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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侵儿童案件的几点思考

小编:

【摘 要】近年来,猥亵儿童、强奸幼女等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并且呈现增长的趋势,案件发生的地点不仅有城市,还有农村,同时给家庭及儿童本身均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了有效地保护幼小受害者,严厉打击此类犯罪,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文章对性侵儿童案件的特点、成因以及预防进行分析,希望对预防此类案件提供帮助。

【关键词】性侵;儿童;对策;预防

近年来,性侵儿童的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并且呈现增长的势头和低龄化的趋势,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引起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反思。在此类案件中,受伤最深的是家庭和儿童本身,同时给社会、家庭和学校带来了极不安定的因素。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以及需要政府健全相关法律。本文主要分析性侵儿童案件的特点、成因和预防措施,希望从这几个方面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性侵儿童案件的特点

据统计,近年来的性侵儿童的案件主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强奸幼女案,另一部分是猥亵儿童案,其中强奸幼女案占80%以上。同时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约占70%,未成年人占25%左右,受害人遭受性侵时,年龄在10岁以下的占50%以上。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率几乎达到100%。结合具体情况,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由于幼女辨别能力差,对社会的认识不够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儿童又天真无邪,缺乏警惕性,同时,家长和学校又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没有尽到正确引导孩子、加强孩子自我防范保护教育的义务,这就为犯罪分子能够采取给零食、给钱财以及言语诱惑等方式侵犯幼女提供可能。

(二)社会经济在发展,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种种不便,家长在外出务工的同时往往把孩子留在原籍地,这就造成了留守儿童的安全和教育如何解决的问题。据统计,留守儿童是性侵儿童案件犯罪分子首选的“目标”,并且在此类案件中,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比例占到一半以上。

(三)未成年人在性侵害时容易采取暴力手段,究其原因,这些未成年人多有接触黄色影音视频或不健康的杂志刊物。受这些影音和刊物的影响,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未成年性侵者大多数均是采取暴力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四)在近段时间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小学教师奸淫、猥亵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农村小学教师明显多于城市里的小学教师,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的性质极其恶劣。又由于学校的特殊性,一名犯罪分子所侵害的对象可能是多人,并且具有长期性,学校的女生非常容易成为其性侵和猥亵的对象。例如在最近的报道中就看到,在某小学教师猥亵学生的案例中,侵犯人利用其教师的特殊性和有利条件,放学后假借辅导功课、批改作业、谈话谈心等名义,猥亵学生的身体,并威胁学生不允许告诉家长。这种方式是这类案件行为人惯用的伎俩,并且对被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地摧残,使学生和家庭收到了极大地伤害。

(五)在性侵儿童的犯罪案件中,强奸幼女案件最突出,占到了80%以上,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六)在分析性侵儿童的案件时,我们发现侵犯人是熟人的居多。这部分人利用其是被侵害对象身边的熟人的“优势条件”,对儿童相对较熟悉,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儿童的生活习惯,有的甚至还照顾儿童的饮食起居,有的是儿童从小一起长大的玩伴,有的甚至提供能够吸引儿童的物质财富等等,对被害人实施侵犯。

(七)此类案件发生的时间多为放学后或中午午休的时候。

(八)性侵儿童的案件中犯罪主体大多数是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或者说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没有占据重要位置。

二、性侵儿童案件对儿童的危害

儿童遭受性侵害后,对儿童本身和家庭都造成了难以恢复的伤害。大量研究表明,在儿童时期遭受过性侵害的儿童,成年后再次遭到性侵害的概率比常人高。遭受过性侵的儿童或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难以和他人建立信任或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害怕与异性接触,害怕与他人有身体上的碰触,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其成年后与异性交往的能力。

在儿童的心理上同样会产生难以回复的创伤,在心理上会产生恐惧,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会有强烈的不安全感,对被人难以产生信任的感觉,害怕再次受到侵犯和伤害,并且还可能会不同程度的产生心理阴影,如:罪恶感、羞耻感,与别人接触交往时感觉自己很丢脸,没有资格和别人平等相处或没有资格过正常人的生活等。这些心理阴影一旦形成,想消除这些阴影非一朝一夕可做到。心理伤害不同于身体伤害,一旦伤害难以恢复,并且还会长时间处于忧郁、沮丧的状态中,缺乏自信,时常自怜自艾,觉得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不幸、最可怜的人。调查研究表明,这些受伤害的人群,发生心理障碍和精神问题的风险明显高于没有这种经历的人群。被侵害者所受的伤害还不止这些,最严重的是,这部分受害人群由于心理极度自卑,又鲜与人沟通,可能会萌生轻生的念头等。

三、导致性侵儿童案件的原因分析

造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公众认识、文化素质和法律保护不完善等,具体如下:

(一)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儿童优先和保护儿童的重要性,但是家长的行为与他们的认识差距普遍比较大。现在,“棍棒之下出孝子”的理念在家长中依然还有“市场”,他们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怎么管是自己的家务事,他们不尊重孩子的想法,对孩子的权力没有正确的认识,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孩子,这样很容易让孩子产生叛逆的想法,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对孩子经不住外界的诱惑起到了一定的助长作用。

(二)许多家庭父母均外出务工、忙于生意或离异而无法顾及照顾孩子,一般把孩子托给老人或亲戚照顾,这就可能导致监护失控。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监护失控而导致的案例在此类案件中所占比例相当高。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在最需要父母陪伴的阶段,父母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陪伴在孩子身边,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子在这个阶段得不到父母的教育与保护,对孩子的心理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随着科技的发展,音视频资料的普及,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在这些音视频资料中不乏黄色表演和淫秽宣传,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缺乏辨别能力,对新事物的新鲜感比较强,很容易受到不健康的音视频资料影响,通过看小说、浏览网站、看电影、看电视等方式耳濡目染进而进行盲目模仿,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误入歧途。

(四)通过分析得出,此类犯罪主体多为小学以下文化,他们接受文化知识较少,辍学较早,缺乏必要的文化修养,自控能力较差,较易产生邪念和歹念,而实施性侵犯儿童的犯罪行为。

(五)受害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普遍比较差。当受害者被强奸或猥亵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主动的告诉父母或学校;受害者遭到性侵犯时一般年龄较小,缺乏必要的反抗和辨别,在一定程度上是犯罪分子很容易得手的原因;多数受害者平时缺少家庭和父母的关爱,这就给熟人作案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犯罪分子在这种条件下往往以熟人的身份对受害者十一小恩小惠进行诱骗,在诱骗不成功时往往态度强硬地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威胁被害者,实施侵犯后还威胁被害者不敢泄露。

(六)受害者和家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当儿童受到侵犯时,受害者和家人缺乏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认为遭到侵犯是“丑事”不能张扬,否则毁坏了女孩的名声,以后难以见人,因此,当公安机关来调查性侵犯案件时,家长不仅不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有些家长甚至指使孩子否认被奸淫的事实,这给侦破案件带来了很大阻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犯罪行为,导致案件易发多发。事实表明,受害者和家人的这种单薄的法律意识不仅不能保护孩子,反而给孩子增添了新的负担。

(七)由于现在的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比较迅速,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并且对培训内容和形式缺乏科学的规范,政府监管也比较滞后。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个别老师缺乏守法意识。在机制上也有待完善,比如缺少对教师、医生这种特定的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规定,缺少对相关部门的干预救助措施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同时,专业性的儿童社工服务机构比较匮乏,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暴力伤害方面的投入与儿童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也较大。这些也是造成校园性侵案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预防性侵犯儿童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儿童性教育知识的普及程度。家庭进一步加强对孩子性知识教育,提高孩子的分辨能力,培养孩子自觉抵制不良的行为,同时家长还应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品行给孩子做一个好榜样。学校应增设专门的性教育课程或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们的性知识教育,比如,开展性教育讲座、播放性教育宣传片、以及开设生理卫生课程、普法课程等,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切实提高中小学生的性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加强法治文化教育。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让人们意识到这类案件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并带有严重的后果,从法律的角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意识和监督意识,使犯罪分子望而却步,进而放弃作案念想和意图。

(三)对于留守儿童,需建立组织保障建设。一是要对留守儿童进行登记并定期走访,第一时间掌握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二是要增加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对留守儿童尽可能采取学校寄宿的形式学习,让儿童在学校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四)加强现有教师,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新进教师的准入管理制度。教师的素质对孩子的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教师的道德品质对孩子的成长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责任心强、道德品质好、素质高的人优先选入教师队伍,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引导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五)提高幼女安全防范的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研究表明,家庭和学校对幼女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非常重要,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对提高幼女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性侵害的意识有重要意义。让孩子在与人交往过程中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防止被侵犯的第一步,一旦受到侵犯要及时报告老师、家长,以利于案件的侦破,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六)改善社会大环境,从源头上根治侵犯儿童性权利的案件发生。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始终保持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严厉的打击态势,另一方面,家庭、学校、社会要注重孩子的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加大打击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等违法活动的力度,给未成年人的心灵留下一片净土,防止此类违法活动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预防儿童免遭性侵犯是一个大家都很关注大问题,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努力,我们要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放到重要的位置,而不是等案件发生后积极堵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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