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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文化运动与儒家“孝”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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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孝”的伦理内涵,经历了从祖先崇拜的宗教伦理、尊祖敬宗的宗族伦理、善事父母的家庭伦理到孝治天下的政治伦理的发展演变。以儒家对“孝”伦理的建构和述作来看,“孝”的逻辑起点在于“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在这一视阈下,个体“我”不断失落。直至近代新文化运动时期,在救亡图存的背景下,作为“忠”的副本――“孝”的伦理观念逐步解构,“孝”的道德行为也不断失范。“我”的失落,人性的掩盖,孝观念的解构,孝行为的失范,时刻在撞击拷打着人们的心灵,步入现当代,走向现代化,孝有无必要,何去何从?实际上,孝的伦理归宿,只有以人性的回归为基础,进行自下而上的价值重构,才能再度焕发其伦理的色彩和人性的光芒。

【关键词】新文化运动 孝 逻辑起点 历史演进 伦理归宿

“孝”――上“老”下“子”,是维系中国基本亲缘关系的伦理规范。作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孝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嬗变,①从祖先崇拜的宗教伦理、尊祖敬宗的宗族伦理、善事父母的家庭伦理到孝治天下的政治伦理,其伦理内涵不断演变,成为传统伦理的源头活水和理论根基。直到近代新文化运动时期,在救亡图存的背景下,“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孝道被变易、被否定、被打倒,孝的观念逐步解构。历史向来是在悲剧性的二律背反中行进,近代文明的进步却付出了道德的代价,孝观念的缺位,直接导致了孝行为的失范。那么,孝在时间流转中究竟发挥了何种历史作用?又为何在近代消弭殆尽?步入现当代,走向现代化,孝究竟还有无必要,又将何去何从?笔者试作一探究。

一、“孝”的逻辑起点:“家国同构”与“我”的失落

孝虽然起源于上古的祖先崇拜,但是其逻辑起点应当设定为“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原因有二,一是儒家对孝的阐释发挥于此已经趋于完满;二是“我”在这一演变中最终被嵌入到纲常法纪之中,孝的异化肇始于此,为新文化运动“反孝”埋下了伏笔。

(一)“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

孝,经过孔子的改造实现了由宗族伦理到家庭伦理的转向,经由曾子开创“移孝作忠”的先河、孟子的性善奠基、荀子的后天教化和《孝经》的经典总结,完成了传统孝伦理的系统化。至《孝经》,“孝”作为亲子关系的伦理准则基本已被政治化,由家庭伦理转向政治伦理。

图1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逻辑与孝的“政治伦理化”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也提到“从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到天下,是一条通路”,[1]通过类比类推(如图1),“国”就是放大了的“家”,在家庭中“父为子纲”,子女对父母要“孝”,由此类推,在国家中“君为臣纲”,臣子对君王要“忠”,“忠”是“孝”在政治伦理上的延伸,“孝”由此被赋予了政治伦理意义。从此,“孝”与政治同兴衰。孝,原初是一种家庭伦理规范,反映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伦理关系,但在历史嬗变过程中,不断地吸纳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以及其他道德规范,最终形成了反映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特征和传统的孝文化,演变成为封建社会的国家道德准则和意识形态,进而体现了以社会道德为内容的政治价值,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孝在古代的价值意义,因其政治功能而被极大肯定,成为传统社会高度认同的伦理规范。

(二)“家国同构”视阈下“我”的失落在“家国同构”这一视阈下,中国人的“我”有“小我”和“大我”之分。与“他人”相对的“我”,是指生物个体的“个己”、“自我”;而与“外人”相对的“我”,是指扩大了原有自我结构和边界的“我们”、“自己人”和“自家人”,包含了一切“重要的、相关的、有意义的他人”。相对而言,前者是“小我”、“私我”,后者是“大我”、“公我”。[2]在传统的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中,中国人极少使用第一种意义上的“我”,由于“家国同构”视阈下自我与社会的分化不充分,导致第二种意义的“我”成为日常生活和行为的主体,“我”的边界是放大的,模糊的,这是“乡土本色”、“礼俗秩序”、“差序格局”的中国传统社会的产物。

“大我”“公我”

图2中国文化中两种意义的“我”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常以“自己人”的形式与“外人”打交道,作为生命个体的“我”,却在“大我”中逐渐失落。尤其是在社会交往中,中国人非常注重“自家人”的形象,也就是“大我”的面子问题,“小我”常常与“大我”捆绑在一起行为,重视“大我”的社会身份,而忽视“小我”个体化的自我表达。②在家庭内部关系中,这种“人我难分”的关系思维,掩盖了家庭成员作为“个体”、“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家人”难以从“我”的观念中割裂,家人被纳入了放大了的“我”的概念,家庭成员不分彼此,无论你我,没有明确的权利个体的“你”、“我”、“他”的区分。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家庭矛盾与冲突的处理方式,成为“最爱我的人伤我最深”的家庭暴力频发的原因之一。“我”的概念下价值主体的失落与价值关系的简单化。孝的践行,必须以明确的价值主体和主体需要为前提。作为价值主体的父母,希望通过子女践行孝道的价值实践,满足自己被爱和尊重的需要;而在践行孝道的过程中,子女同样能获得报答亲恩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的满足。孝维系的是存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具有双重价值主体的“人”与“我”的价值关系,是一个双向互动的平面系统。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和文化的“我”的概念下,家庭内部的“他人”模糊甚至消失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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