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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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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滴滴出行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探析

【第一章】平台型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研究绪论

【2.1-2.2】劳动关系的内涵与本质

【2.3-2.4】新型劳动关系的相关研究

【第三章】研究设计与资料收集分析

【第四章】网络平台企业的新型劳动关系探索性研究

【第五章】互联网新型劳动关系验证性研究

【第六章】 【结论/参考文献】网络平台员工劳动关系管控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6 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不难发现,在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形成的新型劳动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特征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互联网平台企业并不依靠与劳动者之间进行资本和劳动力的交换而实现资本升值和利润增加,劳动者也不在依附于雇主而拥有了更多主动权,政府的态度并不明确。不管是否将这种新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有一个事实是,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为平台工作的人越来越多。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需要在创新劳动关系本质及内涵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规范与引导。

  6.1 平台企业。

总体上来看,全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都对共享经济采取支持或宽容的态度,部分国家采取了观望的态度。各国对当前劳动形式认识的深入程度、重视程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从具体做法上来看,各个平台企业对于参与平台企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步伐也快慢不一。有些国家的监管者认为,平台企业的爆炸性增长引发了种种问题,很重要的一点是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的不适应。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建立之初,就应该主动承担起相应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义务,从企业实际出发提供力所能及的权益保护。目前的轻资产运营一方面摆脱了劳动要素的束缚,一方面使得更多生产服务环节虚拟化,但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权益保护。平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的服务定价权和工作状态控制权,应该成为平台企业保护劳动者的有利手段。对劳动者的工作状态进行合理控制,提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必要时采取一定手段减少损失;对于应急事故的处理,平台企业也可以通过开展安全培训、购买商业保险以及设置专项基金等方式来解决。

(2)构建行业信任体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共享经济背景下,更大层面地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劳动过程中更多的信息和链接被虚拟化。因而为了减少提高平台服务的安全性和不确定性,行业信任机制迫切被建立。而平台企业掌握大量的服务过程和个人信用评价的信息,应致力于推动信任机制的建立,积极推动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对劳动者进行良性筛选与淘汰。以互联网约车平台为例,制定司机车辆准入审核机制、全程技术监控以及乘客评价反馈等方面,都能确保事前高门槛准入,事中事后全程可追溯。

(3)树立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平台企业应该积极营造简单开放的文化氛围和更强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从自身做起,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不断优化服务过程和平台使用界面,在智能化和大数据的帮助下实现更大的双赢。作为轻资产运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简单开放的文化氛围可以促进高效执行,利于各环节的管控;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利于企业关注利益相关者,提升社会价值,有利于长足发展。

  6.2 平台劳动者。

世界各国劳动力市场都出现雇佣灵活化,探索灵活雇佣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劳动关系学者研究的重要话题。我国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群体占总就业人数的六成,包括钟点工、农民工、平台型就业者等等。共享经济飞速发展,平台的劳动者借助新经济形势规模不断扩大,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目前的平台劳动者以网约司机、网约保姆、网约厨师等为代表,行业较为集中,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较弱的地位,受市场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大,自身生存能力较弱,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缺乏职业稳定性和职业荣誉感。

作为平台的劳动者,在享受共享经济下平台企业提供的便捷与财富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义务,提高服务水平,更应该规范自身言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

(1)提升劳动保护能力,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身份界定模糊,无法明确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但是这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需要被保护。平台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各方资源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2)减少劳动风险,积极获取社会保障。平台劳动者应认识到弹性工作方式和灵活就业的劳动风险,向平台企业或政府相关部门获取必要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积极参与平台就业的职业指导,以提高平台服务的经验、技术和收入。主动了解平台企业的赔付基金,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产品等。

(3)提高劳动技能和服务水平,提升职业认同感。平台劳动者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主体,劳动过程更加自主和自由反而减少了对资本的依附和被控制。这使得劳动者更好地享受劳动过程而发挥主观能动性。劳动者应该借助平台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平,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更应该看到社会公众对新经济形式下劳动者的尊重,减少不必要的冲突,获得更多的职业满足感和认同感。

6.3 政府层面。

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对于新型劳动关系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政府的角度审视目前平台企业发展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平台服务者的资源使用权限和进入门槛以及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一方面,平台劳动者在入驻平台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并进行身份认证应作为行业准则严格执行,认证信息与进入门槛相对接,针对不同的业务其进入门槛应有明确的限制;另外,平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保证,要综合考虑监管能力、监管的法律体系以及配套的措施。

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将柔性监管的实效不断夯实,减少平台商和劳动者的恶意行为,才能实现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1)尽快制定新型劳动关系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互联网平台企业都声称自己与服务提供者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商业合作关系,因此不承担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关义务。这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也与我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民生理念也不相符合。新型劳动关系的发展,平台劳动者的不断壮大,政府也需要进一步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规制。

(2)坚持包容性治理,营造开放包容监管环境。与传统产业相比,面对共享经济新型的商业模式、经营方式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都不尽相同,因此政府监管不应僵化,用旧的监管框架来审视新事物,而应该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更加权变地调整监管思路,提出适宜的监管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清理阻碍发展的不合理规章制度,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不断完善新经济形势下配套制度的建设。首先,对接信用体系,加快征信市场的平台对接,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其次,进一步完善大数据系统,对于相关失信记录、信用风险以及平台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全面的处理和共享;然后,建立网上政务服务系统,为平台商和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信用查询服务、网上身份认证、一键举报等。

  6.4 社会层面。

(1)行业建设。要从完善集体劳动关系角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企业就业者的劳动保护机制。建立互联网从业者行业工会,由行业工会与平台企业(行业)就利润分成、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进行行业集体谈判;行业工会同时还接受从业者个人投诉,代表个体维权。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可以建立行业雇主联盟,制定行业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在自身行业发展过程中,行业龙头企业应明确自身行业地位、主动承担行业发展的责任,提高行业运营效率,促进行业转型,避免恶性竞争。行业雇主联盟可以就协同再造、数据驱动、价值链共享等多方面展开深入的战略合作,打造全行业生态良性生态系统,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媒体关注。媒体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健康发展的监督者和引导者,应该给予共享经济和平台劳动者更多的关注。在相关事件报道中根据宣传时效性和传播性的特征发挥积极的作用,呼吁公众尊重不同行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以更加包容开放的姿态传播相关资讯。同时,对于违法社会道德、行业自律准则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要进行公正客观的披露,以维护平台经济商业生态的良性运作。

(3)公众参与。作为共享经济参与者的一员,不管是被服务者还是经济群体中的普通一员,都应该在意识层面关注和支持共享经济背景下平台型企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其中,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应对自身生活方式的变化,投身于现代文明的转型变革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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