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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哭嫁”看当代湘西土家族女性的地位

小编:卢振洋

[摘要]土家族的“哭嫁”习俗在土家族传统婚俗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了土家族女性对自身地位与权利的争取,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对永顺县老司城村土家族女性“哭嫁”习俗的历史人类学调查,透视土家族女性“哭嫁”习俗的现状及其文化内涵,分析土家族女性地位在其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变化,并理清了其发展脉络及原因。

[关键词]土家族;哭嫁习俗;女性地位

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湘、鄂、渝、黔交界的武陵山地区。武陵山地区因地理环境闭塞,交通不便,形成了土家族相对独立、特色鲜明的区域文化。“哭嫁”习俗以其历史悠久、影响范围广而被作为土家族较为典型的文化现象,获得学术界的较大关注。本文调查的永顺县老司城村,因其位于历史上土司文化的中心区域而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以及查阅地方资料等形式,以“哭嫁”习俗的发展脉络为主线,对现当代土家族妇女家庭地位、社会地位的变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一、土家族女性“哭嫁”习俗现状及其文化内涵

在对老司城村部分妇女的访谈中,我们发现“哭嫁”目前正以截然不同的两种状况存在于土家族女性的婚礼中。一种是40岁以上的中年妇女几乎都有过哭嫁或者参与哭嫁的经历,一种是年轻女性对哭嫁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大部分没有参与过哭嫁。对老司城村36名土家族妇女就“是否有过哭嫁或参与过别人的哭嫁”这一问题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参与过“哭嫁”的有17人,占47.2%,亲身经历过哭嫁的5位土家族妇女全部在40岁以上,25岁以下的青年土家族D女均没有参与过“哭嫁”。通过对有“哭嫁”经历的女性的访谈和分析,土家族妇女“哭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种文化内涵。

第一,哭嫁是土家族女性对情感的宣泄和表达。土家族女性在婚嫁之前没有形成社会化的角色,在与血缘亲情和闺中密友的日常互动中自然生发喜怒哀乐等情绪。婚嫁之时,通过对“哭嫁”的学习和展演,被界定和赋予社会化角色,进而表现为与社会关系、社会责任相关的情绪。哭嫁所表达、催生的情绪大多为有感而发,比如哭“父母”时,新娘会将自己与母亲的日常情感编入唱词,表达对母亲的依恋,而哭嫁通过仪式手段将这些情绪纳入整体文化规范内进行“规训”,女性通过哭嫁学习情绪的表达,包括能否表达、表达方式和表达程度。哭嫁的过程其实也是女性对于自身情绪发掘、整理,甚至建构的过程。

小时候什么也不知道,只知道娘是亲,跟自己的伙伴也是真的亲密。但是兄弟姐妹和亲戚们,也表达不出来。后来在学哭嫁的时候,词里面关于兄弟、亲戚的唱得感人,就认识到自己对他们的感情了。(曾某,46岁)

学习“哭嫁”成为土家族女性表达情绪的一种方式,但却不是漫无目的、盲目的。“在哭嫁场域中,女性对自身的情绪进行文化规训,按照伦理要求表达合适的情绪。”1所以女儿们在“哭别爹妈”时经常哭得特别伤心,而如果女孩有新郎以外的相好的男友,就没有哭嫁的渠道得以表达,因为在伦理的规范下这是不合适的。

第二,哭嫁是土家族女性群体意识的表达。在土家族传统婚礼模式中,“陪十姐妹”哭嫁是推动新娘哭嫁过程进入高潮,展示新娘哭嫁才能,吸引婚礼宾客注意力的重要步骤。根据调查,哭嫁在当地婚嫁文化中具有强烈的表演性质。形式上,新娘和新娘的姐妹们都要哭,参加婚宴的宾客要成为主要观众,并且要对哭嫁承担品评、赞叹的义务。内容上,哭嫁词要经过修饰,不仅在唱词上不能重复,而且要得体、精彩,要比兴得当,层层递进。通过集体演绎,哭者和观者共同形成一个悲伤的情绪氛围,身在其中,情绪带入,无法自拔。哭嫁被演绎成一种社会层面的“集体活动”,参与其中的哭者和听者调动起的和感受到的“社会情绪”不是个人伤感的简单相加,形成了正如涂尔干所说的“确定的表现、情绪和倾向”。 2“陪十姐妹”哭嫁仪式凸现情绪的集体性表达,女性个人的情绪被寓于群体意识之中,私我的情绪按照仪式化、社会化、伦理化、群体化的方式进行修正、展演,甚至重塑。

给人当“陪十姐妹”时,我就记住了不少的词,调子在心里几遍都熟了。嫁过去的前三个月,正好是正月里,我就跟着族里的长辈婶娘学,学了有二十几首曲子。“陪十姐妹”请了三桌。真是越哭越伤心,哭起火色,自己也没法了,停不下,旁人站在边上,也跟着哭。(彭某,42岁)

第三,哭嫁是土家族女性话语权的表现形式。哭嫁背后隐藏着家庭权力的运作,或者说哭嫁仪式本身即是女性话语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一方面哭嫁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是女性表达个人情感,诉说内心对旧社会媒妁之言包办婚姻的抗争;另一方面,哭嫁被赋予权力关系,受权力的制约,成为家庭权力的象征之一,家境贫穷的土家族女性经常因为没有经历过哭嫁而遗憾。

这边娶小媳妇,没有彩礼,把了钱或东西,就把姑娘带走。跟我姐姐和妈哭呦。不是哭嫁,我小,也不懂哭嫁。就跟别人走了。我一辈子都苦熬,低人一等,妯娌中间也抬不起头。(王某,60岁)

哭与不哭有区别,哭得好与哭得差有区别,哭嫁使女人获得的身份和尊严体现了哭嫁所联系的权力地位关系,彰显着娘家的地位和实力。会哭、能哭是土家族女性为自己赋权的手段。在哭嫁的唱词中,女性会为自己争取利益,通过哭词来要更多的陪嫁,并提请公婆、兄嫂日后多关照自己。3

在现代社会,即使是少数民族地区,女性自我价值的实现无论从制度上、实践上都已经成为了现实,土家族女性展现自己的机会已经不再是单纯通过“哭嫁”的方式,哭嫁也悄然地淡出了土家婚俗仪式,成为民族文化的另一种表达。在土家族旅游景区中,哭嫁正逐渐走向剧场化。4

二、土家族婚姻变迁的历史阶段分析

学者们将土家族妇女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的变化分成了四个时期,分别以改土归流、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作为分界线,不同的历史时期,土家族妇女对个人家庭命运和婚姻自由权利的控制程度不同。5

第一阶段,女神崇拜奠定了土家族女性婚姻观念基调,而“以歌定情”的习俗是对自由婚姻观念的实践。女神崇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始祖崇拜,土家族的大母神被认为是生命的诞生之源,而这一崇拜又不是单一的,包括土家族创世神群像,如卵玉、佘婆、德济娘娘等。土家族民间信仰还构建了专管狩猎、农耕、纺织等的生产女神,如梅山神、火畲神、五谷神、西郎卡普神,造人或保护小孩的生殖女神,如依窝阿巴神、茶婆婆、苡禾娘娘等。6女神崇拜渗透进土家人的世界观和日常生活中,奠定了社会性别关系的基调。不仅是在观念上,在传统社会的实际生活中,土家族女性也占据着物质生产的主要位置,享有较高的威望,这一社会关系直接体现到了婚俗文化当中。

清雍正改土归流之前,包括土家族在内的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均有以歌定情的婚俗文化。历史记载“土民以歌声为奸淫之媒”,7被认为是土家族“以歌定情”的重要佐证。如一些受访者表示,现在的婚姻自由是对以前男女结合方式的一种重新体现。当时,土家族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主要体现在能够积极主动地表达感情、具有较大的自由和在居住方式上具有决定权等三个方面。8]土家族青年男女通过对唱情歌,表达钦慕之情,确立恋爱关系后,交往一段时间,双方便请准父母、土老司的许可,然后到土王庙祭拜成婚。

第二阶段,“婚姻自由”权力的丧失,“哭嫁”对土家族女性话语权的重构。改土归流之后,清政府规定“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9自上而下实施思想文化领域的全面干预,用儒家伦理纲常整饬少数民族文化。婚姻作为“人伦之首”,被作为整饬的首要目标,女性的自由随着儒学六礼的浸入也逐渐局限起来。自此以后“如有议婚者,请凭媒妁”,“祖父母、父母主持之,不必问女子意否。……一语聘定,终身莫改”,或“女子无耻,口称不愿,不妨依法决罚”。10仿照汉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制度逐渐建立,土家族女性无奈地将婚姻自主权让渡给父母和媒妁。

在此背景下,土家族女性开始通过“哭嫁”这一女性文化形式来表达内心的真实感受,反对包办婚姻。如以下一些“哭嫁”词中说表达的情感,“今朝女儿要出嫁,狂风吹我去天涯。乘龙快婿他姓啥?姓牛?姓马?……究竟何处是我家?房屋是草还是瓦?小吗?大吗?……你的女婿高吗矮?瓜不瓜?……男女陌生共一榻,未曾见面说过话,我害怕!”11“对门坡上栽斗子,背时媒人死独子;对门山上种韭菜,背时媒人绝九代。”12通过对个人境遇的倾诉,对媒人猛烈的语言攻击,土家族女性通过“哭嫁”表达了对丧失婚姻自由的强烈不满,表达了对包办婚姻的强烈抗议,在心理上平衡了婚姻自主权被掠夺、在婚姻大事中失语的失望与愤懑。

第三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土家族女性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婚姻自由。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婚姻法》的颁布,土家族女性再一次获得婚姻自主选择权。由于传统观念厚积,“门当户对,三从四德”的观念根深蒂固,土家族妇女与全国妇女大众一样,转变观念、追求婚姻自由的过程经历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父母和媒妁仍然是促成一桩婚姻的重要主体,土家族女性仅以知情和表达同意的方式行使婚姻自主权。

第四阶段,改革开放之后,土家族妇女获得了法律上、制度上和事实上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改革开放之后,现代化进程冲击着土家族魍车纳活方式,土家族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构成发生了变化,13人口流动加速、外出务工频繁、网络媒体尤其是移动终端的发展和现代教育的普及都为土家族妇女摆脱传统束缚,融入现代生活提供了条件。土家族妇女与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妇女一样,融入了现代文明,获得了享受《婚姻法》赋予的政治上的平等、经济上的独立和婚姻上的自由的权利。这一时期,土家族的婚姻形式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婚姻礼仪中的很多环节被省略,部分土家族家庭甚至逐渐放弃传统婚俗而采用社会上普遍流行的仪式。即便是保持土家族原始婚俗的地区,也已经在形式和内容上大为简化。

总体来看,由土家族女性的婚姻状况所体现的女性地位经历了四个历史发展阶段。在改土归流之前,剥离自母系氏族传统的土家族社会保留了最原始的状态,女性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婚姻中完全掌握自主权;改土归流以后,汉文化从制度上、思想上和实践上彻底剥夺了女性的权力,女性丧失了婚姻自主权并通过“哭嫁”等形式进行思想上的反抗,重构女性话语权;新中国成立后,伴随民主改革的步伐,土家族女性获得了法理意义上的平等和婚姻自主权,但在争取平等权利的过程中,仍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在稳固的性别差异文化的约束下,女性的地位回升较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同质性日益扩大,观念上的差距逐步缩小,现代生活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传播较快,“哭嫁”逐渐淡出了土家族女性的婚姻,成为了一种文化遗存,在一定范围内演绎和传承。土家族女性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获得了婚姻自由。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赋予的、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的自由,与改土归流前的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1马威、邱泽媛、严文高:《情绪人类学视野下的土家族“哭嫁”习俗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60~64页。

[2] [法]埃米尔・涂尔干著、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3] 石雯丽:《土家族“哭嫁歌”中女性心理及功利色彩探微》,《吉首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154~157页。

[4] 彭永庆:《社会变迁与女性历史地位的文化透视――基于土家族哭嫁风俗的思考》,《第二届中国人类学民族学中青年学者高级研修班论文集》,第5页。

[5] 冯敏:《秀山土家族家庭研究》,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人类学系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页。

[6] 向柏松:《土家族民间信仰与文化》,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48~64页。

[7] [清]顾奎光:《永顺府志》卷11《檄示》, 清・陈天如等编,乾隆二十八年抄刻本。

[8] 尹旦萍:《改土归流前后土家族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抗争与调适》,《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119~123页。

[9] 湖南省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主编:《土家族土司史录》,岳麓书社1991年版,第166页。

[10] [清]洪先煮:《鹤峰州志》卷下《文告》,转引自尹旦萍:《社会转型期土家族女性婚姻自主权的变迁――以湖北恩施州宣恩县J 村为例》,《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77~83页。

[11] 吴胜延、余继来:《大喜之日,痛哭――土家族的哭嫁习俗》,《中华手工》,2005年第2期,第62~65页。

[12] 尹旦萍:《改土归流前后土家族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抗争与调适》,《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119~123页。

[13] 彭永庆:《社会变迁与女性历史地位的文化透视――基于土家族哭嫁风俗的思考》,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编:《第二届中国人类学民族学中青年学者高级研修班论文集》,西宁,2012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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