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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与政府自觉(1)-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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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信用是 社会 信用的基础和源头,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此,政府信用的提高对于提升个人信用和 企业 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信用失范是政府信用缺失、信用贫困、信用滥用、信用危机的统称,政府信用失范将会造成政府失效乃至政府失败。

要提高政府信用,必须重视政府的信用意识,做到依法行政,言出有据、言而有信。同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

在 目前 政府主导形态下,政府信用的提高和信用危机的克服主要仰赖于政府的行为自主性——政府自觉。从一定程度上说,政府自觉的程度决定政府的信用水平。

论文关键词:政府信用 信用失范 政府自觉 政府文明 信用(credit),从一般意义上讲,指的是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孔子特别强调“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认为“人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于是信用作为公共伦理范式成为安身立命之本、社会交往准则、国家治理指南。

而政府信用(governmental credit)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主要 内容 也同样强调言行的客观后果,考量政府行为对公众和社会的 影响 ,同时又不得不顾及公众和社会对其看法和态度。政府信用需要政府的自觉,政府的良知与行为自主性能够提高政府能力、克服信任危机和提升政府形象。

一 关于什么是政府信用,目前学术界尚无明确的定义。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相比,其内涵和外延都有不同。

但政府信用的主体是政府,因此,就其主体本身而言,政府信用就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践约。同时,就政府的客体或对象来说,政府信用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

[1]政府信用体现的是政府的德性,是政府的“言”与政府的“行”的有机统一,是政府的“自利性”屈从于“公共性”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的“主观”言行与社会的“客观”评价的和谐一致。 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示范意识,这些意识反映了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性、规则性、责任性和示范性的特点。

——公共性。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者,必须为公众着想、为公众服务,必须体现公正、维护公平、服务公开,必须立足于公共领域基础之上反应公意、“公而忘私”。

政府信用体现在公共事务管理当中就要求抛开政府官员的自利动机,一心一意为公众服务,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信用体现的就是一种公共意识。 ——规则性。

政府作为公共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他首先必须身体力行,遵守 法律 规则和道德规则,恪守规则的愿望和意志,因为规则对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一视同仁。政府信用要求公共行为规则制定明确,特别是合乎规则的行为与违背规则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必须明确,同时也必须明确外在的道德制裁机制,使得诚信之德产生约束力,因此,政府信用意识就是一种规则意识。

——责任性。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要勇于承担责任、要善于维护责任,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是懦弱的政府、是无所作为的政府。

政府信用要求有能力、有责任为公众谋求福祉,兑现承诺,敢于对公共决策失误负责,因此,政府信用意识就是一种责任意识。 ——示范性。

政府作为社会公众观念与行为的指导者,作为国家管理的实体存在,其言行对于全社会来说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符号意义,“上梁不正下梁歪”,政府守信程度影响公众的守信程度,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要量标,因此,政府信用意识就是一种示范意识。 政府信用强调处理好与公众、企业、市场、社会等若干公共关系,建立良佳的行政生态或 政治 生态,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同时,政府的公信力也体现于这些公共关系当中,并由这些公共关系反映出来。 ——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政府是公众的代言人、公众利益的分配者和维护者,公众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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