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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方学者误禳马克思上层建筑理论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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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西方一些学者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不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或认为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并提出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这是一种误解。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政治的经济功能怎样增强,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位仍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总会保持相对独立性。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上层建筑;国家干预;政治;非生产劳动

英国学者自30年代至80年代对上层建筑能否与经济基础区分开来的问题一直在进行争论,同样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既然人们无法准确地把经济结构与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那就不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例如普兰茨认为“每一种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因此,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这种对照意味着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海伯罗尔则认为意识要素充满整个社会有机体,人们很难“划定物质领域的界限”;而莱夫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61年版)一书中更是主张,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

美国有些对马克思的“世界观结构”理论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更是对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理论持否定态度。例如约翰·麦克姆特利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大有问题,即它包含着技术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市场关系。由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就会扫落在地”。如果说其中几种关系同时存在的话,这就模糊不清了,那马克思不是存心困惑我们就是存心欺骗我们。约翰·麦克姆特利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最关键的范畴——生产关系——是一密码。当去解码时,马克思弃我们于‘混乱的地狱’。”从对生产关系的这种理解出发,约翰·麦克姆特利进而指出:何谓“法律的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清楚。一方面,这种上层建筑交叠于如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生产关系的方式里,“即是说,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另一方面,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楔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所有工序都受制于一些非技术类的规则和法律——这就不能认为这两者是可分开的。因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经某种方式与生产力的关系牵涉,这样马克思视它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的因素就好像是在概念上变的戏法。

西方一些国家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本身无可非议。但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则未免有失轻率。哈贝马斯等人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因为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社会不再是“独立的”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这种观点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未从系统观出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并且只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一面,没有看到上层建筑仍有独立发展的一面。无论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也无论怎样因公民社会的形成、非政府组织等出现和政治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而使政治形式多样化和边缘化,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带仍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永远不会从社会中消失。

莱夫、普兰茨等人认为,法律的和政治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因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这些说法的成因则是未把上层建筑看做是一种政治结构,未弄清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转移变化;或受前苏联哲学界人士解释的影响,例如把社会意识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或将其作为一种并列的上层建筑形式的影响,便产生所谓把“反映论的发展与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性缠结在一起”的难题。

麦克姆特利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提法,会导致“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扫落在地”。因为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楔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经某种方式与生产力和关系牵涉。这也同样是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紧密相联的一面来否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相区别的一面。他倒是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可是却得出否定上层建筑理论的错误结论。

不像国外学者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其实早就指明过:上层建筑在耸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同时又深深楔入经济基础之中;思想意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决定又对它们发生反作用,并且它内含于前两者之内,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紧密相关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得很明确。他在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作界定时,已经说明“社会的物质生产力”“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同一种用语,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研究法与生产的关系的不平衡时,亦指出“生产关系”是“法的关系”。这表明马克思在划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或划分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时,更看到了这两个社会子系统之间相互贯通的内在联系。

在马克思眼中,经济结构作为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并不只是纯经济的性质,它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关系等等在内。这种生产关系同时是一种财产关系或财产占有关系,是一种所有制,本身是一种法律的关系。这种财产所有权,就是现在人们所说的产权。这种经济权利关系,它包含财产主体、财产客体与财产上发生的权能与权益关系。从经济权利关系或产权实现形式看,它分析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这种所有权制度或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划分、确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法律规则。因此,同时包括所有制结构在内的社会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关系,虽然它可以同国家政权等上层建筑形式区别开来,但不能割断同体现国家制度的法律这种上层建筑形式与生俱来的联系。换言之,表现为法权关系的财产关系,表现为法权制度的财产制度是国家政权这种上层建筑形式“耸立于上”的现实基础。或者说,全部庞大的作为国家政权的上层建筑就是在这同时作为生产关系的财产关系中生长起来的。马克思把财产关系与生产关系并提,说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体现马克思对生产关系研究和理解的深刻,也表明他对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并不只是作一个简单的规定,而同时是把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视为与上层建筑契合的环节。可见,这种法律的上层建筑形式一开始就参进到生产方式的“结构”中。这里,上层建筑不仅产生于经济基础,而且深深扎根于经济基础之中,是经济基础的“制度”部分。

如果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就会加深这种理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特征之一是揭示政治与经济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他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剩余价值理论》(《资本论》第4卷)中专门研究非生产劳动时,马克思把“某些最受尊敬的社会阶层的劳动”,看做“像家仆的劳动一样,”认为“君主和他的全部文武官员、全体陆海军,都是非生产劳动者”,“是社会的公仆”;可以列入这类生产劳动者的,还有教士、律师、医生、各种文人;演员、丑角、音乐家、歌唱家、舞蹈家等等。马克思指出,对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尤其是对掌管国家机器的官吏(如政治家、一切法学家、警察、士兵)的服务的需求,“部分地是因为个人利益的冲突和民族的冲突”。马克思认为,购买这种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或服务的费用是一种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并认为国家公务员的劳动也同样生产结果。总而言之,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把包括君主、官员、法官、律师、警察、士兵等等的政治行为、军事行为或社会治安行为还原为一种服务性劳动,把政治活动还原为经济活动,把它们看成是生产的一些特殊方式,并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这也就把上层建筑领域即从事法律、政治等领域的工作还原为一种为经济基础、为生产服务的工作,把政治生活视为与经济生活一体的社会生活。马克思的这种政治观为学术界人士全面理解他的上层建筑理论提供了一条更为便捷的思路和正确理解问题的方法,也为那些否定他的理论的人士提供了一服思想清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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