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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送婚姻法下乡后

小编:游客

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项英在《关于婚姻条例质疑》的报告中阐明了中央制定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立场及出发点,指出婚姻法要彻底消灭封建社会束缚女子的旧礼教,消灭男子对女子的压迫。

第一章导论

1.1研究缘起

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根据地到八十年代初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历史见证了一段特殊时期,史学界称之为“集体化时代”。所谓“集体化时代”,即指从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建立互助组到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之间的特殊历史时期。①在这一时期,中国面临着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秩序的问题,如何将新的社会制度适用社会结构进而形成新的社会秩序是这一时期最迫切和最重要的问题,而建国初期(1950一1953)是中国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渡时期,社会制度、社会生活发生深刻的变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建国初期的贯彻实施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很好地发现作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婚姻法是如何进入被改造后社会结构(新中国的成立)中去并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的。然而,由于习惯的力量,这个新的社会结构还保存着传统,因而新婚姻法在这样新旧杂揉的社会结构中发挥作用的过程其实也是巩固新的社会结构从而建构新社会秩序的过程。这样,便产生了一系列问题:1950年婚姻法如何贯彻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作为贯彻推动者的中国共产党运用了怎样的方法?干部和群众对通过强力贯彻的新婚姻法的接受程度如何?新婚姻法在多大程度得到了贯彻?这些正是本文致力于解决的问题。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何以良性运行,发挥不同功能的社会结构如何有效组织,社会制度对于社会结构的影响何在这一系列关乎宏观的问题。因而不管是从个体行动出发的韦伯还是从社会事实的角度理解社会的涂尔干,不管是符号互动论者眼中的“情境”还是冲突论中的“社会安全阀”,社会学的各个理论流派都是从自己的角度通过研究和思考得出了自己关于社会如何得以正常运行的结论。因而,研究1950年婚姻法贯彻运动,即,厘清新的社会制度如何在原有社会结构中发挥功能并维系新的社会结构良性运行,沿承了社会学学术关怀的一贯脉络并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本文的最初旨趣。

1.2文献回顾

1.2.1国外研究成果

国外对1950年贯彻婚姻法的研究较少,但对与婚姻有关的研究值得关注。JohnW.Engel在《新中国的婚姻:一部新婚姻法的分析》一文中分析了新法律与旧传统的不同点,他认为“传统的婚姻与其说是个体的结合不如说是家庭的结合;对象的选择不是建立在吸引和爱情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需要和价值基础之上的;婚姻的安排通常涉及到谈判或者由男方提供的礼物或珠宝等。”“1950年婚姻法的目标是破坏所有旧制度的家庭革命和建立以新法律和新道德为基础的新型关系。”P.VETemi.在《1949年中国婚姻法》一文中认为新旧法律在道德上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他指出,“传统社会中婚姻被认为是完全私人的事情,除了涉及到的当事人外没有任何人对此感兴趣。”“为了使结婚合法化,新娘新郎站在公共的场所由证人在场证明,并签一个婚姻承诺书,两个人就可以在一起生活了,不需要在婚姻合同上进行登记。而新婚姻法要求进行登记。”在财产方面,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妇女的财产归还妇女,男子的财产不得不被分开。①KayAnnJohnson在《中国的妇女、家庭和农民变革》的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家庭变革1950—1953》中从四个部分展开研究,即家庭变革的政治、土地改革与妇女权力、1950年婚姻法:一般性的对抗和组织的忽视和1953年婚姻法运动。作者认为,虽然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已经关注到妇女的权力,但是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进展。以至于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不惜冒着男权主义支持者们对抗的风险,开始将更大的政治关注投向家庭结构、关系和习俗的改变上去。

第二章新婚姻法的诞生

2.1新法诞生的背景

研究贯彻婚姻法运动应当建立在对新婚姻法诞生的背景、内容以及实质清楚了解的基础上。1950年婚姻法不是依照某个人的意志而决定的,也不是一墩而就的,它一方面依据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经历了十七个月的时间由主管及有关机关根据所搜集的城乡各项婚姻材料,参考了各解放区的婚姻法以及苏联和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法,征求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司法机关的意见,举行了多种多次座谈,反复研究讨论才制定的①。

2.1.1法律实践基础

1950年婚姻法是扎根于肥沃的土壤中而诞生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己经通过一系列条例法规确定下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1931年n月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此条例。作为中国共产党建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该条例确立婚姻以自由为原则。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项英在《关于婚姻条例质疑》的报告中阐明了中央制定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立场及出发点,指出婚姻法要彻底消灭封建社会束缚女子的旧礼教,消灭男子对女子的压迫。在根据地时期各级党政领导还经常检查条例的执行情况,对持迟疑、反对态度及拒不执行的予以批评和处罚。这是国家宣传贯彻婚姻条例,使群众认识新民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这为以后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立法提供蓝本。

2.2婚姻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一九五零年四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该婚姻法共八章,主要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以及附则。①这八章实际上是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是第一章的内容;第二,关于结婚和家庭问题的具体规定,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第三,关于离婚及其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包括第五章、第六章及第七章;第四,关于婚姻法施行问题的规定,是第八章的内容。

第一,婚姻法原则的规定。主要分两条进行的。第一条所规定的,一方面是废除旧中国社会的旧婚姻制度,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另一方面是确定实行新社会的新婚姻制度,即“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是,“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男女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些都是旧社会的产物,在原则中开宗明义地被禁止被废除,为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法奠定了基础。第二,关于结婚和家庭问题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规定与结婚的相关的婚姻自由、最低婚龄、禁止结婚的条件及登记结婚的内容;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关于建立新式夫妻关系和幸福家庭基础的规定;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是关于建立新家庭关系和新社会道德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新婚姻法的诞生……………………9

2.1新法诞生的背景……………………9

2.1.1法律实践基础……………………9

2.1.2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10

2.2婚姻法的内容……………………12

第三章新婚姻法的嵌入……………………16

3.1新婚姻法的初步贯彻及出现的社会问题……………………16

3.2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19

3.3贯彻婚姻法运动月……………………23

3.3.1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确立……………………24

3.3.2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月……………………26

第四章国家的贯彻技术……………………29

4.1基本原则:群众路线……………………29

4.1.1吕堆花案件……………………29

4.1.2社会各界的讨论……………………32

4.1.3讨论的成效.……………………36

4.2干部:教育与惩罚相结合………………………39

4.3群众:口头宣传与文艺宣传相结合……………………44

第四章国家的贯彻技术

国家在颁布和初步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婚姻法不是不结合实际情况的国家理论,而是建立在对群众对社会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运动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地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①;在大张旗鼓地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以群众路线即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原则,同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干部和群众采取不同的宣传技术。

4.1基本原则:群众路线

国家在贯彻婚姻法政策过程中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走群众路线,也就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联系当地实际学习和讨论婚姻法。在颁布婚姻法的初期,《山西农民》上连续三个月刊载吕堆花个案,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一个研究国家贯彻婚姻法具体实践的文本。在这个案例中,从普通群众中来的吕堆花婚姻问题,运用报纸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开展广泛讨论,并帮助广大群众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这样一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中,国家通过主导讨论的焦点、进程控制着群众讨论婚姻法的进程,从而使新婚姻法用的精神得到宣传,群众尤其是干部对婚姻法精神有了更深刻而直接的理解。因而,研究这样的个案,有助于发现新的社会制度作用于社会结构中的国家所起的作用及背后的逻辑机制。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足可以说明,对于刚刚成立的新中国而言,婚姻制度的变革是迫在眉睫的。在婚姻法颁布的时候,全国还有百分之七十五的农村没有完成土地改革,但是国家依然对婚姻制度投入了更多的关注,这足可以说明婚姻法是变革社会制度、改变社会结构的重要环节。因而,分析婚姻法与土地改革的关系以及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困境是很有必要的。婚姻变革与土地革命的关系。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出台,1950年6月,政府制定了《土地改革法》。颁布婚姻法和土地改革法的时间如此接近,这意味着这两部法律一定存在着整体上的关联性,二者同时实施,互相支持,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步骤。二者都是反封建性质的民主革命,都直接破坏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宗族权威。婚姻法带来的婚姻变革是政治的需要,而土地改革则是经济的需要。婚姻变革通过给予妇女权力和地位,重新分配家庭中的财产和地位;土地革命通过给予贫下中农土地,重新分配村落中的财产和地位。婚姻法给妇女和孩子平等的财产权力,为他们拥有财产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土地改革法则给妇女和孩子分配了财产,为他们拥有财产提供了物质保障。新制度与旧传统的抗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困境。贯彻婚姻法运动历时三年,它是国家为了推动婚姻变革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运动。在此运动中出现的群众对新婚姻法的困惑和干部对新婚姻法的阻挠,都说明了新制度遭遇到旧传统时,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旧势力的抗衡和抵制。正如弗里曼曾说的:“我们不能把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看做与过去的彻底决裂,即旧秩序的结束和新秩序的开端”①,因而,新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必定会遇到具有连续性特征的旧传统所带来的麻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婚姻法对传统社会的男权价值观提出挑战,它威胁到男性的经济地位。一个贫穷的农民通过土地革命得到的东西,很可能会因为他的妻子运用婚姻法与他离婚而带走他的一部分财产。毫无疑问,解决妇女财产问题的婚姻法影响了土地改革的成效,妇女获得经济和社会上的地位,侵犯了男性的利益。因此,在1950年初步贯彻婚姻法时期,国家虽然比以往更多地关注婚姻法,社会还是出现各种问题,这反映了旧传统对新制度的冲突与对抗。因而,在整个贯彻婚姻法运动过程中,考虑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了不引起大的社会动荡,国家还是采取了较之土地改革更温和的手段。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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