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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型辞书同义并列复合词的训诂失误及应遵循的原则

小编:

摘要同义并列复合是双音化过程中的重要形式之一,以此形成的复合词很早就受到学术界的关注,但是大型辞书在训释这些词语的时候还存在常见的三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辞书训诂应遵循区分词与非词、平等性及概括性等三大原则。

关键词双音同义并列复合词训诂原则

学者们对汉语中这样一个庞大词汇类型的研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然而对此类词语的训诂却关注不够。目前大型辞书(本文以《汉语大词典》为例)在训释此类词时往往忽略了这类复合词中两个构词语素同义的特征,仍然采取常用的语素拆分释词方法,对两个同义语素做出不同的解释。对于此种训释方法所带来的问题至今没有进行系统研究。今不揣浅陋,试举三种双音同义并列复合词的训释失误及其训释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非词掩盖词与区分词与非词的原则

现代大型辞书应该是集训诂成就之大成的典范,然还存在不少问题。这里的非词掩盖词是指辞书所收录的某个语言单位不是词,而以同样语素构成的词却被漏收,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往往是构成词与非词语言单位的两个语素具有几个义项,语素组合之后容易被认为是构词语素的常用义的搭配,而有时常用义搭配结果往往并不是词,因而辞书中就出现了不是词的语言单位掩盖了本应该收录的词的现象。如:

《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汉大》)释之为:“休要惊诧。”仅举元丁鹤年《逃禅室与苏伊举话旧有感》诗:“谩诧丹霞烧木佛,谁怜青露泣铜仙。”一例。此例中,“谩诧”之义确为“休要惊诧”。“丹霞烧木佛”出自《祖堂集》卷四:“后于惠林寺,遇天寒,焚木佛以御次,主人或讥,师曰:‘吾荼毗,觅舍利。’主人曰:‘木头有何也?’师曰:‘若然者何责我乎?’主人亦向前,眉毛一时坠落。有人问真觉大师:‘丹霞烧木佛,上座有何过?’大师云:‘上座只见佛。’”也就是说,丹霞和尚天冷把木佛烧了取暖这件事情没有什么奇怪的,得道高僧的佛是在心中的。因此,元代诗歌例中“休要惊诧丹霞烧了木佛”之义是讲得通的。但是,值得讨论的是《汉大》将否定副词义的“谩2”与“诧”的线性排列当成词来收录是否妥当。如果按照《汉大》的这种判断标准,则“莫诧”“休诧”“漫诧”等相关同类词都要收录,然而却没有。如此则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谩2诧”不是一个词,而是一个短语。

可做为词收录的应该是“谩1诧”,其中“谩”“诧”均为“欺骗”义,共同构成一个同义并列复合词,而《汉大》却没有收录。《说文解字・言部》:“谩,欺也。”《墨子・非儒下》:“且夫繁饰礼乐以淫人,久丧伪哀以谩亲。”汉刘向《新序・杂事五》:“荆人卞和得玉璞而献之,荆厉王使玉尹相之,曰:‘石也。’王以和为谩而断其左足。”可见,“谩”有“欺骗”之义。而“诧”同样有“诳骗、欺诈”之义,如《晋书・司马休之传》:“甘言诧方伯,袭之以轻兵。”又如《新唐书・逆臣传上・史思明》:“朝义攻陕,败于姜子坂,退壁永宁。思明大怒,召朝义并骆悦、蔡文景、许季常,将诛而释之,诧曰:‘朝义怯,不能成我事!’欲追朝清自副。”因此,“谩”和“诧”两个同义的单音节词联合并列使用,可构成一个双音节的合成词,且意义与单音节的构词语素一致,都为“欺骗”之义。如《太平御览》卷九百八十四:“朔对曰:‘臣能上天。’上知其谩诧,极其语,即使朔上天取其不死之药。”又“朔既辞去,出殿门,复还,曰:‘今臣上天,若谩诧者,愿得一人为信验。’”因此,“谩诧”应该和《汉大》所收录的“谩/谩”“谩诈”“谩欺/欺谩”一样,都是“欺骗”义的同义并列复合词。

2.黠鬼

《汉大》释之为“狡黠的鬼魅。”仅举宋蔡绦《铁围山丛谈》卷四:“宗尧始疑而询焉,方道其事,始知为黠鬼所侮。”一例。此例之“黠鬼”确为“狡黠的鬼魅”之义。然以下一例却难以解释为“狡黠的鬼魅”,宋史温《钓矶立谈》:“及闻正言,然后情得意沮,藏匿伏息,彼亦下愚之类,非所谓黠鬼也。”此例“黠鬼”与“下愚”对举,应该都为形容词,且都表示人的品行之类。那么,“黠鬼”究竟为何义呢?《方言》卷一:“虔、儇,慧也。……自关而东赵、魏之间谓之黠,或谓之鬼。”晋郭璞注:“谓慧了,秦谓之谩。”《广雅・释诂一》:“鬼,慧也。”《广韵・黠韵》:“黠,黠慧也。”可见,“黠”与“鬼”可视为同义词,都具有“机灵”“狡猾”二义,《汉大》也收录了二词的这两个义项。如《战国策・楚策三》:“今山泽之兽,无黠于麋。”《后汉书・明帝纪》:“人冤不能理,吏黠不能禁。”《后汉书・南蛮传》:“外痴内黠,安土重旧。”晋葛洪《抱朴子・道意》:“凡人多以小黠而大愚。”前二例之“黠”为“狡猾”之义,后二例之“黠”则为“机灵”义。又如汉班固《白虎通义》卷七:“殷人之王教以敬,其失鬼,救鬼之失莫如文。周人之王教以文,其失薄,救薄之失莫如忠。”东汉王充《论衡・齐世》:“上教用敬,君子敬,其失也,小人鬼。”此二例中,前例“鬼”为“机灵”义,后例“鬼”为“狡猾”义。那么作为同义词的“黠”“鬼”二词连用,是“机灵”义,还是“狡猾”义呢?从郭璞的注解中,我们可以看出,《方言》所侧重的是表示贬义的“狡猾”;从古代汉语训诂学来看,二义同条,授受同词是非常常见的;从《钓矶立谈》之例看,“彼亦下愚之类,非所谓黠鬼也”后面否定分句中的“黠鬼”一词,如果仅从语义看,要与“下愚”相反,必定为“机灵、聪明”义,但是从语用的角度来看,用于褒义可以解释为“机灵”,用于贬义可以解释为“狡猾”。因此,“黠鬼”可以表达“机灵”“狡猾”二义。 我们的结论可以通过同素逆序词“鬼黠”得到证明。如晋常璩《华阳国志・蜀志》:“星应舆鬼,故君子精敏,小人鬼黠。”此例中,“鬼黠”与“精敏”理性意义相近而感情色彩相反,宜释为“狡猾”。《汉大》收录了“鬼黠”一词,却将《华阳国志》例解释为“狡诈机灵”。《汉大》没有将“鬼黠”解释成“鬼魅狡猾”,而将其理解成同义并列复合词是值得肯定的,但《汉大》的释义还是有问题的,它将“鬼”的“狡猾”义与“黠”的“机灵”义进行组合,得出“狡诈机灵”,几不成语。应该将“狡诈机灵”分开来标为“机灵;狡诈”则得之。

因此,我们认为《汉大》当收录“狡猾;机灵”义的“黠鬼”,不应收录“狡黠的鬼魅”义的“黠鬼”,后者不当为词,而为短语,辞书不应收录,不然,“形容词+鬼”这样的结构将不胜收录。因此,辞书收词应该遵循区分词与非词原则。

二、望文生训与平等性原则

这里所谓的望文生训是指仅从词的字面常见义来解释整个词语,结果导致对词语训诂的失误,这类失误在双音同义并列复合词中尤为常见。如:

1.巧诈

《汉大》释之为:“机巧诈伪。”如《淮南子・主术训》:“法令所禁,则犯之以邪。为智者务于巧诈,为勇者务于斗争。”《史记・日者列传》:“初试官时,倍力为巧诈,饰虚功执空文以s主上,用居上为右。”该词将“巧”解释为“机巧”,犯了望文生训的错误。虽然《汉大》“机巧”条也收录有“诡诈”之义项,但从“巧诈”的释语来看,《汉大》是将“机巧”当成“聪慧灵巧”义来对待的,否则,“巧诈”之释语就变成了“诡诈诈伪”,如果是这样,还不如径言“欺诈”。而实际上,“巧诈”确实就应该解释成“欺诈”。“诈”的“欺诈”之义,是常用义。殊不知“巧”亦有“欺诈”之义,如《老子》:“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淮南子・本经训》:“及伪之生也,饰智以惊愚,设诈以巧上。”因此,“巧诈”是同义词“巧”与“诈”并列形成的复合词。

另外,同义的“巧”与“诈”还能构成“诈巧”一词,意义与“巧诈”一致,都为“欺诈”义。如《庄子・盗跖》:“子之道,狂狂汲汲,诈巧虚伪事也,非可以全真也。”《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广汉数犯罪法不伏辜,以诈巧迫胁臣相,幸臣相宽不奏。”宋叶m《寄王正言书》:“视今之士,崇饰诈巧,造作成败,缓则专利于己,而急则归过于君。”《汉大》收录有“诈巧”一词,释为“欺骗巧诈”。该释语唆重复,不够明白,是运用同义词互训拆词解释的结果,其应与“巧诈”一样,径释为“欺诈”则得之。

2.诈伪

《汉大》义项2释之为:“巧诈虚伪。”其例子有《淮南子・本经训》:“机械诈伪,莫藏于心。”《三国演义》第四三回:“君等闻曹操虚发诈伪之词,便畏惧请降,敢笑苏秦、张仪乎?”《淮南子》中还有这样的例子,如《淮南子・原道训》:“故机械之心,藏于胸中,则纯白不粹,神德不全。”高诱注:“机械,巧诈也。”故“机械诈伪”是两个同义的词构成的词组,“诈伪”即“巧诈”义,而“巧诈”之义如上文所论为“欺诈”义。《三国演义》例中,“虚伪”之义应落实在“虚发”之“虚”上,“诈伪”也同样应该解释为“欺诈”。因此“诈伪”“巧诈”“欺诈”皆同义。《汉大》望文生义地将“伪”释为“虚伪”是错误的,因为“伪”其实有“欺诈”义,《说文・人部》:“伪,诈也。”《广韵・韵》:“伪,欺也。”如《尚书・周官》:“恭俭惟德,无载尔伪。”孔安国传:“言当恭俭惟以立德,无行奸伪。”《孟子・万章上》:“然则舜伪喜者与?”赵岐注:“伪,诈也。”《史记・日者列传》:“才不贤而托官位,利上奉,妨贤者处,是窃位也;有人者进,有财者礼,是伪也。”因此,“诈伪”是由两个同义词“诈”“伪”并列连用构成的复合词,它的文献用例较多,如《管子・牧民》:“量民力,则事无不成;不强民以其所恶,则诈伪不生。”“诈伪不生”即“欺诈现象不会出现”之义。《吕氏春秋・审应览・精谕》:“故辨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诈伪之民,先王之所诛也。理也者,是非之宗也。”从《吕氏春秋》之例更容易得出结论,“辨而不当理”则是强词夺理,是为“欺”也,“知而不当理”即是颠倒是非,不讲道理,是为“骗”也。因而该例之“诈伪”同样应理解成“欺骗、欺诈”之义。

对于“诈伪”是“欺诈”义的同义并列复合词还有一个有力的证据是两个构词语素还可以颠倒顺序构成“伪诈”,该词《汉大》已经收录,并释为“欺诈”。如《韩非子・奸劫弑臣》:“是以左右近习之臣,知伪诈之不可以得安也。”《史记・淮阴侯列传》:“齐伪诈多变,反复之国也。”因此,这种训释问题的出现在于忽略了一些词的非常见义,这要求训释双音复合词时,在对待单词的诸多义项的态度上应该一致平等,即应遵循词义平等原则,坚持以语料来说话,如果先入为主地认为某词该为某个义项,则易致望文生训之误。

三、随文释义与概括性原则

辞书对某些词的训释没有对词义进行归纳和概括,只是根据所举文献用例的上下文来判定词语的意义,这种对词语的随文释义造成的结果是释义不准确,或者说在所举用例中能够意义顺畅,但在语境稍作变化的文献用例中则诘屈不通。如:

1.依因

《汉大》释之为:“顺应;利用。”其例为晋葛洪《抱朴子・疾谬》:“其有才思者之为之也,犹善于依因机会,准拟体例,引古喻今,言微理举,雅而可笑,中而不伤。”此例中,“依因”似乎可以理解成“利用”。但这是随文释义,因为还有诸多的用例解释不通。如三国魏安法贤译《大般涅经》卷十二:“如是骨者从因缘生。依因足骨以拄踝骨,依因踝骨以拄膊骨,依因膊骨以拄膝骨,依因膝骨以拄髀骨。”东晋佛驮跋陀罗译《大方广佛华严经》卷三十五:“依因如来智,出生修行智。”唐张籍《献从兄》诗:“愿言灵溪期,聊欲相依因。”以上三例,“依因”解释成“顺应”或者“利用”都比较勉强,而解释成“依靠;凭借”则文意畅达,即使《汉大》所举之例亦可解释成“依靠;凭借”。“顺应;利用”都是“依靠;凭借”在不同语境中的随文之义,它不能够为“依因”的构成做出构词理据上的解释。而解释成“依靠;凭借”则可以做出理据上的解释,因为“依因”是同义并列构成的复合词,即“依”和“因”是同义词,皆有“依靠;凭借”之义,如《广雅・释诂三》:“依,恃也。”《尚书・君陈》:“无依势作威,无依法以削。”《国语・晋语二》:“隐悼播越,托在草莽,未有所依。”可见,“依”有“依靠,凭借”之义。《说文・囗部》:“因,就也。”段玉裁注:“‘就’下曰:‘就,高也。’为高必因丘陵,为大必就基n。故因从囗大,就其区域而扩充之也。”《孟子・离娄上》:“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后汉书・逸民传・矫慎》:“隐遁山谷,因穴为室。”因此,“因”同样具有“依靠,凭借”义。 因此,“依靠,凭借”义是“依因”的本义。这可以从它的同素逆序词“因依”得到证明。《汉大》释“因依”为“倚傍;依托”,其例为三国魏阮籍《咏怀》诗之八:“回风吹四壁,寒鸟相因依。”宋辛弃疾《新荷叶・和赵德庄韵》词:“南云雁少,锦书无个因依。”沈钧儒《挽张仲仁先生》诗:“还童乏术竟长眠,恸失因依五十年。”从所举之例看,这同样是对“因依”的随文释义,因为:

第一,用“倚傍,依托”来解释以上诸例没有“依靠”妥帖。“依傍”之义是来自例一中寒鸟“依靠”的具体状态;而“依托”之义则是来自第二例锦书寄出的“托付”义。

第二,文献中有些用例如用“倚傍,依托”来解释,基本不通。《通典・食货三》:“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互相因依”不能说成“互相依托”,更不能说成“互相倚傍”。

第三,“因依”解释为“依靠,凭借”能更好地说明其与《汉大》中义项2“原因;原委”、义项3“办法”之间的引申关系。凭借的依据即为原因,凭借的手段即为办法,符合动词转指名词的一般引申规律。

第四,“因依”解释为“依靠,凭借”能更好地说明其词义进一步向介词的方向虚化。这与动词“依靠”或者“凭借”向介词虚化的方向是一致的。这种虚化从宋代开始,如宋李P等《太平广记》卷十:“先与仲甫语毕,因依其声所在,腾足而上,拔匕首,左右刺斫。”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三:“因依所言,一举而成。”明佚名《后西游记》第三十九回:“唐半偈不胜感激,因依着他的言语,望白光一步步拜来。”清夏敬渠《野叟曝言》第八十三回:“因依着文爷吩咐,假作进取之势,并不深入。”四例中,“因依”所在分句已经不能够独立,它与其后的名词构成一个介宾结构,主要对后面的动词进行修饰,表达后面动词完成所凭借的方式和手段。

所以,“依因”和“因依”都是同义并列复合词,其本义皆为“依靠,凭借”。而《汉大》对二词的释义虽有合理之处,但皆因其为随文释义而需要改正。

2.听许

《汉大》释之为:“听而许之。”如《汉书・终军传》:“军遂往说越王,越王听许,请举国内属。”唐韩愈《论孔柚率俗础罚骸敖栊椅藜舱睿但以年当致事,据礼求退,陛下若不听许,亦无伤于义而有贪贤之美。”宋曾巩《福州奏乞在京主判闲慢曹局或近京一便郡状》:“比来群臣之中,有欲便于养亲者,并蒙听许。”从其所举之例看,“听而许之”是从第一例中随文释义而得出的,因为前文有“说越王”,则越王必有听终军之言,“听”理解成“听从”之义,完全是随文而释。但后几例如解释成“听而许之”则不通,应解释成“允许”为是。因为“听”有“允许”义,如《吕氏春秋・知士》“静郭君辞,不得已而受,十日谢病,强辞,三日而听”高诱注:“听,许。”《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所过县邑,听半入今年田租,以劝农夫之劳。”清赵翼《陔余丛考・未葬亲不许入仕》:“魏晋之制,祖、父未葬者不听服官。”此例从标题的“未葬亲不许入仕”与文中“未葬者不听服官”来看,结构内容相同,可以看出“听”即“许”义。《汉大》未收录“听”之“允许”义,故而在解释“听许”一词时,根据某些例文中有用耳朵听到的内容,则把“听”的常用义“听从”替代了“允许”义,犯了随文释义的错误。

“听”与“许”作为同义词还可以构成“许听”一词,亦表示“允许”之义。如隋^那崛多译《佛本行集经》卷五十:“如来已许听我等辈五月五日聚集大会。”又卷五十八:“诸比丘辈,悉皆不许听我出家。”又如《太平御览》卷七百五十:“旁人见以白王,王以钱百万请妻,敬君惶怖许听。”《汉大》没有收录“许听”一词,当补。我们认为“听许”“许听”都是同义并列复合词,“听”与“许”合成后的双音节词皆为“允许”之义。

对这种随文释义,我们主张词义训释应该遵循概括性原则,这种概括性要既能满足在不同语境中的具体推导,又能对词义的源流以及词义系统之间的关系做出合理的解释。

我们将双音同义并列复合词的训释失误总结为如上三端,并针对六个双音节词的释义进行了辨析。词汇训释的目标是准确性,特别是大型语文辞书,做到准确训释词义是其最大的任务。希望辞书编纂、修订时能够克服本文所指出的双音同义并列复合词的训释失误,使大型辞书真正能够成为集训诂成就于一身的典范之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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