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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中的父母建议权的建构

小编:

一、父母建议权概述

(一)父母建议权的定义

父母建议权是笔者引自《宪法》中的“建议权”,是希望在婚姻法中增加一项权利。我们需要先搞清“建议权”。建议权是指公民向国家机构或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有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倡议和方案等的权利。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公民有主张及发表意见的自由权利的内容。一些国家也在其宪法中对公民的建议权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建议权成为一项重要的公民参政权。笔者希望引入“父母建议权”来保障在婚姻选择中的父母对子女的关心。笔者认为:父母建议权是指,父母在子女婚姻家庭组成及生活过程中,对子女的不良婚姻选择和子女婚姻在抚养,赡养中的问题,给予建议指导的一项权利。

(二)父母建议权的特征

父母建议权,第一个特征是,是父母对子女所作出的一种建议行为。他不同于父母的强制性干涉,也不同与父母对子女做的教育,这是最大的特征与其他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是将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即在婚姻中所享有的一项积极性权利。第二个特征是,发生在子女婚姻选择和婚姻中抚养,赡养中的问题。婚姻对象的选择,是婚姻的组成前提,而在正确的地点选择正确的人,却不仅仅是正确的问题,更是一种对未来幸福的把握,而这些父母长辈的帮助,而现实中父母给子女安排“相亲”更是一种现实的“代言”。而在抚养和赡养问题中,获得父母的建议,更是维护家庭和谐,更是孝顺和关心。

(三)父母建议权和相关概念的比较

父母建议权与抚养权不同。抚养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抚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的责任,在非法律规定的关系之间的经济上的帮助只是属于道义和友谊的帮助,并不是应尽的义务。抚养是法律规定的,履行该义务需要有这种法律关系,以义务人有能力抚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抚养为限。这种义务在当事人之间是相互对等的,并非是单方应尽的义务。而父母建议权却是授权性的权利,是父母对子女的一些困惑和问题给予建议的权利,仅有单方性和权力性。

父母建议权和教育权不同。教育权,是父母对子女具有教育和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更是国家公民的一种权利赋予是来源于宪法所赋予的个人人权的组成部分,先天的不可剥夺性。在我国的《宪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中给予明确的确定和保护。父母建议权和教育权具有很大的不同。

父母建议权和探视权不同。作为新《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权利,更是适应了社会的发展需要。《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不抚养子女的,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达成共识,协议有阻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父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者在适用的范围、强制性效力、权利保障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

二、父母建议权的构建

(一)目前婚姻法中的不足

立法不仅仅是一种逻辑,更是有经验。表明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不仅需要明确的立法条文,更需要表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这就需要基本原则发挥作用。在这些基本原则中,笔者发现:多是些“强行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却缺少“授权性”规定。我们通过分析婚姻法全文,本法是保障婚姻关系中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法律规范,是一对夫妻互相组成家庭的实体法性规定。可是组成家庭不仅是二人意志的结合,更是两组家庭生产生活的组合。在婚姻法基本原则中,是体现男女二人自由的保障,在第二条中就开宗明义的指出:自由不仅是婚姻法中的第一原则,更是宪法赋予公民是天生权利,是没有“但书”的。但是在婚姻法运行中发现,受制于中国的传统和社会的发展,家庭要想获得幸福,不仅是二个人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的和谐生活。父母多会在其中给予其看法,虽然已经不再出现“暴力型”干涉自由,但是父母的“建议”仍然是男女二人在履行结婚程序,组成合法婚姻,使整个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和谐”部分。而我国婚姻法中,给予了自由的保障,却忽略了父母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这是在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

(二)婚姻法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婚姻法》的实践发展发现:子女在婚姻结合过程中,冲动,容易受到刺激而作出不理智的行为。因为我国的结婚程序简单,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对于程序只是形式审查,所以现代社会发展,大量产生了“闪婚”、“闪离”等非正常的婚姻生存问题,男女结合的过程,不无厚非。但是,婚姻不是恋爱,更是两个家庭的责任结合。在双方父母的赡养、对下一代的抚养,男女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问题,不仅是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是需要法律的保障。而对男女在缔结婚姻之前,父母给予其足够的建议,不仅能解决父母的忧虑,更是给夫妻男女双方的“定心丸”,从法律层面的规制,更是社会发展的要求。笔者建议:建立父母建议权,作为婚姻法原则之一,能够保障父母在子女在婚姻的选择中的建议权利,给与其明确的保护。写入法条,作为原则不仅对父母的保护,更是对子女的关怀。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成为保障婚姻法权利的实现,是正确和有益的。

(三)建立父母建议权的方法

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法”,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不仅要适应国内的发展状况,更是要与国际法相接轨。在当今世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高度流动性,不仅使混血大量产生,更是有产生“同一民族”的发展趋势,而大量的通婚更促使这种局面出现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我国的婚姻法既要紧跟国际发展趋势,更要吸取国际先进经验。

在考察德、法等国在其婚姻家庭法中立法状况和历史沿革,都可以同比发现:有些通过精确的立法设计,规定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活幸福,如知情权、探视权、交往权、留宿权、教育权、子女择业建议权等。而我国婚姻法法定的权利义务只有抚养、教育、探视权。因此增设父母建议权,可以为越来越多的涉外婚姻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结语

中国新婚姻法立法活动,是一项影响深远的现实法制建设工程,对它进行改进,既是法文化选择的产物,更是法文化创新的成果。中国新婚姻法的改进让其更加人性化、也是社会的发展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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