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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我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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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由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时予以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我国目前已着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对此两项内容,笔者作为一个单位的会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实际操作者,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一,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 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提高此数字标准,不作其他相应改革,国家税收势必因此减少很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近七成工薪阶层将不纳税,一年国家将减少税收收入280亿。这是因为目前税制只管住了工薪阶层而真正的高收入者交税的却不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中来源于45%档的税收接近为零,而一般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的70%以上。该数字标准改革仅对工薪所得部分改革,效果应为从绝对数上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采用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税制较困难,可以采用一种过渡形式,即先将现行税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一种综合所得,统一征税。 综上所述三点,笔者认为,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取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即可方便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又可使税收真正调节社会贫富,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减少国家税源流失。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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