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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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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初探 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初探 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初探

当前,以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做法被国内“三资”企业作为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而被逐渐引用。股票期权这一新生事物,对中国企业管理、会计制度、税收以及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为此,我们试图以“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税务机关稽查被授予人获得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为蓝本,对股票期权概念、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有关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产生漏征的原因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

“股票期权”出现的时间不算太长,以美国为例,1981年美国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随着“三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90年代后期,“股票期权”引入中国,但在中国上市公司至今尚没有完整的。得到官方认可的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在中国尚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股票期权”的施行主要在“三资”企业。

(-)国内上市公司试行的“股票期权”

据了解,在上海和武汉,个别上市公司进行了“股票期权”试点工作。以武汉的试点为例,如果被考核人员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达到公司目标值后,国资局就将一定的股票奖励给被考核人员。这实质上不是人们所说的“股票期权”,而是“期股”,是公司与特定人员商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该人员达到公司目标的,公司奖励其一定股票。“期股”与“股票期权”虽然都是特定人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才能实现其收益,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第一,“期股”主要是对特定人员过去工作的认可,主要体现的是奖励,而“股票期权”主要是对特定人员未来工作的肯定,主要体现的是激励,前者的激励机制比后者要小;第二,“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的是一种买入权,而“期股”则不需购买而获得。

(二)“三资”企业实行的“股票现权”

在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大部分是国外总公司的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由总公司制定。据调查,各个公司对“股票期权”计划虽然形式、条件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差别不大。一是由总公司制定“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有资格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人员一定的认购股数,有的是一年一授予,有的是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授予,但都确定了每年的授予计划,并由公司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规定行权日,即特定人员可以购买“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股数;三是规定持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因“股票期权”计划而获得的股票。

在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有的还因中国人和外籍人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股票期权”计划。这里,我们暂且称为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和不完全“股票期权’外划。国外总公司向其世界各地的子公司的外籍雇员实行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股数的权利。即:外籍雇员可以技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对中国雇员则采取不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的股票股数收益权,股票归公司所有。即:在允许兑现期内,当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授予价格时,被授予人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兑现持有的“股票期权”,实现期超出其授予价格的收益。

二、“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应属支付给个人的所得(含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提取、支付、转户或在账上不支取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被授予个人获得收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要讨论“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就应当首先正确分析、理解“股票期权”的概念、属性及实施形式。

(-)股票期权的基本概念

据理论界比较公认的概念,“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具体资格条件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内以合同规定的价格(或条件)购买~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属性

“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这个问题,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有的认为“股票期权”只是上市公司发放奖励的一种形式,应当从授予之日起被授予人就负有纳税义务;有的认为在被授予人持有期间,应当负有纳税义务,因为持有期被授予人对股票具有除处置权之外的所有权;有的认为行权之日负有纳税义务,因为被授予人获得了收益等等。产生这些看法的原因,主要是对“股票期权”的概念及属性理解上差异所致。

要确定“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必须首先了解“股票期权”具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股票期权”基本概念来分析,一是“股票期权”仅仅是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特定人员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以规定的价格认购本公司股票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司无权要求特定人员必须承担购买本公司“股票期权”的义务;二是“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持有人可以依照公司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有偿而无障碍地获得公司发行的股票。持有人可以放弃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行权,也可以实施此项权利;三是股票期权为被授予人所私有,不得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交换、记账、抵押、偿还债务或以利息支付给与期权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四是股票期权具有奖励与激励双重属性,以低于市场价授予,具有对过去工作业绩奖励的属性,但更多的是对未来贡献的激励,因为期权的获益取决于个人的贡献和公司价值增长,没有积极贡献,以实现委托人的预期愿望,就无法获得期权,没有公司的价值增长,以创造有利的行权条件,期权就无法过渡到股份,持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

(三)“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哪些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股票期权”概念、属性的讨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上市公司授予特定人员以规定的价格或条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一定的股数,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是公司为了鼓励特定人员努力工作,以实现公司目标为前提条件的,从“股票期权”理论及我国现有的税法规定来分析,“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的个人应在以下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1.被授予的个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授予公司的股票,应以购买价与市场价之差,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购买股票之日。因为“股票期权”具有对过去奖励的属性。雇员购买股票的差价收入,应属于公司对雇员的奖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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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号明确规定“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被授予人因行权而获得公司股票,在公司规定的持有期后,被授予人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而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有价证券”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的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对股票买卖所得,税法规定对此暂不征税。对在国际市场买卖股票所得,在税法尚没有规定的条件下,应参照国际惯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3.被授予个人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的股票股数收益权的,应以行权时的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之差的数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行权并获得收益之日。对于因“股票期权”计划而产生的“差价收入”,应属公司对被授予人在行权之前工作业绩的一种奖励,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政策对此“差价收入”应作出规定。

(四)获得“期股”的个人,应当在获得股票之日,以市场价格计算其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产生漏征的原因

(-)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二)产生漏征的原因

因“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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