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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教师薪酬政策研究

小编:宋帷城

摘 要 民国政府基于实业救国思潮的影响和职业教育教师严重短缺的现实,不断对教师薪酬政策进行调整以扩建职业教育师资。颁布的政策包括:职业教师的薪金倾斜政策、养老金及恤金优待政策、职业教师服务奖励政策等。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缓解了当时教师短缺的局面,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借鉴这一政策体系,我国当前应该加大对“双师型”教师薪酬的制度倾斜;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奖励制度;优化职业教育教师的进修政策,改善“双师型”教师的规模与质量;肃清“重学轻术”的文化陈垢,凸显教师的薪酬竞争力。

关键词 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教师薪酬;政策体系

中图分类号 G71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06-0073-05

民国时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起步阶段,职业教育师资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民国政府制定的教师薪酬制度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借鉴。

一、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教师薪酬政策的实施背景

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在于师资数量与质量,合理的师资待遇有利于激发工作热情。民国时期在实业救国思潮的影响下,为缓解职业教育教师短缺的局面,民国政府基于当时的经济水平、政治体制以及教育需求等因素不断改革职业教育教师的薪酬制度。

(一)实业救国思潮的影响

民国时期,教育部根据孙中山“三民主义”精神,制定民国初年职业教育宗旨“养成国民之生活技能,增进国民之生产能力”[1]。为增进民生幸福,提高国民劳动技能与素质,民国政府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民国初年,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大批先进知识分子、实业家、政治家矢志于救亡图存,提出“实业救国”的思想。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富裕,大批有远见、有胆识的实业家,如蔡元培、穆藕初、黄兴、张謇和范旭东等,大力提倡发展实业。面对当时“沉睡”的中国,他们详细剖析国家积贫积弱的缘由认为:经济落后的根源在于农工商业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学堂教育强调读书做官,忽视生计教育。针对国情,政府在孙中山“民生主义”的指导下,大力发展工商业,支持实利主义教育发展。“以实利主义教育充实国民生计,发达国家事业,谋求国家之富强”[2]。实业救国的思潮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发展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从而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实践证明,“在落后的被侵略压迫的中国,提倡实业救国,努力发展工商业,发展资本主义,是有利于社会改革和进步的,也有利于向社会主义发展”[3]。

(二)职业教育教师严重短缺

民国时期职业教育学生数不断增多扩大了职业教育规模。一方面,职业教育生源的扩大需要更多专业的职业教育教师,而民国时期由于教师待遇低微、工作量大,造成职业教育教师的缺失;根据《修正师范学校章程》和《修正职业学校章程》,“当时初级中学的专任教员每周教学时数为18~24小时,高级中学专任教员每周教学时数为16~22小时;而初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员每周工作时数是26~30小时,高职为24~28小时”[4]。由此可见,初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工作量比中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高出25%~45%。另一方面,民国时期师范教育主要是培育小学教师,缺乏专门培育职业教师的学校,造成毕业于实业学校的学生只懂技术,缺乏教育理论知识,师范类学生虽有教育理论,但职业技能不强,那些既懂专业又擅长教学的教师,因为待遇过低而无心献身职业教育,社会聘任难以开展。因此,许多职业学校面临师资不足的困境,情况严重的“一所学校只有一名教师身兼数职,既教学又管理”[5]。如,1930年山东省全省职业教员仅有66人,小学教职员35979人,相比小学教员可见职业师资之短缺[6];而1934年江苏省省立淮阴农业学校,全校教职员40余人,专任教员只有17人,兼职教师超过60%[7]。教育部1937年的《职业学校教员资格分析》报告指出,“职业学校的教师仅有10%的人从事过实际职业或受过专门训练”[8]。同时,由于“劳心者役人,劳力者役于人”的传统社会观念和文化意识的影响,大多数人“学而优则仕”,使社会中的“劳心者”和“劳力者”分化。职业教育作为培养“劳力者”的新兴教育类型,无疑会受到人们的轻视,甚至被称为“洋学”。而且职业学校教师的薪酬缺乏吸引力,技术人员短缺的单位往往以高薪为条件吸引人才,高报酬使职业学校的教师放弃教学,另谋他职。尽管民国政府颁布一系列奖励实科和提倡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但是依然没有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使职业教育的师资一直处于缺乏状态。

基于此,民国政府必须针对现实师资缺乏的现状,制定相关政策为教师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使职业教育的发展呈正态趋势。

二、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教师薪酬的政策体系

师资的数量与质量是开展职业教育的基本前提条件。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融专业性、技术性与应用性为一体的教育类型,教师从业标准更为严苛。民国时期职业教育的师资短缺成为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羁绊。为突破这一瓶颈,民国时期教育部和各省政府从不同路径出发,尽力提高教职员待遇,巩固和扩大职教队伍。

(一)职业教师薪金倾斜政策

职业教育教师从业的高标准与低待遇之间的矛盾造成职业教育的人才吸引力很弱,职业科目教师异常缺乏。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国民政府规定“职业教育师资薪俸应较初、高级中学教员提高30%~40%”[9]。国民政府对未来从事职业教育的师范生每月补贴5元,并颁布《奖励职业学校职业教员进修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训练班学员,免除学费和膳食费,并给予进修奖学金。

在抗日战争紧张时期,为保证教师在战乱中安心工作,国民政府颁布《津贴职业学校专科教员及导师薪给暂行办法》暨《国立职业学校职业科目教职员补助金办法》,“公立及已立案私立职业学校职业学科专任教员及实习工厂导工,经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考查,资历合格,教学成绩优良者,享受津贴;工科专任教员之津贴,除原薪外,每年每名给予300~500元,农科专任教员,每年每名给予250~350元,工厂导工,每年每名给予100~200元”[10]。1941年,教育部参照非常时期改善公务人员与教职员生活的相关办法,不断修订完善,始终以“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基本生活”为宗旨。同时为抚慰职业教育教师家属,国民政府教育部制定《公教人员子女就学中学补助办法》,为公职教师的子女就学提供资金支持。即使在抗战中后期,职业教育教师的正常生活由于物价极不稳定受到冲击,各省市政府为稳定教学秩序采取救济措施。例如,“四川省从1942年起,所有中等学校(包括职业学校)教师,除薪水外,另加160元生活补助,发放150元米代金券和若干现粮;贵州中等学校(包括职业学校)两次调整教师待遇,1942年高中教师最低月薪320元,初中260元,生活津贴与中央相同;云南省根据教育部要求设立进修奖学金,虽然局限于局部学校,但仍有成效”[11]。由此等等,西南各省市都因地制宜对职业教育师资优待做了最大努力。

  可见,中央教育当局在战时教育经费异常拮据的处境下,仍优待职业教育教师。据统计,处于中等职业教育一般教师的工资是“当时普通工人薪酬(15元)的八倍”[12]。民国时期相对优厚的待遇确实对职业教育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养老金及恤金优待政策

民国时期最初教职工的养老待遇是参照《社会教育机关服务人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但为让职业教育教师岗位更具吸引力,民国政府制定《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对连续任职15年达到60岁的教职员发放养老金;若教职员未满60岁而因公受伤亦可领取养老金”[13]。为了吸引技术人才,有些地区将服务年限缩短到10年,如山东省青岛市规定,职业教育教师只要在本市从事教学时间超过10年,60岁以后即可领取10年养老金。1940年民国政府为保障专任教师的权益重新修订《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使职业教育教师待遇更加具体、明确,各省份可依据省情自行调整。例如,江苏省不仅规定了教员申请退休的条件,而且还制定了应即退休的条件,分别是:“年龄达到65岁者;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致不能胜任者。退休金的数额,专任教职员按其退职之月薪额合成年薪,兼任教员按其最后3年内年薪平均值以下列百分率定之:服务15年以上未满20年者,申请退休者40%,应即退休者50%……以此类推,服务30年以上者,申请退休者50%,应即退休者65%。”[14]为进一步维护教师利益,国民政府1944年又颁布《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和《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教师权益在法律的保护下进一步得到扩大。在抗战环境下《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者给予遗族年抚恤金:“一、服务十五年以上病故者,二、依法领受年退休金中而死亡者,三、因公死亡者”[15]。至1948年,教育部对这一条例再次进行修订,正式实行。

(三)职业教师服务奖励政策

为鼓励教师长期或终身从事教育职业,1935年,教育部公布《修正中学规程》规定,包括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在内的中学教员“继续在一校任满九年后,得休假一年,休假教员应仍支原俸”[16]。1940年修订的《教员服务奖励规则》进一步规定,“凡连续服务十年以上,成绩优良,并经检定或审查合格之教员,经查名属实者,分别授予服务奖状;并由教育部定期公布受奖名单,给予长期服务教育的人士极大荣誉”[17]。1940年共有24人获得证书,分别来自四川、云南、陕西等省的职业学校[18]。

为鼓励与优待女子终身从事教育工作,国民政府曾颁布法律维护其权益。1935年《修正中学规程》规定:“中学女教职员在生产时期内,应予以六个星期的带薪休息假。”[19] 如,1930年山东省教育厅曾颁布《山东省立学校女教职员产期优待暂行办法》,规定:“女教职员产期,准给假两个月,以资调理。女教职员假期届满,因身体虚弱仍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本校校长证实,呈准教育厅酌量延长假期;但延长期间,至少以20日为限。女教职员产期内之薪金,照常支给之。且根据当时物价,再给以相当于薪俸9成的津贴。”[20] 此办法吸引了众多女子从事教育事业,为职业教育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上述系列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职业教育师资缺乏的矛盾。然而,由于当时国民政府的贪污腐败,职业教育教师薪酬倾斜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部分地区频繁出现教师索薪运动。

三、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教师薪酬政策的当代启示

民国政府施行的职业教育教师薪酬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宏观角度来看,薪酬倾斜使得师资增加,教师数量短缺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1938年职业学校教职员数仅为4618人,1945年增加到13991人,增幅达到66%[21];从微观视角分析,颁布实施的系列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互补与呼应,使职业教育教师薪酬政策逐步体系化,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际效果看,职业教育教师的待遇开始走向制度化,教师的实际待遇也有所提高,社会对待职业教育的观念以及文化认可度均有所转变和提升。

(一)加大对“双师型”教师薪酬的制度倾斜

民国时期,职业学校的教师大部分是普通师范大学的毕业生,其中很大一部分专业师资是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生,有的甚至是专科学历。还有一部分实业科目师资是由毕业于本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来充当的,如广西东厢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这些应届毕业生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使得职业学校的教师质量得不到保障。

近年来,职业教育规模与专任教师数呈现不对称增长态势,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例,据教育部网站的数据统计,2003-2013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增长80.8%,而专任教师却只增长55.0%,“双师型”教师数量更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职业教育的“双师型教师”实际上是具有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双重能力的“全能型教师”。因此,国家应该针对职业教育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教师培育体系,既可以委托条件较好的高校开办免费职业教育师资班,制定相关条件吸引生源、扩大师资供给与储备;还可以通过政策引导、促进校企合作,培育技能与教学皆备的“双师型”教师;同时,对在职职业教师进行定期免费培训,将培训率和技能提升率与薪金、奖励或其他待遇挂钩,使“双师型”教师的薪酬更具有竞争力;加大对“双师型”教师薪酬的制度倾斜,加大对教师实践课课时费补贴,使奖励力度高于普通理论型教师。

(二)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奖励制度

鉴于民国初期因待遇低而导致职业教师大量流失。我国应该加大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奖励,增强职业教育教师职业的荣誉感与吸引力。激励理论认为,在外部刺激下,人会基于本身需求激发出无限潜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质量提高,除了依靠颁布系列化、体系化的政策来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以外,还需要通过相应的政策安排来满足“双师型”教师的内心需求,激励他们的发展。

  为此,应该建立和完善各种“双师型”教师奖励制度和优惠政策,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对服务满15年的教师进行奖励,并长期发放养老金;对于在职业学校任职满20年的教师,授予终身教职的特权;任满10年的教师若转行从事其他行业或者创业,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或者减免税收。此外,还要加强精神奖励,开展有效的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使学校领导与广大教师能产生同心力;应采取各种措施培养教师的历史使命感和对学校的归属感,授予优秀“双师型”教师荣誉称号,营造敬业爱岗的良好氛围。

(三)优化职业教育教师的进修政策,改善“双师型”教师的规模与质量

民国时期为扩大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国民政府对教师进行免费培训,为奖励职业学校教员进修,专门颁布《奖励职业学校职业教员进修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训练班学员,免除学费和膳费,并给予进修奖学金。虽然并没有完全解决当时师资短缺的问题,但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吸引了一部分家庭贫困的毕业生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壮大了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2002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了“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加强教师培训模式创新,打破常规的简易理论培训班模式,创建现代化一流职业教育体系,通过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资源共用、成果共享、责任共担” [22]。一方面要制定教师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计划,派教师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参加生产实践,实践过程中补贴膳食费用,对培训合格的教师由教育部给予奖学金并颁发证书;另一方面可以从企事业单位外聘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充实教师队伍,以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肃清“重学轻术”的文化陈垢,凸显教师的薪酬竞争力

社会文化心态也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民国时期,职业教育师资短缺与当时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分不开。“重学轻术”的社会文化风气使职业教育处于社会的底层,被称为“洋学”。虽然当时已有人认识到“以较高薪级标准稳定师资,确立其经济地位,有助于培植民众尊师风尚”[23],但是“盖社会积习重士而轻农、工、商,贵劳心而贱劳力,千百年养成之,非一朝一夕能返”[24]。由此可见,传统的教育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史为鉴,我们要努力破除人们“重士轻技”的陈旧思想,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平等化。虽然我们现在大力弘扬“尊师重教”,但是由于受“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思想的影响,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我们要不断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强对职业教育教师的文化认可度。

薪酬既是对教师劳动与社会价值的认可,也是教师基本生活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国家必须通过政策凸显职业教育教师薪酬的竞争力,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经济地位。国家应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使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基本工资比普通教师高出30%,提高职业教师的绩效工资与福利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与福利的比为5∶3∶2,绩效工资与教学质量挂钩,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府明文规定的福利外各学校可以为职业教育教师提供休假补贴、购车补贴、集体旅游补贴等;学校和高教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于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师的宣传力度,让人们理解和尊重职业院校教师,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尽管国民政府出台了系列政策来提升职业教育教师的薪酬待遇,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腐败以及国家处于长期战乱,使得国内物价波动频率与幅度十分异常,使职业教师收入的“含金量”不断缩水,教师的生存还存在较大困难。因此,我们也应该辩证看待国民政府的职业教育教师薪酬政策,“以史鉴今”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正能量”。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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