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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日遗产税看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小编:

一、遗产税的概述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①在世界上有税收制度的127个国家中,近100个国家正在或曾经征收过遗产税。遗产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最早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法老胡夫为了筹措军费开征了古代的遗产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的社会关系替代了君臣关系,遗产税的征收目的发生了变化,虽然其通常催生于筹措战争军费之时,但也都无一例外的被赋予“公平”、“正义”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功能。

二、美日遗产税的宏观比较

(一) 美日遗产税的效用

2. 增加财政收入。政府增加遗产税这一税收项目,一般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但是部分学者认为遗产税征管较一般税收更为复杂,可能会由于征收成本过高,导致入不敷出。

通过上表中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遗产税的确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其所占政府税收收入的比率较低,即遗产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不强。

3. 刺激慈善捐赠。遗产税之所以具备这项效用,是因为各国普遍将慈善捐赠作为遗产税的扣除项。纳税人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考虑而进行慈善捐赠。但同样都开征了遗产税的美日两国,富豪们的捐赠热情相差甚远。由此笔者认为影响人们进行慈善捐赠最重要的因素不是遗产税,而是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念,遗产税仅仅只是起到刺激的作用。因此,在不特定国家,其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念的不同,遗产税对于慈善捐赠的效用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 美日遗产税的发展趋势

1. 美国。美国遗产税存废的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经济原因:政府希望通过减税政策来刺激美国经济走出低谷;二是政治原因:代表富人利益的共和党和代表中下阶级的民主党的政治博弈。笔者认为,在美国过度集中的财富被视为是对民主政治的一种威胁,相应的巨额遗产在很大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与机会均等的民主理想相违背,而开征遗产税能有效的降低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②因此,虽然争议不断,但是遗产税不会在美国消失,考虑到刺激调节经济以及党派之争的因素,遗产税具体的税制、起征点和税率等会相应的发生变化。

2. 日本。日本遗产税之争的原因也有两个:一是经济原因,资金不流动是日本经济低迷的一个原因,因此政府希望通过遗产税的调整刺激消费;二是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本个人金融资产中有2/3属于老年人所有,并且继承者的平均年龄也都超过了60岁,这种现象被称为“老老继承”,政府存在一定的社会保障压力。对此日本政府采取“降低纳税基准、提升纳税比率、对死亡保险也征税”等加强遗产税征收力度的措施。可见,日本也不可能停征遗产税,只会根据自身需要对具体税制等进行调整。

三、 中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

讨论中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的问题,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下面笔者就着眼于中美日三国的国情,从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社会制度和社会公平四个方面对开征遗产税的基础问题进行探讨,浅析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

(一) 经济发展

美日两国都是在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前提之下将遗产税作为一项固定的税收规定下来。探究其原因,是因为只有经济有了一定发展,出现了所谓的“富人”群体,遗产税才有其充足的税源,也才存在征收的可能性。

(二)社会文化

社会文化的涉及的范围非常的广泛,遗产税在社会文化方面的考量,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二个方面:一是一国传统文化对于遗产税的认同性;二是如今的社会文化能否接受遗产税。

美国的传统文化十分重视个人主义,家庭并没有凌驾于个人之上,十分崇尚个人奋斗,很多富豪在死后并不会将财富留给自己的后代。日本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也崇尚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独立、奋斗的依旧是主流。但是日本传统文化受到中国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存在着儒家文化的影子,家庭观念相对美国明显要强,因此日本传统文化方面对于遗产税的征收有利有弊。而在我国,儒家传统文化的传承意识很强,“子承父业”是天经地义之事。因此我国传统文化对于遗产税的接受度相对较低。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的同时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也发生着同样巨大的变化。早在2007年,《国际先驱导报》联合新浪网对于“现在是不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最佳时机”这一问题进行了一次网络调查,其中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开征遗产税”的人占到67.74%,将近七成。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征收遗产税不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对于遗产税本身和我国社会现状了解的加深,遗产税将会越来越为我国现在的社会文化所接受。

(三)社会制度

涉及遗产税的社会制度可以分为法律制度和税收相关的制度。

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具备一定的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首先,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并且《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宪法基础。另外,《婚姻法》、《继承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保障。

税收相关制度方面,我国死亡报告制度等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这些相关制度的问题一直被拿来作为不开征或者暂缓开征遗产税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将正在考虑开征遗产税的中国现今的制度与遗产税制度实施将近百年的美国和日本近乎成熟的制度进行比较,存在不妥当之处。即使是在美国和日本进行遗产税征收之初,死亡报告等制度也是不存在的。遗产税的相关制度可以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建立并且不断完善,美国和日本遗产税的发展也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

(四)社会公平

基尼系数是衡量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体现收入分配差异程度。其值在0和1之间,越接近0就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反之则越趋向不平等。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达到0.6时,则表示收入悬殊。

遗产税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公平,相对于美日两国,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从2003年到2012年的10年中,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都超越国际0.4的警戒线,是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已然“报警”的官方基尼系数,不少民众仍然质疑其过低,可见他们对于贫富的两极分化是有切实的感受的。

四、 结论

从国情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经具备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第二,文化传统显示我国民众对于遗产税接受不利,但是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现在的一些调查数据都表明我国民众对遗产税这一观念的接受程度良好;第三,我国的社会制度特别是具体的税收相关制度不健全;第四,我国社会不公平现象严重,民众对于这一现象深有体会并且深恶痛绝。

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相关征收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的确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劣势,但是这绝对不是不开征遗产税的理由。我们看待遗产税这个制度,应该发掘其根本。无论从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还是从美日两国遗产税的发展过程来看,遗产税的核心作用无疑就是保障社会公平。因此在考量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时,应当着重考察的是我国的社会公平现状。当前的中国,在多种经济体制的作用下,社会财富相对集中到了少数人的手里,城乡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增加,不断攀升的基尼系数等数据显示我国贫富差距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更为严重的是民众对于这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已经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我国社会不公平问题的解决已经刻不容缓。所以,尽管遗产税对于社会公平问题的作用是相对平和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但是在民众对于社会不公平深恶痛绝的今天,拖延下去可能会产生更加严重的问题。我们可以将遗产税看作是社会的“排气孔”或者政府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一面旗帜。具体制度的建立,也会因为遗产税的开征而迅速的建立和健全起来。重要的是“排气孔”和旗帜的树立,可以宣誓政府的态度,政府积极的行动能够稳定民心,也就能为我国进行长期的更深入的改革,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贫富差距,赢得宝贵的时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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