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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及对当代司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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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礼法结合”对当代司法建设的启示为视角,对传统儒家“礼法结合”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阐述,并指出其在我国历史发展中传统司法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通过探讨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法结合”思想,提出应加强司法建设中伦理化制度,形成司法公正风气等建议,从传统启示中探究中国司法伦理建设的方式。

关键词:礼法结合;历史交融推演;现状分析;司法伦理;司法公正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法治中国的建设与司法改革成为时下热议的主题,经过一个世纪的努力,我们在借鉴西方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了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后,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已比较完善,但法律的尊严、权威、效力还未完全在政治结构、权利行使及生活中有效树立,离司法真正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有一些差距。究其原因,一定程度上由于只顾着吸收引进,忽略了自身的传承,轻视甚至全盘否定古代优秀的法律思想制度,缺乏我们自己法律的深度内涵。

一、礼与法结合的历史演变

礼是古中国称之为文明古国的重要表现之一。在迈入文明社会的历程中,礼对华夏民族社会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追溯礼教的历史不仅起源早,而且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中。在古代,礼维持着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着等级制度,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

(一)“Y,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表明礼是和祭祀、宗教有关的一种行为,体现了古代社会中的宗法等级观念现象。礼是包容的,它在古代社会里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领域,既是个人行为准则,也是家国的治理之策和纲领,关系并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家庭、人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它还是道德评判和法律最终裁断的依据,崇尚礼的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

(二)“,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法的古字)就是刑法的意思。因为执法需要公平如水,所以是“氵”旁。“D”(也叫獬豸)是传说中的独角兽,能辩是非曲直,法庭上用它来辨别罪犯,它会攻击无理者使其离去。所以“”字中含有“D”“去”两个部分。

在夏、商、周的文献中,法就是“刑”,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称《刑书》、《竹刑》。直到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律”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如商鞅的“改法为律”。在古代,刑、法和律经常通用,各朝的基本法典都以“律”为名,通称为刑律。而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词是有其固定含义的。

(三)“礼法结合”思想的形成。荀子最早了提出礼法结合的概念,提出了“隆礼”重法,以礼为主,礼法合法。他认为,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同时也强调重法,主张以法律作为赏功罚罪的标准。他认为,礼和法都是巩固封建统治的工具,治国必须礼法并用,法以礼为本,应先礼后法,先教后诛,才能使“民归之于流水”,得到人民的支持。

真正完成了礼法结合从理论到实践过程的是董仲舒。其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特点,他发展了德主刑辅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主要工具,并以阴阳学说来阐述,使儒家礼法结合法制思想神化、系统化。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发展,礼法成为各朝治国之道的基础,是社会认可并遵守的纲常道德思想。自中国古代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确立后,始由汉代的礼法综治模式渐成为封建社会治国的主流模式。

礼法结合,就是把中华民族传统的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相结合,融会贯通,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世方式。其特征就是将礼作为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以礼率法、以礼摄法、礼与法糅合并存,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用于规范社会、管理民众、治理国家。礼法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其内容非常丰富和深刻,礼侧重于预防犯罪,而法更多是侧重于惩罚犯罪,它以人情为核心,道德为基础,重宗法伦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二、对当代司法建设的启示

不可否认当今法律在中国的构筑已基本完备,发挥作用全面,但通过舆论手段可发现一些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比如:司法独立受损、司法人员职业化不够成熟、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等都反映了司法伦理信仰的缺失和道德观念的沦丧。如何使法律成为人们心中最牢不可破的支柱,可能一定程度上需要重视“礼”的作用。西方模式下的法治虽然能得到道德的支持,但道德却不能实际的影响法律的内涵。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法结合”的指导原则既强调了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也包含了“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这就对当代司法建设提出了科学合理、并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

(一)构建司法伦理性建设的执行机制。政府部门按照社会的利益和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司法人员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系统的道德影响,向司法人员灌输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营造司法道德氛围,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司法道德品质。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从业教育,注重司法从业者的司法伦理培训,改进司法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司法人格教育。

司法伦理可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规范约束司法机关及其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包括强制性和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它的伦理要求是客观、外在、强制的。制定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司法伦理道德从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规范可使司法人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用社会他律促进司法人员的自律。

(二)建立监督奖惩机制,形成司法公正的风气。建立内部司法伦理道德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确立科学约束机制。建立符合现实国情的司法道德他律机制。完善司法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体系,建立司法伦理评价惩戒机构,引导社会舆论参与对司法活动过程的监督制约。促进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自律性管理,司法人员伦理素质提高。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承担者,司法人员须充分认识理解并随时准备承担自身的判断活动可能带来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促使自身能够更好地履行司法伦理的要求。

(三)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司法建设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础。“司法伦理学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伦理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因此司法伦理建设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搞好了,司法建设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的疾苦,当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尽心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甘当公仆。同样,应在全社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引导司法人员道德品质的提高,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三、结语

礼法结合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是占有很高地位的,通过追溯礼法结合的历史,可以从这种治国之道中为我国当代司法建设提供一些启示,其中所包含的进步思想和司法伦理思想可以批判性的吸取,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司法改革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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