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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婚 姻 的 治 理

小编:

通 过 婚 姻 的 治 理 通 过 婚 姻 的 治 理 通 过 婚 姻 的 治 理 由有权的社会成员向无权的社会成员授予价值,只不过是使后者物化的又一具体例子。

—凯瑟琳。 卡利兹:“欲望、危险、身体-中国明末女故事”

一、关键词和本文要

讨论的问题(或本文的方法论)

婚姻:本文对婚姻(家庭)的基本判断是,婚姻的自由是建立在其不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毕竟,婚姻(家庭)既是扩大的个人,又是缩小的国家。婚姻成为个人和国家中间的屏蔽和媒介,个人和国家都力图在其中寻找到自身。

“婚姻的自由”的一种诠释是,个人的腕力在国家的沉睡之地的恣意施展。“婚姻的不自由”的一种诠释是,在国家的清醒之地国家腕力的恣意施展,以及在国家的苏醒之地个人与国家对扼杀自己的自由的合谋。

身体:本文所使用的“身体”概念,不等同于福柯在《纪律与惩罚》中使用的“肉体”(又称“人体”、“身体”),而非常接近于福柯在《性史》中使用的“人口的生命政治学”一词中的“生命”(bio-)。但由于“生命”一词的词义歧杂,所以本文用“身体”代替,至少它传达了“生命”的最大特点-被权力抽离了主体精神的客体化的器官、力量、本能的组合体。(下文中若没有特殊强调的必要,径直使用“身体”而不使用“身体(生命)”)因此,“身体”在本文里除了指福柯使用的肉体以外,它还指喻生命所固有的私有的潜力、欲望和危险。在策略的游说下,它成为革命的客体,同时成为革命的助手和对象。身体(生命)对革命的价值是,可以被革命鼓动和训诫、同时被革命抚养和赐予。革命在身体(生命)找到栖身之所和意义归宿。[1]

在本文中,女人的身体被认为是更重要的,或许是本文无力关注处于规训和被规训的双重境遇下的男人的身体,它仿佛是一个被自己的老板戴了绿帽子的尴尬角色,无论它是否为这样一件事铺好了床铺,它都显得那样懦弱无力。(在方法论上,此段陷入男权主义的借喻当中)本文之所以力图对革命法令中的女人身体加以捕捉和关注,乃是受到这样一段话的启示:“对于萧红来说,生命并非要进入国家、民族和人类的大意义圈才获得价值。在女人的世界里,身体也许就是生命之意义的起点和归宿。”[2]

这是刘禾女士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重访《生死场》:妇女与民族国家”中的一段话。当本文结束时,作者和读者或许会一起醒悟,原来本文不过是对《生死场》的一种局部的“过度诠释”而已。如果从文字角度来说,诗比法典稍胜一筹的话,小说也一样优越于法学论文。

革命:在本文中指一套凌驾于身体之上的无中心的宏大叙事,其明察秋毫般地掌握着施与身体之上的,来自自主和他主的,以身体的驯服为直接目标的力量、策略和关系。革命与身体的关系是,前者对后者单方面的宣传、裹胁、鼓动、教育、授予价值等等。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治理和控制。革命对身体的控制,在弥散性的同时具有首尾呼应的体系性,这种控制通过指向宏观的身体-人口和微观的身体-器官而进行全方位的操作。

策略:在本文指革命对支配和控制关系的操作实践,它本身就是革命的生存方式,它通过权力的体面操作和诱导自我的肯认和满足来完成。

法律的目的本来是对抗革命的,因为法律绝不会指向特定的敌人也绝对禁止非程序的暴力。这样,革命中的法律就显得同革命中的男人一样尴尬。在面对共产党的法令的法律社会学家眼里,革命中的法律是被道具化了的。

法律的道具化:相近词为法律的治理化和法律的策略化。[3]法律不是消极地为社会的一般行动者提供相对平等的舞台和背景,而是作为某些“更加平等(more equal)”的演员手中的道具,积极地参加一幕幕革命话剧的演出。它或是一份就职演说稿(“宪法就是把革命胜利的成果巩固下来”),或是一部好教材(“新婚姻法是一部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好教材”),或是一把摩西式的分水宝剑(划分敌我)。道具被直接施加在less equal 的演员的身体之上。

革命以来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的功能,不在于揭橥某种可重复的价值,而在于完成某种不可重复的一时的工作任务。法律的这种强烈的手段属性,使其日益与治理、策略成为孪生姐妹。[4]本文试图关注一些婚姻法学家很少问津的问题。它们很少被问津的原因,或许是它们一直不被法学家当成正宗的法律问题,但当这些问题在一个个革命的婚姻法令中频繁出现时,就理应成为一个法学家,至少一个法律边缘学科人士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1. 革命的阶段性胜利是如何体现在身体,尤其是女人的身体上的?

2. 结婚和离婚条件在不同阶段的相异和相通。与之相关的问题是不同阶段的法学家对婚姻基础的言说隐含了怎样的一种话语策略。

3. 妇女解放运动这一策略在不同阶段的背景是什么?它给妇女带来了哪些影响?革命真的关心妇女的解放吗?[5]

4. 革命对性及快感的关注。[6]

由于能力、精力和篇幅的限制,本文无法详细讨论每个问题在二十年间的全部流程,只能点到为止。这篇文章的开头部分或许是笔者今后思考同类问题的总纲领,并不以本文为限。同时由于资料收集方面的拙劣,某些本文表述出来的思想可能会有“溢出”之嫌,但我想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力求思想的“渗透”,就如那则禅宗的传灯之作,石落杯中,沙落石中,水落沙中,谁还敢说“满”了?

二、革命对女人身体的重新分配

当革命的婚姻法将妇女放在一个凸现的位置上时,喜钟却并非为它们而鸣。无论是提送决策层的工作报告,还是当时的统计数字都表明买卖婚姻并没有因此而绝迹。妇女仍然像以往一样被看作男权主义的附属物,唯一的变化只是“价钱便宜了而已”。所以本文提出这样一种解释:在每次革命论功行赏之日,女人的身体就会和土地一样被重新加以分配,总的流向是从富人家拖到穷人家。这就是共产党当时将革命后的新婚姻称做“民主主义的婚姻”的缘由罢。

正如法国大革命后,罗伯斯庇尔的革命恐怖一样,共产党的每次革命后都会出现偏颇而愤激的法令。这就是1931年、195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绝对自由-“男女一方坚决离婚的,即行离婚。”这条“烧伤手的火把”式的偏颇立法象文字表达的一样“坚决”。但是好景不长,伟大的贫农们忽然发觉,自己身边的老婆正在坚决地离开他们这些革命的受惠者。1930年,张怀万在他撰写的报告中提及了这种不合作的逆流,“一般农民(对离婚绝对自由)大生恐惧”,有的是出于传统观念而心生不满,更多的则是担心失去老婆和劳动力,“革命革割革绝,老婆都革掉了”,因此他们“采取完全反对的态度”,有的地方出现成年男子起来反抗的危机苗头。[14]甚至一些原与红军士兵订了婚的女子,“现在多废了约”。[15]根据地时期,由于妇女靠纺织赚钱,甚至超过一个男人种地所得,于是妇女如对现在的婚姻不满意,就敢于提出离婚了。[16]浦安修在1945年的《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中将同样的现象作为婚姻政策中的问题提请中央重视,“在贫农阶层,女方提出离婚的多这对于贫农情绪是个打击”,“虽然都由于感情不好离婚,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女方存在着嫌其贫穷而提出者(感情也有其一定条件)”。[17]

我们将新婚姻法的至福、妇女的“不合作”、贫农的抵触放在一起审视时,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思考:

1、对于婚姻法令。每当一段革命成果被巩固在一定的土地、人口之上后,一批新的婚姻法令就会被确定下来,而且总是身具象征和策略的双重意义。《剑桥中华民国史(1911-1949)》“苏区”一节的撰写者陈志让评价苏区的民生立法时说,“就实际工作而言,这意味着一俟红军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就必须全力关注在其领导下的人民的生活和社会公正。”这明显是西方语境中产生的判断。当一群在夹缝中图存的起义者和另一群在夹缝中图存的本地人相遇时,生活与生存、公正与功利的界限本来就是模糊不堪的。由于革命者还没有完成民权与公正理念的形上准备,共产党的一切民生安排都只能徘徊在太平天国和苏维埃俄国之间,回忆起义之初相当模糊的乌托邦理想和观察革命的现实需要,在生存中革命,用革命来生存。共产党初期领导的农民运动是无法与在列宁的精致运筹和目标启示下发生的俄国共产主义运动相比的。[18]因此,在农民运动的扫荡之下制度选择的任意性是相当大的,一部作为宣言和教材的混合体的婚姻法的出现,很难说是偶然的。共产党的婚姻法一直就是这样的宣言书、好教材,从革命头到革命尾。它并不是依据现世社会生活的常规性加以总结、规范,而是将一种出自政治信念的理想生活方式悬挂在人民头顶之上。这种法律不是立足于历史,而是立足于为未来,不是为每一个活生生的人而设,而是为一个赋予和接受某一种价值的群体而设。这种不考虑传统、习俗的革命浪漫主义的独断的激情写作阻碍了共产党“从革命精英向政府精英的转化”。

在体系性、弥散性的革命眼前,只能用哭和胃疼来抵抗的妇女们是无论如何不可能胜利的。[21]但革命的策略却因此在革命理念允许的范围内逐渐转变。

三、狡黠的报复与温柔的看守

从50年《婚姻法》出台后的执行工作报告和一本反映当时婚姻家庭新面貌的宣传册子《婚姻法带来的幸福》来看,阻挡婚姻自由、维护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直接阻力,多是来自党的内部,主要是基层干部。[22]向荣就是他们的代表,他提出的问题,在我看来,是地道的法律问题,是有关个体行动者在制度缝隙中的投机行为的典型问题。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女子的大量离婚诉求导致了传统力量(包括传统农民、从农民中发展起来的干部、因工作关系而与农民日趋同化的党员干部)的抵制,这种抵制的体面表达方式不是自身财产(女人)的被剥夺,而是将女人刻画成狡黠、投机、刻薄、无义的形象。[23](40年代农村仍有“女人不打,就不老实”的俗语)

项英似乎也看到了这一点,他答复道,“现在离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为女子刚从封建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坚决反对离婚的绝大多数是男子。所以我们应该坚决地拥护离婚自由。至于无正当理由的说法……应该从现存的婚姻家庭关系上来认识,若是藉口无理由,这不过是反对婚姻自由的掩饰语,实在就是拥护压迫女子旧的制度存在……”

在项英的回答中,《婚姻法》的基本矛盾,已不再是受压迫的阶级(以妇女为最苦大仇深者)与压迫阶级(拥有三妻四妾、童养媳以及超经济剥削-初夜权的地主富农),而是革命联盟内部,先进的党(发动妇女解放)与落后农民(主要是男子,他们不符合无产阶级思想、反对妇女解放)的矛盾。[24]

在这里,共产党、妇女、农民(落后农民)三者在离婚问题上形成了微妙的政治对抗:党通过妇女的离婚问题来教育农民(落后农民)和确定领导权威,农民(落后农民)通过诋毁妇女来抒发对党的无产阶级政策的不满。[25](我在前面说过,男人的角色太过尴尬,实在让人把握不来)

显然,共产党最终放弃了与妇女的结盟,而恢复了与贫农的共同针对“狡黠的媳妇”的联盟,可能是当时苏区或解放区军事危机趋重的缘故,贫农的参军是党的政权得以生存的有效保证,而限制革命初期的大规模妇女离婚便是迫不得已的了,尽管这将会影响基层妇女干部工作魄力的展现。但共产党并没有放弃妇女解放的工作任务,而是终于在蔡畅、浦安修等一批坚定而又智慧的女干部的出色努力下,实现了“温柔”的转变。[28]

这一转变不是法令的转变,而是口号的转变,但口号的转变会对边区政府、法院(根据地时期婚姻案件不是由边区法院而是由边区政府来调解和判决的,到了解放区时代才由法院接管。[29])的调解和判决产生直接影响。这个转变就是不再讲“婚姻自由”,而是讲“家庭和睦”。A.L.斯特朗这样记述道,“在农民中推广新思想的阻力是很大的。最后共产党只得采取一种新的方法。妇女运动的领袖蔡畅对我说:‘我们在农村地区的口号不再是’婚姻自由‘和’妇女平等‘,而是’拯救婴儿‘和’家庭和睦‘了。(中译本为”幸福家庭“,但在浦安修的总结中是”家庭和睦“)。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把女权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结果引起了农民的反感。男女之间的矛盾削弱了反对日寇和地主的共同斗争。此外,用这种方法也达不到妇女和婚姻自由的目的。’”[30]

这个记述是如实的。浦安修在《总结》中也着力分析了这一点。(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蔡畅和浦安修的思想是较为接近的)。浦安修非常聪明地分析了农民和妇女的关系,认为“妇女运动的口号须依靠农民的觉悟程度来提出。”[31]这也表明当时的共产党的策略转换上,农民的利益终于高出了妇女的利益。这我们不应以女权主义的立场来判决浦安修和蔡畅的“变节”,在当时的中国农村,这种提法反是务实的,真正关心妇女的。因为这个口号“正可以解放妇女不的痛苦,并易获得各种人士的同情,尤可得到老年妇女的同情……”。

但是在客观上,“家庭和睦”的口号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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