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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品质与婚姻选择——基于清末民初的思想考察

小编:耿建中

人口品质在宽泛的意义上等同于人口素质、人口质量,三者均相当于英文 Population Quality一词,使用者基于时代背景和个人偏好而选择其一。相对于人口数量、结构等,关于人口品质的研究较为薄弱i。人口品质不仅关乎个体的身体健康和情感满足,同时在更高的意义上关乎种族的存在和发展。晚清以降,人们更多的是基于种族安全进而考虑个体的身心。

一、 人口品质与种族生存

种族或人种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偏颇的理论将会给极端的种族论者以口实,从而造成对人类自身的极大伤害,以至有学者认为,种族并不存在,它们是被虚构出来的,种族是一种与客观事实无关的文化构造。但对晚清以降的中国人而言,种族存在、种族生存等却是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分析性的种族范畴的使用影响了20 世纪中国的许多思想家。确如冯客先生所言,从思想层面来看,清末民初的思想者无不在此问题上有所着墨、有所思考。人种、种族、国族以至中华民族在相近的意义上被思想家们混同地使用。

二、婚姻选择:谁是当事人

柏拉图认为,男女婚配不加约束会使人类衰退,因而主张对婚姻关系加以控制和调节,以生育优秀的后代。也可说对于婚姻关系不能仅遵循自然的选择,还必须加以人为的干涉。斯巴达人主张强强结合的婚姻生活实践或许正是柏拉图作出上述哲学省思的历史前提。

从对婚姻进行人为的控制和调节而言,中国人对此并不陌生。传统婚姻一直坚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如此。婚姻是达致种族繁衍的手段,婚姻本身不是目的。在现代西方婚姻观的映照下,中国传统婚姻之弊端鲜明地呈现出来,同时也被放大。在历史语境中,考虑到婚姻当事人普遍早婚的事实,其知识、阅历的相对不足,作为有限的主体,无法独自面对复杂的人生、社会,以此观照,父母代替子女的选择未必没有丝毫的正面意义和价值。这里包含着度的问题,完全由父母包办,忽视子女的意见,显然不可取;相反,完全听由子女自由意志的选择,漠视父母的建议,同样非至善之路。在子女未成熟如传统状态下,婚姻应该参酌父母的意见;在子女已经成熟如现代普遍晚婚的境遇下,婚姻的选择权理应交由当事人自己处置。晚清宋恕主张凡有亲父母者,除由亲父母作主外,仍须本男女于文据上亲填愿结,其无亲父母者,悉听本男女作主。洞悉中外的伍廷芳曾比较中西婚姻选择的不同,并参酌中西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欧美男女自由择配,未免失之自由太过,而中国完全由父母代择,强同匹配,是又拘迫太甚也。所以折衷的方法是参酌中外,男女论婚,宜由父母作主,俾免年少无知之受惑。然百年伉俪,终身唱随,亦须与儿女辈明白相商,彼此欣从,愈成婉娈。伍廷芳的观点和看法不仅是其个人意见的表达,而且也是对当时社会婚姻选择基本状况的反映。

在民主、平等、独立、自由等现代性理念的薰习和陶铸下,婚姻选择的权利由父母逐渐向由当事人过渡的趋势。民初的婚姻调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状况。在陈鹤琴的调查中,已婚者有87.29%由长辈代订,而未婚者则有 66.02%主张由自己选择。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观念的变迁,而此种变迁对于文化意味看什么,是否一定意味着进步?自由婚姻是否一定有利于种族竞争?婚姻选择自由权的获得对于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是否意味着真正的独立?当时国人似乎缺乏深入的思考。

三、传统婚姻选择的有限辩护

从清末至民初,婚姻、家庭问题一再引起社会上热烈地讨论。人们更多地是强调传统婚姻、家庭的不足,而没有注意到其中蕴含的现代价值。康有为等人理想的保存种族的方法是通过不同种族的通婚从而消解种族间的差异,是弥种以存种,不保而自保;民初有学者如潘光旦则通过对传统婚姻的分析发掘其内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提出新的保种策略,即强种以存种。

一般而言,影响文化方式的因素固然多种多样,如地理的、政治的、经济的等等,但其中男女结合方式的不同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当男女结合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直接导致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文化以至政治上层建筑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有学者指出,每种文化大体上都取决于该文化下男男女女合在一起生儿育女的方式,每种政治制度基本上取决于它如何影响这些方式。思想往往是政治、法律的先导,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将会在某个特定时期上升为全民意志而成为法律。

在父系社会的大背景下,婚姻选择权由父母向婚姻当事人的转移事实上并没有改变女性被动地、被交易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人类走进父系时代,女人就已经注定成了被交换的角色,从夫居、从父姓强化和固化了女人被交换的角色,即使为当时人所艳羡的欧美自由恋爱、自主择婚,也并没有从实质层面改变女子被交换的地位和命运。正如列维-斯特劳斯所说构成婚姻的全部交换关系并非缔结于二者共有权利和义务的男女之间,而是缔结于两个男性集团之间;妇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就象是用来交换的物品,而不是休戚相关的当事人双方之一方。即使姑娘的意愿被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这一结论仍能站得住脚。在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表示同意时,她实际上乃是允诺乃至加速了交换的进行;她无法改变其实质。列维-斯特劳斯强调,即使在表面看来婚姻是男女双方契约的现代社会,上述的理论也同样成立。即缔造婚姻的互惠关系不是确立于男人和女人之间,而是确立在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则仅是其手段和主要机会而已。列维-斯特劳斯之观点对于倡导自由恋爱、认为婚姻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其他人包括父母都不能参与意见的人实为有益的反讽。斯特劳斯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强调婚姻的交换实质,民初潘光旦则注意到婚姻自主权背后的个人主义理论预设之误,从而强调父母在子女婚姻中的职责和地位,为传统婚姻中父母之权利作有限地辩护。潘光旦对民法中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一条提出质疑,认为其表面规定背后的个人主义理论是极不健全的,婚姻之事,申之以契约,重之以仪式,所期者白头,所责者子息,社会生活之治乱所系,种族命脉之荣替攸关,其绝对不仅为二人之事。在承认婚姻当事人的自决权外,应该别设教育、指导、裁可等机关,以补法令未尽之意,在此机关未设之前,仍宜由父母帮同负担,即使成年人也不例外。事实上,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黑格尔也指出,婚姻基于个人但同时又扬弃了个人单一的独立性而具有社会的属性。由父母安排的婚姻某种意义上是一条更合乎伦理的道路。

民初人基于爱的理由主张婚姻自主权,没有顾及到潘光旦所批评的婚姻不仅是两个当事人的事,其背后隐含着社会的、宗教的、种族的意义。从子女的聪慧、种族的繁衍来看,婚姻双方是否具有浓烈的爱情似乎并不重要。i甚至在叔本华看来,在婚姻中,不能同时满足个体和种族两方面的要求,一定得牺牲个体或种族两者中的一方。从个体的幸福来说,或许自由选择更为有利,但婚姻的实质其目的并不为现在的当事者,而是为未出世的儿女着想,恋爱的结婚是为种族的利益,而不是为个人。当然,这情形当事者并无所知,还误以为是追求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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