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小编: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高校教师收入水平也有大幅度的提升,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大学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对象,但由于高校教师纳税筹划意识薄弱,未能有效降低税负负担。本文分析了高校教师主要的涉税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纳税筹划途径。

关键词:高校教师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高校教师收入水平也有大幅度的提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及《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将高等院校、烟草等高收入行业以及列入高收入人群的大学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监管的重要对象。但在高校中,仅靠基本工资及课酬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其整体收入水平并不高,但由于纳税筹划意识薄弱,有的高校教师可能取得略高于他人的工资奖金,但最后却得到略少的税后收入。这与高校薪酬发放的特点相关,也与高校对纳税筹划重视的程度相关。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内容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高校涉及到的比较明确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主要是:

1.工资薪金所得:指高校教师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加班费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人事、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

2.劳务报酬所得:指高校教师从事与任职或受雇单位无关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高校教师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指高校教师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课酬岗贴补贴、年终奖及教学、科研奖金等。这几部分收入分别由省财政、学校、院系审核发放,由于学校财务处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学校财务部门对以上收入发放应有专人进行归口管理,以便获得最全面的发放数据,为纳税筹划提供依据。由于高校工作的特点,每年寒暑假期间,教师基本上不授课,只领取基本工资,课酬则以一学期或一学年进行结算,毕业答辩、论文指导费等又多集中于

5、6月份,教学及科研奖金则根据不同绩效测算体系由学校及院系分别计算发放,其他诸如审稿、讲座、评审费用则由各个归口单位单独发放。综上所述,高校教师收入类目繁杂,收入结算时点不确定,收入来源于学校、院系及其他院系几个层面。同时,高校教师薪酬体系在制定时又未能将合理节税作为考虑因素,导致高校教师月收入水平时高时低,更谈不上充分利用七级累进税率临界点的上限,无形中增加了税负负担。

因此,学校及院系应从教师利益出发,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逐月按时发放课酬岗贴补贴,各种临时性收入应汇总后平均到各月发放,以平衡各月收入,同时避免收入过高地突破税率临界点,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工资、薪金福利化也是合理节税的方法,由学校向教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免费交通车、免费的培训机会、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等,无形中增加了教工个人的物质满足,又减轻了税负。

(二)年终奖纳税筹划

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出台,对于广大高校教师来说,无疑是一大合理避税的利器。如何善用年终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高校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高校校内奖金发放基本上是基于一套相对规范的薪酬计算体系,通过对学年度工作情况的考核评定,再发放相应的奖金或绩效工资。这种集中发放的一次性的大额奖金,最好利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发放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与其月收入适用税率应取得平衡。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高一级,我们应尽量将各种奖酬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己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那我们又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各月收入中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这里,适用税率临界点是筹划的关键。

(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对于高校的学生及校外人员因勤工助学、讲座、评审等产生的收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某项活动带来持续性劳务收入的,税法规定,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的,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应合并当月各次的收入额加以计算。因此,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劳务费的额度和发放次数,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稿酬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个税的多少。从减轻个人税负的角度考虑,高校教师在签订写作合同时,可考虑将出版作品所需社会调研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作为成本费用,由对方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从而转移了税负负担。

(五)特许权使用费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著作权转让免征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形式获取该项收入,是降低税负的筹划途径。

(六)合理利用减免税政策的纳税筹划

3.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2007年8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不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即可获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6.“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暂免征收人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还很多,高校管理者应该在具体的财务活动中合理应用,以有效降低个人税负,激发高校教师工作热忱,促进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开展纳税筹划也有利于提高高校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财务人员及时更新税务知识。从大的方面讲,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更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氛围。

热点推荐

上一篇:企业集团资金集约管理问题浅析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

场景陈列心得体会大全(18篇) 民警能力提升心得体会(汇总2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