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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法律视角下礼治功能的实现

小编:

一、传统礼治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传统礼治对于现代法治的指导意义

礼治是运用礼来治理百姓,治理国家的过程,通过发挥礼的功能最终达到国泰民安的效果。在古代中国,百姓依礼而行事,礼作为一种调节制约人们行为的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用礼来教化社会中不同等级的人,使他们循规蹈矩,一言一行得以符合自己的身份,做到安分守己,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儒家的礼治思想对法律的渗透是广泛而深入的,礼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执行,甚至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都是联系在一起的。而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法治建设,即依据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礼治主要依靠的是道德教化的力量。礼与法的互补对以伦理道德辅助依法治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过程中,使法律制度反映伦理道德的某些基本原则,可以使伦理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让法律得到伦理道德的有力支持,反过来,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有助于法治观念的增强。“无讼”的法律观念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的建立。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时,礼治思想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应该合理的取舍。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层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无论是从综合国力还是人均消费水平上,较之前相比都有了质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社会就不能实现正常发展。只重视物质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设,看不到民众的意愿,听不到群众的呼声,不能实现经济和制度的双重改革,矛盾会进一步加剧,从而使社会的稳定秩序遭到破坏,产生动荡。

就我国目前而言,贫富差距过大的现实已经成为了所有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的极度不合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民众正常权利的严重被忽视,这些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的就是广大公众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满足,感觉自己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社会财富更多的是被权力阶层所攫取,国家和社会没有给他们提供相对公平的生存空间,继而引发其对生存现状的不满,甚至对国家、社会、其他人仇视的心理。因此,非常有必要用传统的礼治去构建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下的调节制度。

(二)传统礼治立足于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

思想基础是传统礼治得以植根于现代法治的土壤。中国人不断增强的法律意识和从古至今都在提倡的和谐的思想正是礼治融入到现代法治中所需要的思想基础。

1.守法的精神。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人的守法意识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传统的礼治强调依据礼、法实现对自己的约束,尊重现有社会中的统一规则。而守法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低要求,不遵守法律的话那么立法就失去了意义。传统社会中礼治下的中国人恪守礼俗的思想已经潜移默化中固化在了人们的内心。因此,从礼治角度讲,中国目前应当首先改变上述国家层面的违法现象,只有国家作好守法的表率,公民乃至全社会才有可能形成守法的氛围。

2.和谐的思想。礼治重视和谐思想的培养,反映在法律制度方面就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符合人性。首先,立法不能与传统道德相违背,同时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机能;同时,司法过程力要力求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而不能因为严格机械地司法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层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无论是从综合国力还是人均消费水平上,较之前相比都有了质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社会就不能实现正常发展。只重视物质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设,看不到民众的意愿,听不到群众的呼声,不能实现经济和制度的双重改革,矛盾会进一步加剧,从而使社会的稳定秩序遭到破坏,产生动荡。

就我国目前而言,贫富差距过大的现实已经成为了所有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的极度不合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民众正常权利的严重被忽视,这些社会问题直接导致的就是广大公众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满足,感觉自己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社会财富更多的是被权力阶层所攫取,国家和社会没有给他们提供相对公平的生存空间,继而引发其对生存现状的不满,甚至对国家、社会、其他人仇视的心理。当心中的强烈的不满不能够得到正常途径下的发泄时,那么这部分群体很容易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其他的条件刺激,作出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典型的就是报复社会的行为,通过伤害普通民众发泄心中的不满,或者通过这种方式使得自身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酿成暴力恐怖的惨剧。这就需要在社会和广大公众层面宣传和谐相处的思想,这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既能够保证我们每个人能够在一个拥有良好秩序的社会环境下生活,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礼治息讼思想概述

(一)传统意义上的“礼治息讼”内涵

“无讼”这一概念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孔子有云:“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提倡仁爱,在他看来和谐是仁爱的精神要义。孔子的法律思想是温和的,他以仁入礼,崇尚中庸之道,重德轻刑,反对不去教化百姓,他所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和谐的无讼的社会。显然,诉讼是不和谐的,遇到矛盾就诉诸诉讼而不是通过教化去解决,违背了孔子向往的“亲亲”“尊尊”的西周礼制,而无讼是孔子所提倡的礼的最终目的。 “无讼”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这一思想贯穿于中国历史。“无讼”是和谐思想演化下的一个具体原则,也是和谐理念在司法上的表现。要达到“无讼”对人们的“内在”要求是很高的。它要求人们自觉的遵守各种既定的社会规则,并按照这种社会规则去行事。这时,“自省”、“内省”就变得相当重要,也无需外力的帮助。而这与西方的逻辑论证和法庭辩论有很大差别。

(二)传统“礼治息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礼治息讼”的思想对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有巨大的影响,及至当今社会也依然有其生命力。这一思想不仅贯穿了中国的传统社会,而且这一文化思想的传承也同样在现代中国人心中烙下了印记。“礼治息讼”的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在继承传统时,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既看到其积极影响又要摒弃其消极影响。

1.积极影响。倡导无讼和谐的理想社会,是整个中华民族都为之向往的,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天人合一的和谐的思想观念自始至终都在影响着中国的社会。古代中国梦寐以求的便是建立一个人人相亲相爱的和谐、安定、有序的理想社会,“无讼”更是大同社会在司法实践中的追求。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类似于当前我国逐步完善的调解制度。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争讼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消极影响。传统礼治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治,即统治者将道德礼仪定为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便成了道德的仆从。“礼治息讼”价值观过于依赖市民社会中民众自身对于道德力量的信仰程度,如果一味的坚持礼治,那么解决社会纠纷时容易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极不利于民众正当法律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而且,在现代法治背景下,传统的“权即法”思想的桎梏导致“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此外,受“法即刑”的观念的影响,公民畏惧法律的心理难以消除,自觉守法意识难以形成,也难以适应法治社会鼓励人们勇于用法的制度模式。

三、我国现阶段调解制度的不足

(一)法官职权主义色彩过重

民事调解制度要求的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是,现行的调解制度往往是审调合一制度,审判员在获得当事人调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并利用其优势身份地位和调解无明确期限的缺陷,给予当事人以时间压力、经济压力、名誉压力等,迫使当事人牺牲一方部分合法利益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或者,法官以职权调解代替当事人自愿调解,违背调解自愿原则,使当事人迫于压力而被迫达成合意。

(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地修订过程中也在不断进行完善,并面向全社会各界征求讨论意见,这可以说是我国在专门的调解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之前我国并没有普遍意义上的调解规范条例,只是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单行法中通过个别条文的形式零星的有所体现,这种立法模式按照学界普遍意义上的理解就是:它们“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调解制度的法律职能。”

但是这种调解制度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对调解制度的具体方式和特征加以规定。由于在现实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实践层面的制度考量,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当前的调解制度的具体方式、特征以及类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空间太大。

四、从“礼治息讼”看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

当前调解制度完善的重点就是要改变功利主义的调解模式。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的分数和工作的效率,法院愿意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案件,而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对时间内提高办案数量、回避法律适用、减少上诉案件,法官的风险被降到了最低,因此法官有时为了自身利益甚至会对双方当事人施压,违背调解自愿的原则。当前,我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需要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功利主义的调解模式不仅违背了和谐更难以获得实质正义。我国古代礼治思想的核心内涵是“和”,其目的是对“无讼”的追求。在礼治息讼思想的指导下,现代法治中的调解制度借鉴和谐的思想观念,注重道德的力量是可以达到社会的和谐还可以获得实质正义的。我们应该将古代的无讼思想借鉴到当代的调解理念中,通过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出由于“礼治息讼”的主要目的是利用道德的力量实现民众间的权益保护,这一点在当代的调解中应逐渐突出。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要采取积极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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