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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民工就业的非组织化及其市民化约束

小编:

关键词:城镇农民工;灵活就业;非组织化;市民化

从以往的研究看,结构性市民化问题并没有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和重视,尤其灵活就业农民工群体的市民化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也应该从总体向结构性演进。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农民工中占有较大比率,本研究以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工群体为研究对象,探讨进城农民工灵活就业的非组织化特性及其市民化约束,以期诠释人口城镇化难题。

一、城镇化中灵活就业农民工的非组织化特点

灵活就业是相对于稳定就业而言,是指就业岗位不是传统上组织内部设置的正规岗位,而是临时性、替代性或就业者自己创造的岗位。灵活就业口径与非正规部门就业大体相当,既包括全部自雇佣就业,也包括未鉴定劳动合同或签订一年以下的短期劳动合同的雇佣劳动。无论是自雇佣就业还是非正规雇佣劳动都具有非组织化特点,本文将灵活就业也称为非组织化就业。

收稿日期:2014-08-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产城融合视阈下稳步城镇化与新生代农民就业转型协同机制研究》(13AJY008)。

作者简介:刘洪银,男,天津农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特约研究员(天津300384)。

农民工非组织化就业比率达到68.7%①。农民工非组织化就业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就业形式的分散性。就业是一种社会行为。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形成劳动就业风险,社会组织的干预如政府的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将增加雇佣双方的互信,提高求职者的就业能力。就业实现后,强资弱劳现象容易产生资本对劳动权益的侵害,也需要有组织化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但无论自雇佣就业还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就业实现具有自主分散决策的特点,缺乏组织化的指导、规范和保护,这就形成就业实现、劳动监管和权益分配的非规范化和风险性。

二是就业收益的非规模化。一般情况下,协作劳动生产力大于个体劳动生产力的加总,其差额就是组织的规模收益。协作劳动通过规模收益的创造提升社会劳动生产力,尤其是机器化和自动化社会生产更能大规模提升社会劳动生产力,因此,协作劳动既是必然选择也是生产力提升的途径。没有分工、协作和交换的生产劳动如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生产力提高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与组织化社会劳动相比,自雇佣劳动不会产生规模报酬,劳动产出与劳动投入比例相对固定,劳动的社会经济效率不高。

四是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稳定就业的标志是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关系的前提是组织化就业和有法律保障,灵活就业者游离于劳动合同之外或受短期劳动合同约束,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特点。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是劳动就业非组织化的根本特征,既不利于农民工职业发展和职业管理,也不利于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二、进城农民工职业自由化与组织化的二律背反

1.人的需求与职业自由化、组织化

人的需求具有社会化和自由化二重特征。如图1所示。按照美国耶鲁大学克雷顿・奥尔德弗的ERG理论,作为社会人,人需要组织的庇护,组织不但能够给人带来生存需求,还能够满足人的社会交往、社会尊重和价值实现需求。但从职业人格看,人的职业个性特征是多种多样的。既存在偏组织依赖型人格特征,也存在偏组织厌恶型人格特征。组织依赖型人格(如安全型人格)能够从组织中获得大多数的需求满足。组织厌恶型人格(如自主型和创造型人格)崇尚个性化自由,努力争取职业自由化,倾向于最大限度地摆脱组织约束。人的职业需求具有组织化和自由化二重性。

图1人的需求与职业自由化、组织化

进城农民工举目无亲,职业需求偏重组织化,更需要从工作单位获得生存需求满足。但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农民工即使进入企业劳动也难以被纳入正式员工,组织单位提供给他们的生存庇护有限。农民工组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非组织化就业成为一种无奈的必然选择。

2.非组织化就业是农民工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农民工非组织化就业的市民化约束

城市化的核心是农民工实现市民化,农民工市民化不是简单的城市落户,而是以稳定就业为基础实现农民工在城市的长期生存发展,逐步融入城市社会。农民工市民化是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以及社会政策协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就业方式对三种资本的形成和政策信息获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与组织化就业相比,非组织化就业对农民工资本积累和城市社会融合产生多重约束。

1.非组织化就业使农民工游离于社会政策和城市文化之外

不但如此,非组织化就业的职业发展生涯也会受阻。企业管理的重点对象是正式员工,无论教育培训还是职位晋升,受益者皆是正式群体。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者,即使不再冠以“临时工”的称号,也没有被纳入正式员工队伍。无论从培养提拔还是企业福利,非正式员工都很少被考虑。组织的管理和技术岗位多数是被正式员工占据。较高的流动性让非正式员工无法明确和实现职业发展生涯,常常是得过且过。

2.非组织化劳动规模收益缺失降低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

社会劳动从本质上说就是分工劳动和协作劳动。自雇佣就业从社会宏观视野看属于分工和协作劳动,从企业微观视角看属于独自劳动,自雇佣劳动在获得自主性需求满足同时放弃了规模收益。企业内部的灵活就业者虽然创造了规模收益但极少参与收益分配。雇主或企业主支付给农民工的是谈判约定的固定薪酬,没有加薪或奖金,甚至不享受企业福利。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的灵活就业者很少能平等地分享组织的规模收益。

3.企业对灵活就业者人力资本投资积极性不高

农民工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离不开所在企业的在职教育培训。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目的是分享更高水平的人力资本创造的更多剩余价值。由于灵活就业农民工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会随时带走企业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从而使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预期收益低下,企业因而缺乏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从农民工内生性市民化看,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是关键因素。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的外溢性,农民工自身没有人力资本投资的物质基础和动力。只有政府和企业才是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的主体,而企业人力资本投资比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具有更高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因此,企业将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排除在教育培训之外,就会对农民工市民化形成较大的约束。

4.企业对灵活就业岗位劳动安全防护不重视

企业内部的灵活就业岗位多是体力性岗位,存在一定的职业安全风险,需要企业提供安全防护条件和措施。这势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一般而言,岗位级别越高,对企业贡献越大,企业能够提供的工作条件越好。提供安全防护的保障设施也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形式,劳动关系越稳定,企业人力资本投资意愿越高。而灵活就业岗位多是底层一线岗位,岗位劳动生产率低,流动性和可替代性强,企业愿意提供的安全防护有限,这势必将农民工置于罹患职业病风险的境地。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安全没有保障,何谈市民化?

5.非组织化就业阻碍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合

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实现身份认同和文化融合是城市化的必然要求。社会融合主要是群体间互动交流、碰撞和彼此认同的过程,这个过程将拉近群体间心理距离,影响和同化群体个性文化。群体间社会融合需要第三方组织的干预。

图2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融合路线图

如图所示,社会融合是组织化群体、非组织化群体(包含个体的虚拟群体)与第三方组织共同作用的结果。个体与组织化群体之间的自主双向互动可以实现文化适应、社会心理融合和身份认同,但非组织化群体与组织化群体之间的交流沟通一般需要第三方组织的媒介作用,将非组织化群体组织起来,创设条件,引导促进两个群体间的互动交往和彼此接纳。但无论是自雇佣就业还是非组织化的雇佣劳动,作为第三方组织的社区和企业单位都没有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群体互动创设必要情境,群体间交往成为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

在第三方干预缺失情况下,由于社会歧视的存在,企业内部灵活就业的非组织化群体和正式就业的组织化群体之间不会主动交流,彼此泾渭分明,自雇佣就业者与城市居民之间也存在隔阂。由于就业方式的不同,而没有发挥劳动就业应有的社会联系作用,很显然,非组织化就业阻碍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进程。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关键是就业问题。超过三分之二的农民工属于非组织化的灵活就业,即自雇佣就业、未鉴定劳动合同或签订一年以下短期劳动合同的雇佣劳动。灵活就业具有就业形式的分散性、就业收益的非规模化、劳动权益保护的非组织化和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等非组织化特点。人的职业需求具有社会化和自由化二重特征,既具有组织依赖性,也具有组织厌恶性。非组织化就业是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农民工灵活就业更多的是被动和被迫选择的结果。非组织化就业的农民工被社会政策和组织文化边缘化,灵活就业降低了农民工收入水平,削弱了企业人力资本投资和职业安全保护的积极性,阻碍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进程。非组织化就业对农民工市民化形成多重约束。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和严格实施《劳动合同法》,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劳动力供求失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成为弱势法律。劳动权益是民生权利,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和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二是劳动主管部门协同工商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尤其是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保险缴纳和劳动时间、劳动防护措施等,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企业的惩处,视情况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直至移送司法部门。三是劳动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筑和家政行业农民工也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工人可以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建筑公司派遣给工程承包人使用。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家政公司再与用户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双挂钩机制,加大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和市民化进程

一是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民工就业培训、与农民工市民化双挂钩机制。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农民工教育培训经费由中央转移支出给予补助,企业农民工培训成本由地方政府财政分摊。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也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分担。二是严格监督农民工职业培训经费使用。中央和地方政府农民工培训转移支支付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受托单位的培训经费要与农民工培训效果挂钩。三是提高中高职业院校农民工教育培训参与率和参与度,发挥职业院校专业技术培训的主导作用。职业院校农民工培训可采用政府招标、企业委托、自主培训等多种形式,采用政府费用分担和市场化运作方式。

3.畅通农民工职业通道,加强农民工职业管理

消除就业歧视是农民工实现职业发展的前提,工作岗位分派不应依据身份而应取决于岗位胜任力。政府相关部门应引导企业帮助农民工设计和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具备相应能力的农民工,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都可以从事管理或技术工作,尤其是取得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职业发展不但是农民工自己的事,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企业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提供岗位轮换、绩效评价和岗位晋升的机会,加强农民工职业管理。

4.构建社会组织协调工作机制,促进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合

构建企业工会、个体企业联合会和城市社区等社会组织协调工作机制。一是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引导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企业工会要设立专职的工作人员,工会人员薪酬由政府、行业协会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二是企业工会应降低入会门槛,广泛吸纳农民工入会,并代表和主张农民工的各项劳动权益。三是工商管理部门在中小企业联合会基础上建立个体企业(或称微型企业)分会,负责政策上情下达、贯彻实施和信息共享等。四是城市社区积极组织农民工参与各种社区活动,及时公开传达各种政策信息,并帮助农民工化解邻里纠纷,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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