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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老龄化社会之下的成年监护制度

小编:

当代中国老龄化社会之下的成年监护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规定成年监护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缺失,应当在民法典的制定中予以补充,这是学界的共识;但是,至于该制度如何进一步制定完善以适应当下中国的国情,更好的贯彻人权理念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本文试图阐述了一些不同的见解;本文结合国外的立法趋势和国际通行的人权理念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解读,并结合中国国情尝试性的给出了该制度在中国应当何去何从,希望能对成年监护制度今后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成年监护制度的由来

成年监护制度起源于禁治产监护和准禁治产监护制度;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商业交易越发频繁,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和家产维护应运而生的制度,该制度表面上似乎为保护本人而设,但实际上还是以保护交易安全与家产之维护为其主要目的。由于其立法目的的局限性,导致禁治产监护和准禁治产监护制度有着先天的缺陷;该制度将剥夺公民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作为其成为被监护人的前提,以代理人的他治取代了本人的自治,以保护之名剥夺了被宣告人的一切自治的机会。

三、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

(一)早期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

成年监护制度起源于18、19世纪欧洲大陆的禁治产监护制度和准禁治产监护制度,形式上是为了保护成年人中部分身心障碍者的权利,但实质上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利,谋求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从而保障新兴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二)当代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老龄化这一各国立法时不曾遇见的状况出现,导致原来的成年监护制度在运用上已经和当下社会逐渐脱节;伴随着20世纪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了《残疾人权利宣言》、《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章程,人类的人权思想被进一步深化,导致原来的成年监护制度在理念上已经和当下社会脱节。具体运用和理念的脱节,促使两大法系在20世纪中后期不约而同的进行大规模的成年监护制度的修改,此次修改贯彻具体理念和具体制度层面;虽然具体制度互有差异,但是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最低程度限制个人行为能力,以德国修订成年监护制度时的立法理念為例即将以往的对精神障碍者一律先剥夺其行为能力,然后再加以法律保护之方法废除;而且将法律的介入缩小到必要的最小限度,而按照各个障碍者个别的实情予以弹性的照顾;权利和权力是两个相辅相成却又相互对立的方面,根据早期自然法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所以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又有观点认为权利是对于权力的斗争中产生的,所以权力先于权利产生。

四、中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失

论述中国成年监护制度,首先要明确成年监护制度的分类,在学界有二类说、四类说和六类说之分,本文采用以监护关系的发生原因,即监护的设立方式或曰法律事实未划分依据,可将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类型。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监护人的权限、义务、监护责任都由法律规定。而意定监护,是指监护的设立和监护的内容,例如监护人的权限、义务、监护责任由当事人依据意思表示而决定。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出现成年监护制度,但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两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协议监护和委托监护。

五、当代中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构建方向

面对着当代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浪潮和残障人口的上升趋势,中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已经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面对当下的国情,立法者既不能一味的照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忽视了当代中国特有的国情,也不能固守本国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以不变应万变。

六、结论

成年监护制度从诞生到发展经历了理念和制度上的变迁,不同法系之间也有着各自的差异;但是,这一过程不管拥有多少细微的差别,发展的方向总是朝着更好的保护意思能力具有缺陷的身心障碍人士、更好的发挥身心障碍人士的自治权能、更好的贯彻人权理念、更好的平衡监护之中自治与他治的关系;与此同时,结合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创设出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成年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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