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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孳息所有权的保护

小编:

1支付宝沉淀资金及其收益的所有权

1.1支付宝的简介

近些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庞大的网络交易中承担着资金代收代付中介的职能,由于以自身实力和信誉作为担保,较好地解决了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双重难题,又实现了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统一化、公开化,从而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2支付宝沉淀基金孳息所有权争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在明确了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之后,就可以推出,其利息收入应该是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有沉淀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的处分权和受益权。该部分孳息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即消费者所有。 但是,如果强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巨额的利息,因用户基数庞大,分摊到单个用户的金额却十分渺小,统计及发放成本甚至可能会超过孳息本身。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中通常都会以列举服务条款的方式,排除了消费者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权利。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部分――《“支付宝服务”使用规则》第十条中声明:“您完全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可能的孳息损失。”在《“支付宝服务”概要》第二条第八项中声明:“您同意,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本公司可以暂时停止提供或者限制本服务部分功能,或提供新的功能,在任何功能减少、增加或者变化时,只要您仍然使用本服务,表示您仍然同意本协议或者变更后的协议。”消费者利用支付宝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之前,必须先同意支付宝的服务协议,因此实际运用中消费者们也就不得不放弃对该部分利息收益的权利。更关键的是消费者把资金暂存在支付宝平台上并不是以获得利息为目的,而是要享受代收代付的服务。若是真的很在意利息的得失,可以自行将暂存在支付宝平台的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选择其他方式实现网络交易。其次,就算是想要主张该权利,也是个体力量薄弱,求助无门又耗时耗力,不得不放弃。况且,据调查显示,由于《服务协议》篇幅较大,字数较多,专业性又很强,消费者在运用时又图方便和快捷,都草草浏览,加之该服务条款本身没有特别标注提醒,大部分消费者都忽略了这个问题,所以几乎所有消费者都或主动或被动地承认了这条有点霸道的条款。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沉淀资金的孳息又该按照《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那样,消费者应当“自愿”放弃。这就产生了矛盾,也使得消费者对沉淀资金法定孳息的所有权无从保障,这个矛盾是一定要解决的,不可逃避。

对于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之争,至今仍没有结论。总结各学者专家的意见,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种是该笔利息直接被类似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此前曾被2011年11月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纳,但由于利息的额度巨大,且有悖于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最终因争议过大而被取消;第二种是银行无偿获取沉淀资金利息,银行坐收渔翁之利,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的”功劳”被银行无代价、无成本占有,不仅消费者所有权未得到保护,恐怕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多有不满;第三种是按照消费者存入资金金额的比例,把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还给消费者,由于消费者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相对较少,不仅利息的数额非常小,发放管理的难度也非常大,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必然也会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第四种是银行开设无息备用金账户,这便严重限制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造成资金的浪费,同时也使得消费者彻底失去利息所有权,是一种变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第五种便是学习国外经验,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美国沉淀资金的监管和安全是通过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所提供的“存款延伸保险”来实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将所有沉淀资金存入FDIC保险的商业银行账户,所获利息用来为每个消费者购买上限为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但我国并无类似FDIC的机构,如果通过普通保险公司购买,由于保险合同需要特定的被保险人,相当于每增加一个买家就要签一份保险合同,操作上存在困难。

3现存问题的解决之道

首先,余额宝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不仅仅在于其具有理财功能,余额宝作为理财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它不仅能够提供高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支付宝免费转账、储蓄卡快捷支付的资金转入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只要用户有需要也可以将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随时转出,这意味着资金在余额宝中一方面能随时用于消费,较强的流通性、便捷程度满足了用户对这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在时刻保持增值。其次,一边是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分配一直语焉不详,含糊其辞,没有切实有效可行的方法,更是无法可依。另一边,第三方支付机构常被指责“占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支付宝作为规模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首当其冲,虽然一直辩称从未占有或动用客户备付金利息,但数额巨大的利息却从未见踪影,支付宝一直以来难逃质疑之声。

余额宝极大地满足了小额投资的需要,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起买。余额宝的目标是让那些零花钱也具有获得增值的机会,让用户哪怕一两元、一两百元都能享受到投资的乐趣和收益。同时,据近几年数据统计显示,国内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3%至4%,而活期存款的年收益只有0.35%。简单来说,10万元,通过活期存款一年的收益只有350元,而如果通过余额宝一年的收益可以达到3000元至4000元左右,收益比活期高出近十倍。通过余额宝,不论用户暂存资金数额是大是小,时间是长是短,支付宝也能把原本可以实现的沉淀资金利息还给了客户自身,弥补消费者利息的空缺,尊重消费者权益。支付宝由收取手续费改为收取基金的服务费或者渠道费,也许服务费并不足以抵充利息收入的下降,但却可以提高支付宝的账户价值,使客户更加喜爱、依赖支付宝。同时余额宝及类似产品把用户闲散的活期存款吸引到其中,稳定了资金来源,方便了对沉淀资金的规模控制和管理,增加沉淀资金的利用率,使沉淀资金产生更多社会经济效益,推广合理理财理念,倒逼银行改革以提高自己产品、服务质量,而不是做无效率、无意义的沉淀。

从上文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对沉淀资金做出了相对严格和可行的规定,并且也有效地落实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操作之中,但是对于沉淀资金的利息问题和类似余额宝这样合理利用沉淀资金拓展出来的新业务,还没有做出规定。因余额宝的用户涉及面越发广泛,一旦支付宝账户资金出现问题,受损害的则不仅仅是用户的财产利益,还可能引发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信用危机,甚至可能触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定。既然国家在今年的两会上已经决定鼓励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并以余额宝作为典型,那么首先就要明确规定类似支付宝平台上的余额既可以购买协议存款,也能购买基金,给余额宝一个正式的“名分”,并规定公司合作领域,消费者购买流程,也要从保障资金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法规,以达到持久良好发展。 笔者认为,在对于沉淀资金孳息的问题上,余额宝开辟了一条前景很好的路,国家在立法时,可以考虑引导将支付宝直接发展成为余额宝,即以余额宝替代支付宝,一方面是因为余额宝几乎具有支付宝的全部功能,技术完全可以达到,而且也不会给目前的消费者带来使用方式转变的困扰。另一方面,沉淀资金孳息可以作为余额宝的收益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以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来看,这样做的争议与阻力应该要比之前2011年11月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该笔利息直接被类似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的做法小得多。

有人会认为,货币型基金的收益并不是固定的,余额宝也是如此,如果货币市场表现不好货币性基金收益也会随之下降,那么这就要求运营商要在服务条款中以极其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降低纠纷风险。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严格监督沉淀资金来源及去向,加强对于基金行业的规范和监管,降低用户个人资产缩水的风险。同时,建立起网络金融投资保险及网络金融机构过错赔偿及处罚制度,规定要尽量详细,保险应由运营商为消费者统一购买,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何种情况算是运营商过错,怎么赔,赔多少,如何罚,由哪些部门负责管理都需要经过研究后做出具体规定。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培育专业性高的信用评估机构,从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制约。最后,完善投诉、举报、诉讼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大众监督的作用。除此之外,在大数据得到高效运用的今天,我们需建立健全高效的沉淀资金交易的风险数据库,提炼出可疑非法交易的典型特征,并将其及时应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实时分析和监测中,从而降低挪用沉淀资金进行不法交易的风险。

4结语

周小川曾表示余额宝不会被取缔,那么它就应该被更好的管理、利用,造福大众。用余额宝的收益弥补消费者暂存资金利息的空缺,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孳息归属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或许可以作为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解决互联网金融权利纷争的尝试,试着迈出的第一步。虽然,这样的探索会磕磕绊绊,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新的争议,但是,稳定不一定是最好的出路,或许就是余额宝这种新事物的冲击,才会带来互联网金融更大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法规也会随其不断地更新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一切的挑战便也是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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