相对者只有服从义务。一些政府及工作人员局限于经验,领导决定任何事。从不正视法治。当然,法律听从政策的现象并不新鲜。仍存在不少“人治”现象说明我国法治政府的理念普遍共识没有形成。

(二)政府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法律监督的初衷是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监督只停留在原则层面上,可操作程度不强。法律监督机制并未有效形成,未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行政监督存在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法律滞后于发展需要,抽象的条文,模糊的概念,不便操作;在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各个监督部门缺乏协调、配合,仅各司其职,难以形成合力;各监督部门监督权威不足。由于各监督部门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在行政级别上从属于各级政府),监督工作进行受到政府行政权力阻碍,使监督权力难以真正实现。同时,很多时候只流于形式监督机关监督,因为无法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使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

(三)党在法律上地位不够明确

从根本上说,中国共产党依法处于领导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存在这这样一种倾向的存在即认为依法治国,领导作用就会削弱,党领导地位就会降低;相反,依法治国的进程受到党的领导,主要原因在于党处于领导地位,实际上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在实际的运作中就会出现,党虽不具有宪法、法律的权威性,但实际往往超过宪法和法律。如有些党员干部以党之名,断章取义于对党章、党规,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也有一些党员干部以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党章、党规为名,对党章和党规漠视。党的地位不明确,不便于摆正法律作用,影响法治政府建设。

(四)公民法治意识淡薄,普法工作难度大。

中国有着法律传统,虽经过二千多年封建社会洗礼,公民的法治意识仍较为薄弱。长期以来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不仅存在于现代人的意识积淀于普通公民的观念中,也存在一些党员干部的潜意识里,对法治政府的建构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尤其在西部地区,法治工作的推广难度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治政府建设有巨大的负作用。

四、面对其困境,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出路思考

我国法治政法建设之所以面临困境,究其原因: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政治、传统经济的影响,作为农业大国“分散性和涣散性,他们的贫困、不开化、交通的闭塞、文盲现象的存在,缺乏农工业之间的流转,缺乏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导致了农业和手工业无法形成发达的商品经济,缺乏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思想生长的土壤以及基本国情问题的影响。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理顺党政关系

在我国,居于执政地位的是中国共产党。首先党的领导是党对国家的领导,包括领导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党主要是通过执政活动领导全社会的,即以国家政权的名义依法规范和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因而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就是构建法治政府首要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见,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就是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威,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不能干预政府的具体事务,必须保证政府工作的独立性。法治政府作为责任政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是其内在要求。只有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才能保证政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建设法治政府。

(二)坚持良法善治

法治的质量由立法的质量决定。我们曾重视有法可依,现在法制已基本完备,更应该强调良法善治。善治的前提是良法,只有制定出良好的法律,才会得到普遍的遵守。今天制定良法,基本价值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理性,以人为本,把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和幸福放在首要地位。善治就是通过依法行政,把已经制定的良法付诸实施,公正、合理、及时、有效地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但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还有特权思想,执法时也存在不公的现象。所以实现良法善治,最根本的就是必须克服特权思想,铲除特权行为的土壤。

(三)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孟德斯鸠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英国的阿克顿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对权力的监督,核心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就非常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并把监督制度建设与社会制度、人民民主和法制建设联系起来。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两种: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行政自我监督,具有直接、及时、灵活、快捷的特点;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包括:加强中共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强化社会监督。通过这些内外监督的完善,来加快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四)加强普法工作的力度,使人性化执法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切实建设法治政府

树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社会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任务,各级行政机关需用心用力,狠抓不懈。建设法治政府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是人性化执法。我们要长久的抓好,抓牢,对此,在法律制建设上要下足力气,使法律价值性与规则性统一;执法刚柔并举,使人性化执法具有感召力及威慑力;执法理念文明化,执法思想与行动协调统一;当然,普法工作作为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前提,加强宣传也是很重要的,以使广大民众知法,依法办事,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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