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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舆论管理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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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的自由与否,是衡量一个政体民主抑或专制的试金石。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出于“一党专政”的集权政治需要,国民党及其政权倾其所能,对新闻出版界严加控制。不仅把中国古代的“文字狱”手法运用得娴熟自如,而且还在“训政”、“法治”的旗帜下,把用因言治罪和非法律手段巩固其在新闻舆论界的主导地位的技巧锤炼得炉火纯青。在舆论管理上的专制,国民党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其表现也恰恰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国民党及其南京国民政府的精神本质。

一、思想一律的指导精神

寻求言论一律,是一切专制政治的必然取向,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及其政府始终如一的舆论指导精神。 抗战爆发后,在全国舆论界的强烈要求下,国民党曾在舆论控制上有所松动。然而,这显然是权宜之计。1938年以后,在“战时需要”、“齐一思想”的借口下,国民党又重新强调了对于舆论箝制的指导思想。他们认为,抗战以来,“各方之宣传刊物如雨后春笋,盛极一时,其中认识正确、动机纯洁者固多,而言论幼稚,主张怪诞者,亦不为少。若而刊物,率多我对日作战掩护之下,或则抨击政府、妄作主张;或则厚诬本党以十年来均未一行主义;光怪陆离,不一而足。”“横流所及,遂使民众的无所适从之感,敌人得施其挑拨离间之谋,既以破坏民族之阵线,复以影响抗战之前途。而此种幼稚危险之宣传,倘令蔓延,不加纠正,尤足使一般青年政治斗争之意识超于民族斗争的意识之上,是其为害,宁不甚烈。”再一次呼吁,“行动应宜统一,理论尤贵一致。” 1939年3月12日公布的《国民精神动员总纲领》中,国民党老调重谈,认为“抗战以来,全国之思想与言论,在根本上虽已形成统一,而枝叶上纷歧,仍所在多有,若任其杂然并存,势必导民志于纷歧,贻战事以不利”,并将“纷歧错杂之思想必须纠正”列为对国民“精神之改造”的重要方面 。1940年3月23日,蒋介石在为中央政治学校新闻专修科第一期毕业生讲演时提出,新闻界必须“善尽宣扬国策之一责任。一切言论记载,悉以促进我国民独立自尊心,养成我国民奋斗向上心为旨归,处处遵守抗战建国纲领,时时不忘国家至上民族至上。” 显然,强求言论一律的精神是不言自明的。

1943年3月,在蒋介石授意下,由蒋介石署名、陶希圣捉刀代笔的《中国之命运》出版,从理论上完备了国民党专制政治的思想体系。蒋介石在书中公开反对民主政治和思想自由,他认为,中国之所以积贫积弱,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人不是没有自由,而是自由太多,“成了一片散沙”,越出了“法定的界限”。所以,“中华民族要结成坚固石头一样的国防的组织体,则个人不能享有象一片散沙一样的‘自由’,是不待言的。”因此,他提出的“建国方略”的最主要工作首先是搞好“心理建设”,民众“只须遵循主义,按着方略,顺着成功的路线,穷理致知,实践力行”,“自必能达到最后的成功”。目的是要使民众在心理的潜意识上完全接受政治专制、容纳思想统制。

由此可见,强调思想禁锢,是国民党及其政府实行专制政治的必然要求,思想禁锢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实行言论一律的文化专制主义。正是在言论一律的精神指导下,国民党及其政府为国统区的舆论管理涂上了一层浓重的“党化”色彩。

二、“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

言论一律的指导精神必然随之产生文化专制主义。在尚未跳出政治专制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治高于一切的原则,就必然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意志高悬于传播意识形态的舆论界。于是,颇具文化专制特征的“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出台,伴随了国民党在大陆22年的统治。 国民党认为,当时全国报刊“言论正确的约占25%,失常的约占15%,其中以共党刊物最多。”其他刊物,如国家主义派占总数约5%,第三党、社会民主党约占3%,国家社会党和无政府党各占3% 。为达到控制舆论的目的,国民党及其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新闻出版的法令、法规。从1927年到抗战前夕,这类法令法规主要有《检查新闻条规》(1928年)、《宣传品审查条例》(1929年1月10日)、《取缔销售共产书籍办法》(1929年6月22日)、《出版条例原则》(1929年8月23日)、《出版法》(1930年3月17日)、《出版法施行细则》(1930年5月)、《宣传品审查标准》(1932年11月24日)、《修正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1933年9月25日)、《党报及与党有关报纸审查标准》、《查禁反动刊物令》、《新闻检查标准》(1933年1月19日)、《新闻禁载标准》(1933年10月5日)、《取缔不良小报暂行办法》(1933年10月25日)、《查禁普罗文艺密令》(1933年10月30日)、《新闻报纸在检查期间不服检查之处分办法》(1934年2月21日)、《图书杂志审查办法》(1934年6月9日)、《检查新闻办法大纲》(1934年8月9日)、《审查取缔大小日报标准》(1935年5月27日)、《取缔刊登军事新闻及广告暂行办法》(1935年6月10日)、《取缔发售业经查禁出版品办法》、《取缔印刷业规则》、《关于法院制裁新闻纸杂志社编辑人及发行人》、《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等等。这些法令法规有如一张铺天巨网,遮盖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舆论界。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及其政府对于舆论界的控制更加严格,先后又颁布了《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1945年9月)、《戡乱时期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1947年12月)、《惩治叛乱条例》(1949年6月21日)、等涉及控制舆论的法令。

显然,这些法令、法规的基本精神是大致相同的,那就是强求舆论一律,把三民主义思想和国民党的政治原则奉为舆论的圭臬。

当然,国民党及其政府对于舆论的管理方针并非绝对地严厉,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也曾表现出“舆论自由”的姿态,力求为“一党专政”涂上些许开明、民主的色彩。如30年代初期,国民党曾几次宣布停止新闻检查、保障舆论。抗战初期,为顺应抗战形势和政治民主化潮流,国民党政权也曾部分开放对新闻出版业的管制;1944年至抗战结束,为获得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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