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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溺婴问题研究综述

小编:

[摘要]溺婴弃婴,尤其溺弃女婴是旧中国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之一。在宋代和清代,溺婴问题更加突出,形成的社会影响更加巨大。本文从现象、原因、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解决措施四个角度进行分析,通过比较揭示这两个朝代溺婴问题的异同,从溺婴问题这一特殊的视角了解宋、清两代的社会情况,从而全面地认识处于这两个时代人民的生活境遇、心理状态和社会背景,丰富了社会史研究的内涵,这也对解决当今存在的社会问题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宋代溺婴; 清代溺婴; 社会问题; 解决措施;比较研究

【黑龙江史志2015.4(总第341期)】

宋、清两代,商品经济繁荣,但经济发展的背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溺婴现象,形成了宋、清两代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社会现象都对本朝,甚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前辈学者对于此两朝的溺婴现象给予高度的重视,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学术成果,但由于研究较为分散,对于此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以宋、清两代为代表,对已有学术成果介绍的同时,侧重两时代溺婴现象之比较,为溺婴问题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野。

一、宋、清溺婴现象比较

二、宋、清溺婴原因比较

三、宋、清溺婴社会问题比较

宋、清由于溺婴产生的社会问题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首先,溺婴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口的减少和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溺婴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口的增长,对于政府而言,减少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差役徭役的摊派,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溺女现象的严重性导致了男女比例失衡,从赵建群对清代嘉兴府人口性别比例简表中可以看到,其比例能达到130:100的程度,性别比例的失衡又衍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男女比例的失衡造成了婚配困难,男性终生不婚者众多,同样也造成了后代人口的减少。

其次,基于男多女少产生的婚配难又必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婚姻纠纷案、童养媳妇、拐卖妇女、传统宗族关系及婚姻制度的破坏、性侵犯、娼妓乃至社会秩序不稳定等。张建民认为,童养媳的盛行有正负双方面的影响。其积极意义在于缓解了溺婴现象,使得一部分女婴存活下来,也是贫困人家自发的解决婚姻艰难的“曲线”举措,缓解了溺弃女婴的矛盾。但是,童养媳之制又对少女的身心有所摧残。旧制度下的童养媳会遭受泼悍的公婆的虐待和凌辱,造成了家庭地位的缺失,其命运是十分悲惨的。

再次,溺婴问题造成了道德的沦陷与缺失。中国传统文化讲求的是仁义礼智信和伦理道德,溺婴现象与这种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格格不入,更与传统“多子多福”的理念大相径庭,这必然会对传统文化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形成道德沦陷的局面。

四、宋、清溺婴应对措施比较

和宋代相比较,清代所采取的措施无疑是明智的。张建民提到,清代朝野反溺弃的对策包括舆论、法规、和育婴措施三个方面。其中,舆论是前提,法规是保障,育婴措施是解决方案,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取得显著的成效。谭志云和刘曼娜所著的《清代湖南溺婴之俗与社会救济》(船山学刊2005年第1期),侧重地方官员和乡绅对溺婴危害的广泛宣传,从公众舆论、社会心理和因果轮回等角度来进行劝诫。并介绍湖南育婴组织的完善并形成育婴网络,使慈善育婴事业达到了新的高峰。但同时也看到了育婴组织的种种弊端,如婴儿死亡率高、经费不足和部分贫民囿于成俗不讲婴儿送往育婴堂等,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汪毅夫对童养婚俗进行了详实地探讨,官方采取“严谨溺女”、“董行育婴”和“劝抚苗媳”三种相结合的手段,将“童养”与“育婴”相配套,在原有传统风俗的基础上劝诫抚育幼婴,贫民易接受此做法,缓解了溺婴现象。但童养剥夺了女婴的婚姻自主权,是侵犯女权的陋俗。刘昶重点强调士绅在遏制江南溺婴恶俗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其中包括呼吁婚嫁从俭、提倡多元道德规范和建立民间保婴会等,对于溺婴恶俗的消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总体而言,清代针对溺婴的措施是有效的,其成功的原因在于充分调动了民间士绅的力量,由于溺婴现象存在隐蔽性,故法令的效率不能足够深入。只有在思想上的宣传教育和切合实际的物质帮助,才能缓解这一社会问题。同时,解决溺婴现象的最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力,只有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逐步普及的社会教育,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此现象。这对当今局部贫困地区存在的溺弃婴儿的现象有借鉴意义,政府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公平,更为全面的搞好社会救济,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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