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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物权问题的思考

小编:黄良伟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为了获取各种武器、装备等,通常需要付出金钱、时间等代价,通常情况下,应该属于财产,那么属于什么财产?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还存在着很大争议,类似的还有网上的电子邮箱、社交网站、个人主页、网上货币、网站等。笼统地讲,上述均属于虚拟物,所谓虚拟物是指无体物,这种无体物通过计算机数字化创造,并且以非物质状态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物也可称为数字化物,主要存于计算机网络中,但是,也可以脱离网络,独立的存在于存储介质中。

对于虚拟物的含义,目前,有三种观点:首先,虚拟物属于财产。从债权的角度来说,虚拟物是一种债券凭证,通常情况下,这种债券债务关系属于玩家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物作为一种证据,借助该凭证玩家用户可以向服务商请求提供某种服务,可以说这种证据是一张格式合同,它的重点在于他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其次,虚拟物是财产,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虚拟物属于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客体的创造性、可复制性等,而且需要载体,其著作权一般由网络游戏开发商享有,对于玩家来说,仅拥有使用权日;另一种认为玩家是虚拟物的创造者,开发商只对游戏角色的骨架进行开发,而玩家创造、控制玩家角色的个性特征。如果第一意见成立,那么玩家用户的利益就没有办法保护,第二种意见值得商榷,虚拟物权和知识产权二者的保护客体是不相同的,在法律保护方面同样存在一定的区别,虚拟物也可以是作品,虚拟物权的保护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替代。第三,虚拟物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享有网络虚拟物权属于一种物权,丰富和扩张物的概念是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只要不对物权体系和物的体系的基本理念构成威胁,在准许的范围内对其中个别部分进行修补田,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阐明了物的本质,但是还没有认识到虚拟物作为一种全新的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物权法的限制,希望通过修补传统的物权,进一步对虚拟物权进行保护。

传统物权的概念:权利主体对特定财产的权利进行直接的支配,一方面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另一方面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从物权意义上说,虚拟物属于物,与传统物权意义上的物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传统的物权法来说,需要对有体物进行调整作基础,《德国民法典》产生时,就需要坚持该原则。为了保证物权法的逻辑性,通常情况下,不能将物体物放入传统的物权法体系中。这一点得到一百多年的实践的证明。在起草《物权法》、《民法典》的过程中,我国许多学者依然坚持物权客体原则刚。虚拟物不属于有体物,难以通过传统的物权法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物权法准确的说应该是有体物权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出现了无体物,是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知识产权客体也可以说是无体物,当然,大部分人更具体称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纯粹无形财产等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在当时,是因为出现了新型的非物质化的财产,社会产生了需要,所以出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其作为财产体系的一部分,很好地补充了物质化财产。今天,我们面临了新的问题,那就是虚拟物的出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虚拟物诞生了,这标志着无形财产制度进入全新的无体物阶段,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还会出现新的其他无体物,本文仅针对虚拟物,试图分析其特征,从而选择相应的体系来规范虚拟物。那么是否可以套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虚拟物呢?虚拟物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无体物,都属于非物质状态存在的物,但二者却是两种不同的无体物,产生的权利也是有区别的。例如,小李将自己喜欢的图片或视频通过合法方式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小张利用病毒程序破坏了甲储存在计算机中的图片或视频,小张破坏了数字化的图片或视频,侵犯的是小李的虚拟物的无体物权,但是小张并没有获得该图片或视频,也没有对该图片或视频进行传播,也没有获益,因此,小张并没有破坏侵犯小李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客体的价值在于其所含的信息内容,然而虚拟物能够为用户提供特定的使用功能,这才是虚拟物的价值所在。对于虚拟物和知识产权客体来说,从理论上是可以进行相互复制的,但是虚拟物具有唯一性,所以复制品会成为新的无体物权的客体,而不再属于原来物权的客体。虚拟物属于数字化财产,对于知识产权客体来说,一方面可以数字化,另一方面可以是非数字化状态。例如,通过数字化处理后,可以将一部小说录入存储器,可以通过一本书的方式存在。虚拟物属于动产,但是同样可以属于不动产。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客体一般情况下,可以属于动产。大部分知识产权客体属于智力创造的成果,要求存在一定的创造性。对于虚拟物来说,一般没有创造性。当虚拟物与知识产权客体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客体上时,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物才涉及创造性问题。知识产权一般有地域限制,只在授权国家的领土内有效,无体物权一般没有地域限制,而且,一般来说,知识产权都存在明确的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是法律对权利本身的限制,比如,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但是20年过后,专利权虽然终止,其保护的客体仍然存在,而对于虚拟物权,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该虚拟物存在时,其虚拟物权就存在,不能被随意更改,如果该虚拟物消失时,那么其权利也就自然消失,由此可见,虚拟物权和知识产权虽然都是非物质化的财产,但是不能将虚拟物权直接等同于知识产权来处理,它需要新的规范。

虚拟物权的获得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可以不需要审查制度来保证权利的获得,获得了虚拟物权后,变相应获得了财产权,比如,如果玩家用户的游戏装备被人通过盗取密码的方式变卖,那么该玩家用户的虚拟物的财产权就受到了侵犯,并且,该装备账号等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还有一些个人主页,社交软件等,由于虚拟物所有人去世,该虚拟物应当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由合法继承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使用权和财产权等,而上述虚拟物权转移的实现是需要相关法律保证的,需要专门针对虚拟物权进行立法,从而保证这种新兴物权的有效实现和使用。

总之,虚拟物权和知识产权一样,都是对现有有体物权的补充,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物权的内涵,但是,虚拟物权不能完全照搬现有的物权法来规范,也不能完全照搬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来规范,它需要新的体系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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