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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阶段思考

小编: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思考

不难看出,像美国、英国等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都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以配合遗产税征收的实施。财产申报制度是纳税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基础,因此我国尚未成熟的财产申报制度成为了阻碍遗产税征收的关键环节。此外,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的财产评估制度也是影响开征遗产税的关键因素。①目前,财产评估的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还非常有限,且财产评估制度也不够健全,要想切实有效的实施遗产税的征收,那么必须要对被征收对象的遗产有准确的财产评估,因此,只有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加强财产评估制度,才能为进一步实施遗产税的征收创造有利条件,奠定坚实的基础。当然,建立遗产税征管的协调机制也决定了遗产税制度建设的成败,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社会中的形态多种多样,涉及到法院、土地、银行、证券等多个机构和部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得以实现遗产税的征收。所以开征遗产税时必须在相关法律规范和文件中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义务。②

推行遗产税,不得不考虑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起征点、税率等重要因素。近些年关于遗产税“存“与”废“的争论越显激烈,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相继停征了遗产税,也为即将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笔者认为,起征点遗产税制度设定的关键点,过高或者过低都会造成遗产税征收的难度,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实际上在不断降低遗产税的税率。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起征点似乎显得尤为重要。

二、遗产税的合理性、合法性

(一)遗产税开征的合理性有学者认为,遗产和赠与对于贫富差距的扩大有直接作用,而财产之间的代际转移会扩大贫富差距,若对遗产进行课税,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财产再次集中分配的状态。从而达到实现社会公正、财产分配均衡的目标。笔者认为,调节社会财富的手段方式不一定非要通过开征遗产税来实现,看似合理的课税理由,实际只是为达到部分人目标的一种手段。③而这一手段从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他人的权益。首先,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无疑是对个人财产进行层层再分配后才落入私人口袋。在公民死后,又将其合法收入重新分配,以实现社会财富分配公正,这无疑是一种“家长主义”观。其次,遗产税是对富人财产的直接征收,容易引起大多数潜在纳税人的反感和抗拒。最后,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变迁的社会快速转型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与社会心理结构正在迅速解构与重构,“官二代”、“富二代”的出现,社会财富的聚集,这些都导致了社会心理失衡,我们迫切需要一种社会心理疏导机制去缓解这种现象。④有人认为遗产税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笔者认为,认为这一理由能够成为遗产税开征的合理性,无非是“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通过税收再次分配别人的合法财产,来平衡个人的心理。

(二)遗产税的合法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开征个人所得税时,我们逐步提高起征点,旨在社会财富分配公平,缩小贫富差距,而遗产税就会成为一种重复课税,阻碍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似乎是对“成功者的惩罚”,那么必然会挫伤公民的投资、工作的积极性,因为努力其一生所得的财产终会落入他人口袋,试问谁还会有动力创造财富。此外,笔者认为遗产税的开征时机尚未成熟,其一政府没有权力在一个人死后重新分配他的财产,这种”劫富济贫“的税收实在是没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想必是在,经过种种国家税收过滤后所剩余的,若再次对其遗产征税,就是变相的重复征税。其二,遗产税过重会导致财富创造的动力减弱,也会导致资本外移,钱跑了。台湾的遗产税曾经是50%,很多台湾人就把钱转移到遗产税的地方避税。马英九上台后把遗产税降到10%,海外的钱又回到了台湾。⑤

就目前趋势而言,似乎征收遗产税迫在眉睫。但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遗产税言之过早,一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配套制度以保证和推行遗产税的开征;二是遗产税制度、内容的设计并非可以一蹴而就的,要考量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合理设定;三是遗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合理性缺乏难以让人信服的理由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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