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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法律思考

小编: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是其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也会对民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本文通过借鉴OECD国家的环境税制度,提出在我国开征环境税的设想,希望为我国引进和建立环境税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保护;税制改革

一、环境税概述

环境税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税收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目前学术界关于环境税的定义学术界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环境税指的是环境污染税。中义的环境税包括环境污染税和自然资源税。广义的环境税不仅包含环境污染税、自然资源税等,还有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开征的各种税收。环境税又被称为“庇古”税,经济学家庇古于十九世纪初发表了《福利经济学》一书,指出因为经济对于环境的影响是无法通过商品交易中体现出来的,因此人类生产和消费的过程无法影响到环境污染问题。而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不利性影响,就需要将这种影响内在化,让环境的污染者和受益者来承担因此造成的成本,即所谓的“庇古手段”。而此手段想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和介入,从而形成了庇古税,即所谓的环境税。

二、国外环境税制度发展状况

国外建立起良好的环境税制度的国家主要集中于OECD国家。二十世纪中期,瑞典、荷兰等国家开始尝试针对一些零散的环境问题开征环境污染税。但是,这一阶段的税收措施主要是一些简单的尝试,仍然属于传统的税收体系的一部分,环保的理念也不明显和强烈,真正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并没有形成起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环境税终于迎来了其发展的春天。由于该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优点日益凸显,许多国家开始采用环境税制度,一些新的税种也被相继被引入。这一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开始大量的出现,并且开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尤其是北欧地区的一些国家开始对本国的现有税制进行绿色化改革,这使得环境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二十世纪末期,环境税制度进入了完善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国家,例如,日本、韩国开始引入和建立环境税制度,同时,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被采纳,环境税制度日益完善。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环境税法律制度已经完善。主要包括排污税、污染产品税、自然资源税以及其他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制度。而排污税又可以根据污染物的种类不同进一步划分为大气污染税、水资源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等。而污染产品税主要是针对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例如,一次性筷子、电池、塑料袋等,进行征税。自然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收。其他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制度则根据各国情况不同而各有特色,例如英国伦敦征收的拥挤税等。

三、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税制概述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体系,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分散于其他税收体系中,并且其征收初衷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抑制过度消费,因此其征税对象主要是高档消费品和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侧面也起到了抑制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使用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消费税税目中9种属于污染环境的应税消费品,比如木质一次性筷子、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轮胎等。事实上,在环境税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征收环境税收探索时都是通过消费税进行征收。许多环境税税种也都是从消费税中独立出去的。因此,消费税也是所有税种中与环境税最相近的税种。

(二)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及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其税目包括原油、煤炭、天然气、黑色金属类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类矿原矿以及盐等。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但由于其征税对象煤炭、石油都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因此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促进资源开发者合理充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作用。不过,我们必须明确的认识到我国征收的资源税与环境税体系中的自然资源税仍存在差异。其环保理念不足、征税范围过小、税率设计偏低、计税的依据不合理等因素纵容了企业进行粗放式的经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资源的浪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其征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在于保护耕地。二者都起到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作用。

四、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建议

(一)科学确定环境税税种

开征环境税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确定环境税税种。税种的确立不仅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也要兼顾经济发展,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征税的可操作性与便利性。笔者认为当前若开征环境税,首先应从排污税着手开、率先开征排污税并逐步扩展。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环境税开征的阻力,为建立健全环境税制度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又防止由于课征对象过于单一,导致环境不公平现象。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水污染问题和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因此,笔者建议环境税的开征应首先从这两个领域入手,可以考虑设置大气污染税和水污染税两个税种。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排放污染物不可能是单一排放,而如果对排放物进行充分细致的测量又会导致征税代价过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具体税种下进行税目设置时,不宜设置过多税种,可以设置一般污染物税和特殊污染物税。以大气污染税为例,由于空气中颗粒物含量过高,对人体造成危害严重可以考虑设置固体颗粒物税。而对于其他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放物如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可以统一设置一般大气污染物税。

(二)合理设定环境税税率

我国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存在最明显的问题就是税率太低,不能将污染成本内化进企业成本。因此我国若开征环境税一定要提高环境税税率,将污染成本内化,让污染者和受益者承担环境成本,以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同时,环境税税率也不能设置太高,笔者认为好的环境税应该是备而不用的。一个好的环境税制度应该是督促企业采用新型环保技术、生产环保产品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而非是通过环境税的征收筹措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因为环境税的征税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并非增加国库收入,因此应在考虑内化污染成本的基础上环境税税率设置也不宜过高,这样可以使得污染企业积累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良性发展。

(三)确立环境税税款专款专用制度

为了保证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充足资金支持,也为了缓解环境税实施的阻力,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环境税税款专款专用制度。环境税收不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而是设立专门账户,征得税款不得用于非环境保护目的。同时,实现收支透明,定期向社会和公众公布税款的用途,提高公众参与度。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税款专项专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度,减少征税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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