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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死进程

小编:

1764年,贝卡利亚的传世名作《论犯罪与刑罚》揭开了西方国家废死的序幕①。从此,废除死刑为全世界人民所认同,并成为世界潮流席卷全球。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这里的“废死”的“死”在我国不是指死刑,而仅指我国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两种。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一、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沿革――死缓推进废死进程具有可行性

二、我国死缓制度的“非死刑性”。――死缓适用废死进程的“发动机”

我国的死缓制度包括适用对象、核准程序、死缓变更及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四个部分。

就适用对象来说,有两个条件,一个是罪行极其严重,一个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只是具有某种从轻的情节,比如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有立功等等。可以说,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个条件上,法官是有很大的裁量权的。究竟什么是“不是立即执行”,缺乏权威的司法解释。有待立法者和学者们来探讨。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尴尬境地。――死缓适用废死进程的必要性

死刑又被称为极刑,是以剥夺罪犯不可复制的生命刑为惩罚措施的刑罚。自古以来,死刑以其无法替代的威慑力居于刑罚榜首。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相距甚远,其虽都属于死刑,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威慑力远远不及死刑立即执行。我们知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两年内不故意犯罪,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这种概率是很高的。因为大多数人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在两年内故意犯罪。因此我们说,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死不了了,甚至有了减刑和假释的希望。这也正是可以解释,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尴尬境地,那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威慑力太小,与死刑立即执行相去甚远。

四、死缓制度的存废与我国“废死”进程的探讨――我的方案

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案来推进我国在司法实务中的废除死刑。

第一种: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平民化”,将大部分死刑案子都先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因为死刑缓期执行也属于死刑,在民众心理上也好接受。同时必须提高死刑缓期执行变更的标准,将“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换成“两年内有重大立功”。这样,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威慑力,拉近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距离,为以后完全废除死刑做好铺垫,打好基础。

第二种就是废除死缓制度,实行绝对的无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③。纵观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他们都有自己完美的死刑替代刑罚,其中最受欢迎,使用率最高的就是绝对的无期徒刑,即不能假释的终身监禁。这种刑罚以剥夺罪犯的一生的人生自由为惩罚方式,不给予罪犯以假释和减刑的希望,其威慑力也极为强大。被判终身监禁的人在狱中从事劳动,也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不管对罪犯还是对国家,这都不失为一种好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且这种刑罚的威慑力不亚于死刑立即执行,易于被国民所接受,易于实施。

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在呼吁人权保护的今天,以国家的名义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已经失去其理论基础。在死刑情节浓厚的中国,要想废除死刑,就要慢慢来,先做好过度工作,然后再有计划的实现司法实践上的废除死刑,进而过度到立法。我们的废死进程困难重重,从我们现有的法律,现有的本土资源入手,才是王道。而这个突破口就是我国土生土长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废除死刑,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一直在为废除死刑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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