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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护之一般分析(9)法学理论论文(1)

小编:

(二)税收行政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 税收行政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具体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中所产生的权利。由于此类权利纷繁复杂,本部分将按照税收行政程序的主要环节和流程对各国规定的相关纳税人权利予以集中分析。

[42] 1.信息收集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 为正确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税务机关需要有关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和资料。各国一般赋予税务机关广泛的信息收集的权力并规定纳税人有提交申报表和相关纳税信息的义务。

通常,税务机关从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获取他们所需的大多数信息,但有时也需要进一步向纳税人和第三方收集信息。例如,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信息不充分或是明显不正确,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信息和正确信息;为核实纳税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避税和逃税,也需要从第三方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甚至外国税务机关获取信息。

与税务机关信息收集的权力相对应,各国一般规定第三方的信息提供义务。包括雇主提供雇员的工资薪金支付信息,银行提供客户的利息支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的股息支付信息等。

有些国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还必须自动地将有利息收入账户的居民和非居民客户的名字报送给税务机关。几乎所有国家的税务机构拥有向其他政府部门获取纳税人信息的广泛权力,只有少数国家有一些具体的限制,如比利时的公共信用机构、新西兰的统计部门、瑞典的国防、汇兑、外交部门是排除在外的。

[43] 税务机关拥有如此广泛的信息收集和获取的权力,对纳税人隐私权和秘密权无疑构成不确定的威胁。为保护信息收集和交换中纳税人权利不受侵犯,应该从税务机关的权力限制和纳税人秘密保护两方面努力。

首要的是确定税务机关信息权力的界限,包括信息的内容限制、收集限制、使用限制、贮存限制。具体而言,税务机关收集的信息以及纳税人提供信息的义务一般要求仅限于与正确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必要和相关的信息。

税务机关向第三方要求提供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资料之前,必须告知纳税人,除非这种预先通知会有碍税收调查。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只限于用于税收目的,而不能用于与此无关的任何目的。

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一般不得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定价制度中,如果涉及纳税人的机密信息,税务机关有义务不向第三人透漏。在大多数国家,税务信息是可以提供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在有些国家,还可以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但是这种提供仍应受到与适用于税务机关相同的秘密保护的限制。

许多国家还允许将纳税人信息提供给公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不过这种信息的交流受到非常严格的规则限制,而且往往根据个案决定是否允许交换。[44] 根据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一国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可以应外国税务机关的请求而提供,由此进行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交换和传递往往会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以及竞争地位产生影响。

因此,随着国际税务合作的加强,应该加强跨国信息交换中对纳税人的隐私和机密权利的保护。具体保护规则可以由协定规定,但是,对于一国选择提供的信息,应该有一个有利于内国纳税人保护的最低限度标准,即这些信息的提供不会使纳税人在外国遭遇低于内国的税收待遇。

[45]尤其是当信息的提供显然会损害纳税人的竞争地位时,征税机关应该拒绝提供和交换该信息。此外,所有提供和交换的信息必须严格限定于税务目的,而不能用于非税目的。

由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多数国家已经借以建立了有关纳税人信息的数据库。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码的运用,这些数据库可以根据各种来源的信息资料对纳税人信息进行自动稽核和相符性检验。

这大大提高了税务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评税的准确性,对于打击偷逃税也有重要效果,但纳税人的机密和秘密权却因此遭遇威胁。因此,各国一般对这些数据库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一方面加强技术控制,防止电脑骇客的恶意攻击导致信息泄漏,另一方面,严格规制税务机关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泄漏纳税人的有关信息。

一般纳税人也有权对数据库中的相关资料进行证实。此外,部分国家还加强了对电子信息数据库使用的立法规制。

例如,澳大利亚的《隐私权法案》(Privacy Act)、德国的《数据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瑞典的《瑞典数据法案》(Swedish Data Act)、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等。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103节规定了秘密保护条款,奥地利、法国、挪威也有电子数据保护法律。

为保证数据库的合理使用,挪威还设有数据控制机构、瑞典设有数据监督机构来具体监督和管理数据库的建立与使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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