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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礼与法”看古代判词的现代价值

小编:

人类自从走出丛林、走出伊甸园结成社会关系以后,就存在着各种矛盾纷争、利益纠葛。在社会常态的背景下,人类内部解决矛盾是非的多种可选方法中,臣服既定法则诉至衙门请求官府判明是非、了断纠结,应当说是人类经历太多血腥争斗以后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也是人类社会一步步走向文明的必由之路。传统文化不灭的原理告诉我们,中国古代判词依然有着需要我们继承的文化精华,中国古代判词中的法学与文学价值乃至其背后的精神内核,如,礼法文化、恶讼文化、重证据和判词语言审美化等,依然可以通过现代判决书的形式得以延续。近日,资深律师邹鲁军做客国学讲座,为大家讲述古代判词所体现的时代印迹。

礼法文化:注重道德教化,提倡人伦秩序和谐中国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文化。这种伦理文化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道德化、伦理化,于是礼法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立法追求的最高成就,礼法互补也成为推动国家有效运转的一个法器,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我国古代以礼治国,礼法合一。礼最初只不过是一切祭祀活动的统称。后来,随着国家的出现,礼的职能逐渐转变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最高原则。礼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人作道德评判和法律裁判的最后依据,也是渗透到所有制度中的一贯精神。礼在成为社会普遍适用的规范和调整各种关系的准则的同时,就自然具有了法的意义。

那么,礼法文化形成的轨迹是怎样的呢?可以说,周代刑法是包含在周礼之中的。就连当时的司法官司寇的设置,也是在《周礼》中规制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由于礼与法的关系极为紧密,以至于有些学者就认为,周代是无刑罚的礼的天下。到了汉代,礼与法几乎一体,形成礼为体,法为用,失礼则入于法。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这种一体化在《唐律疏议》中被凝练为两句名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尊礼为文教德化之根本,降律法为治国安民之工具。明洪武初时期,朝延先命儒臣同刑官进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

入宋以后,占统治地位的儒家致力于把原来属于士大夫以上阶层专有的礼进一步社会化、大众化,使之成为所有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以至于到明清时期,礼法制度和礼法精神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在这种以礼代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礼的违犯的惩处是通过刑罚的手段实现的;同时,礼具有法的统摄作用,使之其在法典的制定、法律的实事、案件的讼诉、量刑的依据等方面,都浸淫着封建的等级差序和纲常伦理,因而,礼势必成为判词中决狱断案的依据。

礼法文化的正面价值在于,注重道德教化,提倡和谐的人伦秩序,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常常有法规律条不能替代的作用。对此,邹鲁军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转变矛盾的对立、斗争的思维方式,而要从协调、平衡、共处的统一性视角去观察和处理问题,在这一认识指导下,处理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时,用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规则,化纠纷于和解,融矛盾于协调,对于社会的和谐、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都有益而无害。恶讼文化:追求无讼,主张以道德礼义教化无讼是中国历代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我国传统的恶(w)讼文化就认为,词讼息结,极为美事,意思是厌恶诉讼、以无讼为有德。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儒家从人性中发掘出礼义之道,法家从人性中找到的以刑去刑,荀子儒法兼容,从人性中导出礼义和法度。老百姓们也以打官司为不光彩的事情,尽可能不去涉讼。中国历代判词所体现出的这种法文化精神,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官们视那些或无理取闹、或曲意诬告的具讼者为刁民、顽民,对他们极尽喝斥、责骂之能事。如,在清朝名吏樊增祥的判词里,就经常出现糊涂已极、两造混账之尤、如此横蠢、世间糊涂混帐,如尔夫妇者,可谓至极而无以复加等。

二是体现在判词中,法官们对所谓小事不予受理、且流露出的厌恶态度。什么为小事,在封建立法与司法中并无明确的界定,其大与小之别,全由司法官个人权衡估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百姓们的诉讼要求和法律意识,在客观上形成了恶讼、息讼的社会风气。即使产生了纷争,人们首先运用的是忍让、调解等非诉讼手段。

三是司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的诉讼。在民事纠纷事件的解决中,历来国人都是以息讼、调解为最佳方法,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解决之法。以此看来,这种恶讼的法文化价值在于:一方面,这种追求政治生活稳定、人际关系和谐、社会运转有序的目标,有利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对矛盾的冷静处置,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也正是法律的目标;另一方面,也可以阻止一些恶意诉讼,避免其带来的危害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冲击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等。

判词语言:文学色彩浓厚,具有很强的欣赏价值

从表述看,中国古代判词字斟句酌,遣词用句极为严格,继承了唐代判词重文学色彩的表达方式,具有很强的欣赏价值。诸多业内人士认为,历代判词的语言审美价值很高,尤其是宋代、明代与清代的判词语言。

《明公书判清明集》的大部分判词语言,就呈现出质朴凝重而生动有情这一特点。如,方秋崖所拟判词《祖母生不养死不葬反诬诉族人》中,阿王生而孤老,所当供养者其子孙也;死而葬埋,所当经理者其子孙也⋯ .这道判词凝重雅朴,虽篇幅不长,但事理周详,合礼合情又合法。在这里,与其说是依法严惩胡师琇,倒不如说是据礼严惩来得更确切。因为,胡师琇首先违背了伦理纲常,其次背离了无讼为美的宗法制原则,从法律的角度他并没有需要重处的违法行为;用词用语平实质朴,却极具感情色彩。

古代判词语言的第二个特点就是,词浅意明、典雅雍容而又切合法意。明代判词的语言风貌,既传承了宋代判词语言的散特征,又较之宋代判词更多地使用典故,其语言不仅词语浅切典雅雍容,而且还处处切合法意,不因典故的运用而丝毫降低判词的司法功能。如,李清《冤命事》判词就是一道典型的散判判词,其中所用的各种典故贴切自然,紧紧围绕着判案的需要,不离题不臆断。语言典雅雍容,而又浅切意明。

同时,爽畅老辣、典雅有容是清代判词语言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清代判词语言不藻饰华美,不雕饰,不假借,不著色相,不落言诠,一般不借助其它表现手法和修辞手段,但却尽显或清水出芙蓉,或豪华落尽见真醇的美质,这也是语言运用的高境界。樊增祥的大部分判词、海瑞《胡胜荣人命案参语》、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妙批》、陆稼书《乡董不法之妙批》等判词,都是这方面的佼佼者。

以张船山的《陶丁氏拒奸杀人之妙批》判词为例,审得陶丁氏戮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这是一道无罪判决文书,从语言运用的角度审视这道判词,极大张扬了爽畅老辣、典雅有容、精于用词、工于炼句的风格。如,表现在对死者身中三刀的叙述,连续铺排了三个因果句,用故字一顿,异常清楚地把前因和后果展现出来,有理有据,言明理足,叙述眉目极为清晰,语言运用极为简洁,干净利落,无一赘字,给人一种明快刚健、清越骏发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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