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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制度的实施与改进

小编:付翠玉

一、我国上市公司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的实施情况

本文以2015 年6 月30 日为截止点,对我国股票交易市场执行特别处理(风险警示)( 下称风险警示) 制度的情况进行多维度分析,数据来源于Wind、同花顺和国泰安数据库。

(一)风险警示公司的数量分析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沪、深两市主板A 股共有504 家公司先后一次或多次被施以风险警示。按照这些公司被施以风险警示的次数,可以分为一次风险警示公司仅被实施了一次风险警示且不包括被实施了二次或三次风险警示的公司、二次风险警示公司先后被实施了两次风险警示,且不包括先后被实施了三次风险警示的公司、三次风险警示公司。目前,一次风险警示公司403 家,占79.96% ;二次风险警示公司92 家,占18.25% ;三次风险警示公司9 家,占1.79%。504 家公司都曾有过第一次风险警示,101 家公司有过第二次风险警示,9 家公司有过第三次风险警示。其中:2003 年、2006 年和2007 年均有超过50 家的公司被第一次施以风险警示,最近五年(2011 ~ 2015 年)上市公司第一次被施以风险警示的数量都在20 家以下,或因在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下,上市公司的终止上市风险或其他重大风险减弱;也或因部分上市公司仍钻取了风险警示制度存在的漏洞,采用了更为隐蔽的盈余管理手段。

摘除第一次风险警示之帽的公司再次被施以风险警示的现象发生在2002 年,从趋势上看,年均增长7家,其中2015 年增加了15 家。两次摘除风险警示之帽后的公司第三次被施以风险警示的现象出现在2008年,到2015 年也出现扩大化趋势,值得警惕。上市公司被施以第二次、第三次风险警示,也说明上市公司的终止上市风险和其他重大风险是持续存在且具有复发性的,对上市公司状况异常、风险警示的监测也应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应重点分析上市公司终止上市风险和其他重大风险产生的本质内涵,从源头寻找解决策略。

(二)原因分析

以《股票上市规则》(2014)为基础,分析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风险警示)的原因。

1998 年我国风险警示制度实施以来,沪、深两市主板A 股504 家公司先后614 次被施以风险警示,其中: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共计583 次,占94.95% ;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 其他风险警示共计31 次,占5.05%。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是上市公司存在财务状况异常/ 终止上市风险的关键认定标准,分别占全部风险警示原因的78.01%、8.14%、6.51%,共计占92.67%,其他9 项标准是关键认定标准的有效补充,它们共同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监控上市公司的终止上市风险,净化了股票交易市场的环境,抑制绩差股和壳资源炒作,实现了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是上市公司存在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认定标准,前两项认定说明企业的日常营业活动无法顺利开展或受到严重影响,后一项认定说明公司存在大股东利益侵占和严重违规担保,后果难以预计而给公司带来终止上市风险。对这三项认定,可以结合对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的研究,对公司筹资活动对营运资金保障能力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析,可能会更有效监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其他风险警示。

二、我国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制度的改进建议

纵观风险警示制度的实施情况,虽然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日渐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点改进之处:

(一)应适度顾及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多年来,风险警示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是站在企业和投资者(股东)的角度,没有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如银行、供应商、客户等)。随着公司治理由股东单方治理发展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风险警示制度也应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避免其受到损害。因此,在衡量上市公司终止上市风险和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合理选取数据或指标反映上市公司的银企关系、供应商关系、客户关系等,从根本上保护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和长远利益。

(二)可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当前的风险警示制度没有考虑现金流量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财务会计的三张主要报表,提供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我国风险警示制度仅考虑到权益(净资产)和净利润对公司终止上市风险的影响,忽略了现金流量信息。可以进一步思索如何把现金流量信息引入风险警示制度中来,如使用营业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到期债务比、现金营运指数、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来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三)风险警示认定标准的判断依据可以尝试使用相对数或指标目前,风险警示认定标准全部采用的是绝对数,如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 000 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 000 万元等,这些数据虽然可以从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上直接获取,对判断公司终止上市风险较为便捷,但不易于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等辨别上市公司的好坏、也不易于企业自身全盘了解经营业绩和整体发展状况,更可能造成个别上市公司钻风险警示制度的漏洞,玩起两年亏损一年盈利的盈余管理战术。

(四)应从本质上挖掘上市公司发生终止上市风险的深层原因当前的风险警示制度忽视了对营运资金需求保障能力的考察。上市公司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而被风险警示乃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最终都体现为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企业的营业活动难以为继,也就是说企业的筹资能力不能满足企业营业活动的营运资金需求,可以根据王竹泉(2010)提出的扩展的营业活动范畴和营运资金概念,设计体现筹资活动对营运资金需求保障能力的指标,如营运资金保障能力指数(营运资本/ 营运资金)去衡量上市公司的终止上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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