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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启示

小编:

摘 要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国际私法学呈现了公法与私法相结合,冲突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趋势。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为了发展与各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求得更长远的利益,必须重视国内法中有关国际私法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适用和公约的加入与保留。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法律趋同化 冲突规范

作者简介:沈淑琦,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一、引言

笔者认为罗马帝国时期万民法虽然作为国内法出现,但仍是国际私法的最早雏形。罗马帝国万民法开始创立,首先出现了现在所说的“法律冲突”、“法律选择”问题。第二阶段,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国家以主动还是被动的姿态打开国门走向世界,开始参与和融入世界交流与合作的大潮之中。十四世纪的经济交流不断发展,政治、文化交流不断碰撞,国际私法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学从学说法到制定法,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以自然法为中心,提出一些普遍适用原则。从而使得国际私法普遍的效力问题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种子 ;随后格老秀斯的主权与平等原则、胡伯的三原则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提出寻找涉外民商关系的本身性质的“本座”的法律,既尊重国家之间的主权,又通过适用外国法能充分保障有关国家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观点对整个国际私法学史都有很深刻的影响。他将利益的概念引入国际私法,此后国际社会更大程度上接受本座说。孟西尼倡导通过国际会议来统一国际冲突法,使得缔结条约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重要代表之一 ;十九世纪后期,比较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国际私法学的发展速度加快,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深度加深,从而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和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

本文主要想通过寻找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原因,以及对其发展历程和现今表现的粗略分析,对比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立法现状,找出中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既存问题,并致力提供解决的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浅析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间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逐渐相互吸收,从而接近于一致的现象 。除了私法外,各国在国内立法实践中也相互效仿。

(一)国际私法趋同产生原因

国际私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不断的发展,各国间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各国间不同的法律规范阻碍了经济便捷、快速发展,所以有关于经济贸易交往领域的法律被期待做出改变。

国家间的政治交往也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法律是上层建筑,既受到经济基础的推动,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除此之外,其他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接近和交流也会对趋同化产生重要影响 。当今社会国家间交流尤其是政治交流日益频繁,必然影响到价值观的碰撞,因此法律趋同化也借力产生与发展。

随着文化交流层次水平的逐渐加深,尤其是不同的法域和不同法律的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逐步加深,使得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对比研究涉及国际和国家法律的问题,并且在立法过程中相互借鉴与效仿,在法律适用中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法。

国际私法处理对象是国际问题,其对象的国际性使得国际私法趋同变得具有了必然性。国际民商事关系处理过程中要求各方综合考虑,尽量避免冲突。因此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或者公约来协调国际冲突,国际条约既表示各国基本立场一致又在各自国内立法转化过程中表现出法律的趋同。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表现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寻求统一和各国立法模式逐渐趋同。

传统冲突法强调一致性,难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一个国要想在法律选择问题上取得突破,以求得明确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有一种途径就是对传统型客观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例如采用“分割”方法对相同类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设置补充性连接点等 。

其次,各国在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选择问题和法律适用上都更加侧重于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国际社会对当事人属人法的适用更加普遍;重要的一点还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但又各具特色的原则,例如美国除了有些州的民法还保留有从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借鉴的“动产随人”的原则外,其他各州都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又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等。通过对各国的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可见,物之所在法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原则。

近年,各国都主动地相继抛弃了早先的立法模式――分散模式,而朝着集中化发展。主要表现在民法典中专章专节的方式进行集中立法、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并且在法典结构上抛弃了过去的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单一做法,而是集法律选择,法律承认(主要是承认外国判决),法院管辖及判决执行等于一身,更充实和完善了法典体系。例如1974年的阿根廷民法典等。另外,各国对条约、公约的国内转化也是国际私法趋同的一大推力和重要表现之一。

三、中国和国际私法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最早出现在民国后期。1918年8月5日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一直沿用到新中国建国初期。但是,《法律适用条例》更多涉及的是法律选择问题,并简单的全部以国籍为连接点,缺乏灵活性和明确性。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未能被重视,立法工作长期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以后,国际私法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但是不能不看到在诸多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的研究工作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首先,导致国际私法立法出现不足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科学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 其次,我国冲突规范的数量有所增长,但是质量不高。主要问题是冲突规范不全面,如财产法方面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的适用而未明确规定动产的法律选择规范;有些冲突规范已经不适应当代处理问题选择;有些冲突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些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不和谐等。而导致这些缺点和不足的原因是缺乏应有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

最后,在2010年之前中国采取分散式立法形式,主要以《民法通则》第八章规范为主。但很多新制定的法律和民法通则有冲突,或者产生重复立法的问题,给司法过程造成重大的并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产生大量的司法解释代替立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冲突和矛盾,可见我国的现行立法模式落后于时代。

(二)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中国早已不是改革开放之前的综合国力薄弱,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的模样,现今中国以经济综合实力世界第二和外贸出口大国的实力向世界昭示着其勃勃活力,中国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期待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我国坚持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需要。要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世界经济交流频繁的社会现状下必须深入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和适用制度;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解决我国立法遗留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此前的涉外民商事立法都是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之中的,在2011年4月1日《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之后,产生了关于新法实施旧法是否当然失效,是否废止的问题讨论。并且,两者间的关系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法律清理工作都处在讨论之中,所以只能通过更加完备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来解决立法遗留问题,推动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之路;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当代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关于中国私法完善的建议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仍存在诸多问题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的重大推力。要让国际私法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中国特色法制体系相适应,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学习先进的立法理念。立法者要尽量地制定出能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尽可能的制定既能指定外国法律也能指定内国法律体系的开放式冲突规则。 所以要求我国立法者在国际私法立法过程中更多的和外国立法者以及国际私法学者进行交流,充分地借鉴世界范围内国际私法立法成功的理念和经验,用以完善和充实中国国际私法,从而形成中国国际私法特有的理论体系和理念。

其次,不断发展和完善立法技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面向世界,遵从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全面分析我国现当代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总结经验技术,发展和完善有中国法律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技术,不断改革和发展立法方式,用先进的立法方式武装我国国际私法,赋予其先进性和生命力。

再者,要处理好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转换和适用问题。综合考虑条约和公约在国内立法中进行转换或直接立法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处理好转化问题和保留问题,使我国国际私法成为综合性法律适用规范。

最后,要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尽快对《法律关系适用法》和《民法通则》等法条之间的适用关系,优先性问题等加以研究和解决,处理好潜在的冲突,确立其法律适用地位。同时应不断加强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讨论,用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动立法进程的发展,不断将国际私法理论加以研讨和完善,尽可能的使《法律关系适用法》涵盖到涉外关系的方方面面,使我国拥有完备的有中国法律体系特色的中国国际私法法典这一美好愿景和终极目标得以实现。

随着国际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和联系,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大大加深,各国不可避免的参与国际社会各方面,进行经济交往与合作,跨国人员流动和国际合作,要求各国要用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和解决各方面矛盾。因此各国发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趋同化成为必然趋势,中国自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入世以后,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所以必须在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大环境中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理念和经验技术发展我国国际私法,致力于使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更加先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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