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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纳税人权利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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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6日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把散落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在纳税人权利中,最引人注目的当为第一条:纳税人的知情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告知纳税人权利只是第一步,如何更有效地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实现才是最为主要的。当前在税收知情权方面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等、制度不完善、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因此加快建立与完善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税收知情制度。就是要求税务机关从制度上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尤其是知情权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活动中,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除需要必须予以保密的以外,应将本级制定的文件、资料、信息与行使职权、进行决策及执行活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

畅通税收知情渠道。税务机关要通过税务网站、短信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办税服务厅、税法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税收政策发布会、定期组织税收政策培训活动等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形式,将纳税人需要知道或了解的法律法规、办税流程和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发送传递给纳税人,让纳税人能够全面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办税常识,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

建立知情评议机制。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人对其行使知情权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和反馈机制,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要增添对知情权的考核机制,对纳税人应予知情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告知的,应严格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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