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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黎族妇女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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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妇女地位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快速发展,妇女问题突现,引发了学术界对妇女社会地位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文章就黎族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分析。

[关键词]妇女地位;黎族妇女

妇女社会地位是指女性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力、机会及其从社会得到的认可程度。妇女社会地位的发展变化,既反映了一定时期男女平等的程度,又体现了社会进程中的妇女发展状况,因此妇女社会地位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性别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性别分层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妇女的社会地位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妇女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教育地位和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等几个基本要素组成。

1、黎族妇女的法律地位

由于历代黎族地区都是封建政权统治的薄弱地区,在中部山区,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前还是行政建置空白地区,再加上黎族没有文字,也没有成文法,习惯法维系了黎族社会几千年的发展过程,它不但协调了峒与峒、部落与部落、村与村的联系而且联系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黎族习惯法就是在传统黎族社会中,逐渐通过社会交往、经济互动和婚姻生活等形成的引导部落成员行为的道德规范和社会标准。

虽然在黎族习惯法中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寡妇再婚也不受到任何干涉和歧视,但是在财产继承权方面,习惯法规定了黎族家庭财产采取父系继承制,只有男性继承人才享有财产继承权,这就完全否定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因此可以看出黎族妇女的法律地位虽比同时期的汉族妇女较高,但还是没有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

2、黎族妇女的经济地位

黎族妇女的经济地位主要体现为妇女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比如在合亩制这种黎族所特有的生产和社会组织中,就充分体现了黎族妇女的经济地位。合亩制的劳动生产有着严格的性别分工,一般男子负责犁田、赶牛踩田、挑担、砍山栏、戳山栏穴;妇女负责拔秧、插秧、割稻、下山栏种等,由于男女之间的自然分工成为传统的习惯,一般男不帮女,女不帮男,保证了妇女劳动的独立性。而合亩制对劳动产品的分配原则是按户分配,既不照顾人口多劳动力多的家庭,也不考虑男女性别差异。从中可以看出,黎族妇女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在劳动产品分配中未体现任何对妇女的照顾。黎族妇女的经济地位是相对独立的,并不依附于男性。

3、黎族妇女的政治地位

在建国前,黎族妇女基本上没有政治地位,不过可以作为宗教人员参加宗教活动,也就是所谓的“娘母”。“娘母”是巫医的一种,其专业是以巫术治病,还兼以招魂、求子、祈福,其神职一般不外传,仅传女儿或媳妇,无女或媳妇不愿承传者,则任其失传。在黎族合亩制地区,娘母要比男性从事的鬼公、道公等宗教职业社会地位高。但是娘母这个宗教职业也只是体现了黎族妇女在宗教活动中的地位。

黎族日常交往中男女一贯相互尊重,平等互爱,和睦相处,特别是讲究男女有别,不可以混坐在一起。不同辈的异性之间,要注意礼节礼规,不可以随意开玩笑,更不能讲粗话,交谈要用女性特用语。如果男性与妇女交谈时没有用女性特用语或讲粗话,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甚至父母也会为之羞愧。从中可以看出黎族社会对妇女还是比较尊重的,但是无法体现黎族妇女的政治地位。

建国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党培养出了以符桂花为代表的一大批有知识,有文化,懂建设,会管理的黎族妇女干部,她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为海南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符桂花2002年3月被海南省第二届人大常委委员会第26次会议任命为海南省副省长)可以说在新中国建立后黎族妇女才真正的走上了政治舞台,开始有了政治地位。海南省有关部门特别重视对黎族妇女干部的培养,有计划,有目的地考察对象,培育苗子,大胆使用,黎族妇女干部在海南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撑起了半边天,黎族妇女干部队伍也不断壮大,到1998年底,海南省黎族妇女干部共计4600多人。充分体现了黎族妇女的政治地位在不断的巩固和提高。

4、黎族妇女的教育地位

黎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本民族之间的一套传统教育方式即“言传身教”。“言传身教”是黎族最主要的教育方式。黎族虽然没文字记录自己的所思所想,但能通过口授的方式把历史和社会知识传播开来,而生产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则主要通过身教来进行,从此把各个方面的知识流传下来,教育后人。

黎族的家庭教育,不是灌输以人际等级尊卑的观念,而是注重培养子女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女孩子跟随母亲,从小学挑水煮饭、舂米、拔秧、插秧、放山栏稻种、捻稻(收稻)等,在纺织方面母亲还专门传授针线、纺织、刺绣等技艺。孩子稍大一点,教以言行举止,为人处事等道理。女儿长到12至16岁时要进行文身,这是世代沿袭的习俗,也是一种审美教育,另外母亲还教给女儿有关生育与性的知识。因为受“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影响不深,所以黎族社会并没有男尊女卑的思想,从而保障了黎族妇女平等的受教育权,使黎族妇女拥有和男性平等的教育地位。

5、黎族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黎族家庭是独立的生产、交换、副业生产和消费单位,每个家庭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屋、田地、牛只、竹林、果树等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男子,女子参加家庭劳动,但没有财产继承权。在家庭内丈夫是一家之主,享有管理家庭和其他事务的决定权。妻子处于从属地位,负责管理家庭事务。夫妻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参加劳动,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在处理家庭事务中,夫妻相互尊重对方意见,特别是在处理重大问题上,如田地、牛只的买卖,子女的婚姻等都要由双方商量决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都不会擅自作主,由于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体贴,所以很少有因某事处理不当而吵架,家庭不和的情况。婚姻一般都是通过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因而离婚现象不多,夫妻间都严格要求自己,不忘思、不背德、不丧义、不做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在婚姻家庭中黎族妇女有着相对平等的地位,

结语

通过对黎族妇女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教育地位及家庭地位等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黎族妇女总体社会地位偏低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相比同一时期的汉族妇女,黎族妇女的社会地位还是相对较高的,历史上压在汉族妇女头上的“三从四德”,并没有对黎族妇女产生影响。通过研究黎族妇女的社会地位,不但可以加强对黎族传统社会的了解,更能对现代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更好的启示。只有妇女社会地位提高了,男女社会地位平等了,社会才能有更好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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