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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农村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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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从古代到近代,从奴隶买卖到“个人自由”,这个演进的过程便是封建社会。要明了这社会的本质,如同其他社会一样,非剖析它的生产关系不可。封建社会的生产简直可说全部是农村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因为地方和时代的不同,显然有很多的差别。赋役制(日本的庄园制,西欧东欧的Colonia,俄国的ОБРОК),强役制(西欧的Villainage,le servage,die Leibeigen-schaft,俄国的БАРЩИНА),工偿制(俄国的ОТРАБОТКА),都是封建社会的不同的生产关系。

赋役制|农民有一切农本;对于他所耕的农田有永久使用权。

强役制|农民有一切农本;对于他所耕的农田一部分有永久使用权,一部分既无所有权又无使用权。

工偿制农民大部分有一切农本,有少量的土地;但是或者钱或者谷或者土地往往不能够用。

赋役制|地主没有农具耕畜;但领有全部农田,分给农民耕种。

强役制|地主没有农具耕畜;但领有全部农田,一部分自己经营而役使农民耕种,一部分分给农民耕种。

工偿制|地主大部分没有农具耕畜;但有多量的农田,或全部自己经营而使负债的农民耕种,或分一小部分给农民耕种。

赋役制|地主所借以剥削农民的是经济外的强制权。

强役制|地主所借以剥削农民的是经济外的强制权。

工偿制|地主所借以剥削农民的是因为他借钱借谷或借地给农民而发生的债权,和经济外的暂时强制权。

赋役制|剥削的普遍形式是物租,但一部分是力租。

强役制|剥削的普遍形式是力租,有时还附加些物租。

工偿制|剥削的普遍形式仍旧是力租,一部分是物租,但工资形式已经存在。

赋役制|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空间上并不分开,而农民不能享受他的剩余劳动的生产物。

强役制|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空间上都划然分开,而农民不能享受他的剩余劳动的生产物。

工偿制|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分开,或不分开,而农民但求他自己能够享受他的必要劳动的生产物。

强役制到雇工制(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转变的程序中,在俄国有工偿制;在法国另有别种制度。中国现在,赋役制,强役制,工偿制,或雇工制虽然不能说完全没有,可是绝不占农村生产关系的主要地位。封建社会的农村生产关系,除赋役制,强役制和工偿制以外,其他制度的分析还待继续进行。

一 赋役制

赋役制以小规模农业的自然经济为基础,联合着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在小经营中制造必要的及剩余的生产物。这种剩余生产物以物品田租的形式流入地主的掌握中。物租与力租不是没有合并的可能,但在赋役制下力租确限与极小部分。即使中国或印度的地主比较法国地主所领的土地面积要小得多,土地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间的生产关系还是丝毫不变的。印度的与中国的地主在赋役制下同样是以物租的形式向农民榨取剩余生产物的。这种榨取方式同欧洲中古时代地主所用的完全没有什么差别。在赋役制下,这种榨取的方式决不会因土地属于封建国家或属于私人所有而有所改变。因为赋役制时代的赋税与田租是同一性质的。那些专门注意到土地所有的大小,或僧侣政治的有无,或集权分权的差异,或地主是否有司法权的人们便错认了封建组织的根本。他们因为忽略了农民与地主间的生产关系及掠夺方式,所以不能明白封建社会的本质。封建社会的这种生产关系和掠夺方式很能够从田租的形式中观察出来①。在自然经济还没有破坏的时候,如果物品田租流行得最广,即是表现着赋役制势力的支配;如果力役田租流行得最广。即是表现着强役制势力的支配。

赋役制的剩余劳动生产物普通和必要劳动生产物都在直接生产者的经营中间。强役制下的必要劳动生产物虽然在直接生产者的经营中,其剩余劳动生产物却在地主的土地上面。赋役制下的农民是相对的独立生产者。强役制下的农民则除能自由经营他的小小的“分有地”以外,却完全失去他的独立性质。自地主看来,他们和其他的生产手段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西欧从赋役制到强役制的转变和从地方分权到中央集权的过渡完全相符合②。因为西欧赋役制时代的政治表现为分权;强役制时代为集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② 日本封建的前期表现地方分权。后期则表现中央集权。但小野武夫尚疑中央集权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可能(小野武夫,农村社会史论讲,东京,昭和二年,页13;1

80)。

13世纪的末年莫斯科附近地方有一种封建社会。土地的全部当时皆为那些战争的领袖所有。他们和他们部下的武装者统治了全部的劳苦群众。这些武装者便是后来的地主,又名贵族。他们主要的职业是战争,对于农业经营原来没有什么兴趣。除开住宅以外,他们自己只管理菜园果园以供给自家应用。他们坐收农民的物品田租。农民自己贩卖生产物的很少;他们的生产物一部分留给自用,一部分缴给地主。物品田租不仅限于农场生产品,并且还包含着许多手工制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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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Dubrowski:“16世纪俄国的商业发展并不比中国落后。外国人那时游历俄国的都说莫斯科商业不亚于那时的伦敦,甚至说不亚于那时的日尔曼自由商业都市”。

地主要求金钱的迫切,使他们觉得农民所供给的谷物还不十分可靠。他们终于自己经营农田,想自己独立“生产”。当然他们自己不会去做苦工,还是要他们的仆人去下田耕种。他们经营的农田扩张起来,单靠仆人的工作是不够的;他们就不得不强迫那些有农具的农民来替他们耕种。所以从前农民缴纳物租以外只须替地主担任很轻的劳役;现在这种劳役,处于地主强迫之下,便很快的加重起来①。从前替地主做工,一年以内不过八天。现在每星期须有两天。后来每星期三天,并且还有增加。力租与物租农民必须同时负担。

但如此还不足以使经营农田的地主满意。要应付地主农田上正在扩大的工作,只有增加农民的一法。恰好那时许多新结婚的青年农夫农妇,因为要打算成家立业,必须要求得家庭以外的援助。他们需要农舍,耕畜,农具;他们并需要种籽和食粮,开始去从事农作。经营农田的地主们就利用这良好机会,给与农民上述的一切需要品;同时便一步一步的紧逼着农民替他们做工。因为借贷的关系,农民就完全被地主制服了。自然最初的时候农民不惯于这样的压迫。无论是陷于力租的旧农民或是负债而劳役的新农民,都设法要逃避那苛刻的商业性质的地主经营②。于是地主们勾结封建主,最后又凭借莫斯科王公的势力,得着自由处置农民的特权。农民虽然逃避,地主可以找他们回来,严紧的给他们工作,使他们无法可以离开耕地。没有这样权力的地主们只得眼看着他们的农田一天一天的荒芜起来;这些农田便被有威权有势力的大地主们(当时最著名的大地主就是寺院" )并吞去了。在这个局面里,强役制的经济便建立于俄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 Dubrowski:“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引起赋役到强役的过渡;它们本身没有什么生产方法,没有剥削直接生产者的特殊方式,也不能单独创立一种社会构造。但在封建社会各种构造的罅(瓦器的裂缝)隙中,商业资本和高利货资本确负了重要的任务。在许多要素中间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即是使任何一种封建社会构造兴起,扩大,而后解体的一个因子”。

隶市场已衰落了,大规模的地主经营(Latifundia)便向小规模的农民经营(Colonia)迅速的让步①。这种农民(Coloni)的农具和耕畜最初虽由地主供给,后来完全要由他们自己置备。他们假使耕种官地,必须缴纳物租和少量的力租;假使耕种私人的土地,同样须缴纳物租,但力租的部分往往用钱租去替代。物租租额的多少要看农产的性质而定,有时占产量l/2,有时l/4,有时1/3。力租的担负较轻。一年不过是六天的工作。至于钱租在那时就没有通行的可能;因为第3世纪中罗马的币制已很纷乱,钱的价值早已跌落了②。

5世纪后东罗马帝国招抚夷狄,释放奴隶,积极改良农业,帝国的威权因此大振。可是,屯田一天一天的扩大,地权亦一天一天的集中到寺院和贵族的手里;政府的官地渐渐减少;小地主(原来经营军屯或民屯的主人)也渐渐降而为贫民(Penetes)。贫民先失掉自己的农田接着便替人家耕作。6世纪至8世纪间在寺院和政府官地上耕作的农民(Liberi coloni)③对于耕地虽然没有所有权,却还有永久的使用权(ususfructus),能够享受一部分的生产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 W.E.Heitland,Agricola,Cambridge,1921,pp.211—212.

③ coloni有两种。第一种是Liberi coloni,又名tributarii,又名inqnilini。这种农民在贵族的土地上耕作的很少。第二种是adscriptiltii,又名enapographoi,大多数在贵族的土地上耕作。第8世纪以后第一种已实际变为第二种,而第二种已和农奴(servirustici又名。paroikoi)没有什么不同。

这种使用权可以世袭,也可以移转给人家。农民的婚姻和迁徙可以自由,在家庭中可以执行父权,在法庭上可以有证人资格。他们把农产物的大部分献给地主作为物租(cens),另外缴纳些钱或物品作为附租(canons)①。

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 “农民的形成农奴在镰仓时代即有之”。佐野学日本历史研究,东京,昭和五年,第75页。④Oleg Plettner.“Zum Studium des japanischen Feudalismus,”Agrar-Probleme,2Bd.,l Hefr,Meunchen,1929,S.119一132.

⑤ 本庄荣治郎,日本社会经济史,东京.昭和三年,第229—230页。

农民的两种农田。后者分给农民作为他们的“分有地”。这些农民除土地外还得到林地,有时并牲畜等等。他们用自己的劳力和自己的农具来耕种这土地,以获得自己的食料。农民从这样得来的生产品就是代表一种必需生产品;对于农民是一种必要的生活资料,而对于地主就是一种必须要的劳动的保障。农民的剩余劳动是用在以他同一的农具去耕种地主的土地上的。这种劳动的生产物便流入地主的仓库中。所以剩余劳动在空间上就和必要劳动分开:替地主耕地,另外替自己耕种“分有地”;某几天替地主劳动,某几天替自己劳动。在这种经济组织中,农民的“分有地”,依现代的概念讲来,不啻代表一种现物工资;而对于地主便是一种保障劳动力的方法。“分有地”上的农民的“自己”的经济,就是地主经济的条件;它的目的并不是来保障农民的生活资料,实在是保障地主以必须要的劳动力①。

很显明的,要强役制支配社会,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②。第一,自然经济占统治的势力。地主的田庄和外界的联系是很薄弱,自成为一个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世界。到了强役制的末期,那专为贩卖的地主的谷物生产特别发达。这便是指明强役制崩溃的现象。第二,在这种强役制经济之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分得林地,特别是分得农田;并且他必须束缚在土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Л.Б.KAMEHEB.PEц,B.И.ЛEHИH,СОЧИНЕНИЯ,MOCKBA 1926,TOM 3,STP.139—141.

上,完全不能离开.否则地主所需要的劳动力便不能有所保障。所以掠取剩余生产物的方法,在强役制经济中和资本主义经济中完全是相反的。前者的基础是以土地分给生产者;后者则反而使生产者从土地上解放出来①。第三,农民个人的隶属于地主也就是这种制度的一个条件。如果地主对于农民的个人没有直接的权力,那么占得“分有地”而自己经营的人们就不会受地主的统治而替地主去劳役了。所以马克思讨论力租的时候,对于这种经济制度的估量曾说“经济以外的强制”是不可少的②。这种强制的形式和程度有许多很显然的差别,从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起直到有身份的农民也被剥夺权利为止。第四,技术极低和守旧的状态也就是强役制的条件和结果。因为" 这种经济制度是完全靠那困于贫穷,被压迫而有个人的隶属,且知识又十分愚昧的一般小农来维持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 K.Marx,Das Kapital,8 te Auflage,Berlin.1929,3Bd,2 Teil,S,289。

强役制在西欧8世纪时已是普遍。农民经营(colonia)很快的转变到地主经营(Villainage)在罗马和日耳曼两种文化愈加混合的地方,这样的转变是愈加迅速,并且愈加完全,特别是在法国,英国.挪威,瑞典,丹麦等处,虽然并不当这个潮流的要冲,虽然各自有它的特殊习惯,但也随着各自的路线而达到强役制。不自由的农民(adscriptitii)死了或被驱逐了,他们的耕地便收归地主。地主强迫其他农民除缴纳物租以外。还要在这耕地上工作。他也许清理出一块整块的土地以便自己来经营,因此对于力租的要求更是扩大①。

试看12世纪末年(强役制在西欧快要崩溃的时候)英国地主经营的地方(Manor)。首先可注意的就是地主的住宅,附近有马房,堆栈和奴仆住的小屋。这些房屋的后面是一大块的耕地,就是地主的自营地(home-farm)。离此不远住着地主隶属下的许多农民(villains)②这些农民住所(village)的周围分散着一条一条的耕地,就是农民的“分有地”。夹在“分有地”中间还有几条耕地也归地主自己经营的。“分有地”和自营地既如此错杂,所以西欧强役制的地主经营中力租以外还要附加物租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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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Hasbach,Die englischen Landa rbeite in den letzten hundert Jahren,Leipzig,1894,1 Kapitel.③ 有时因为土地的位置关系,地主先收取物租而附加以力租。Vinogradoff,ibid.,p.650,但力租(agricultural services)还是最普遍最主要的。“These can be no doubt that villain" service meant agricultural Service.But surely villain service was adue,as a rule,from villain tenants, and villain tenements,as a rule,were tenements of vil1ains.Other combinations were not impossible,but exceptional.”——The collected papes, of Paul Vinog adoff,Oxford, 1928.V01.1.p.123.

力租有时分正附两种。可举英国的一个地主经营(Manor of Tidenham)为例。农民替地主耕作每星期三天;这是力租的正租(week-work)。另外每年替地主做几天劳役;这是力租的附租(bene-work)。西历950年时Tidenham只有正租,没有附租。那时当地的物租是蜜酒,棉纱和猪肉。三百年以后,该处农民有工8英亩“分有地”的,须担负的力租如下:正租是138工,附租是耕种半英亩的小麦和一英亩的燕麦。农民替地主耕作必须使用农民自己的农具和耕畜(大半是八只牛)。同时物租虽然减少(在耶稣“圣诞节”纳母鸡一只,在耶稣“复活节”纳鸡卵五枚),钱租却已经开始征收。农民养一只一岁的猪须纳一辨士,半岁的纳半辨士。农民出卖马或小马也须同样向地主纳钱。不向地主纳钱,农民就不能嫁女(merchet);不向地主纳钱,农民就不能擅自离村(chevage)①。

S'il a grasse oie ou la geline,

Un gastel de blanche farine,

A son seigneur tot le destine.

三 工偿制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② Boissonnade, p.86, 92, 96, 101, 145, 146, 181.

强役制破坏以后,农民经济便从地主经济中分离出来。在俄国农民能够赎回他自己的土地而变成完全的财产主人;地主经营同时转变到建筑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一种制度。但这种转变,因为有两个主要的原因,绝不会立刻完成。第一,资本主义生产上所必需要的各种条件还没有完备。一方面它需要惯于工资劳动的人们;农民的农具必须有地主的农具来替代。另一方面,农业上的需要组织如同工商企业的需要组织一样。这些条件只能渐次形成。在农奴解放或强役制崩溃后有些地主想立刻从俄国国外运入机器,并且想招收外国的工人来发展企业。他们的这种计划终究完全失败了。强役制不能立刻转变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第二原因,就是强役制虽然已经破坏,却还没有完全消灭。农民经济还没有完全从地主经济中分离出来。因为俄国农民的“分有地”中最主要部分如:“割取地”①,森林,草地,水池,牧场等等,还是在地主手里。农民没有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就不能完全独立经营,而地主却可以用工偿制的形式来继续享受他旧有的权利。短期义务,轮流帮工,派用车辆,擅加体刑和农民的被编入社会团体工作等等的“经济以外的强制”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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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割取地”即1861年俄国地主从农民的“分有地”中所割取的土地。

资本主义的经济既然不能立刻成立,而强役的经济亦不能一时消灭,所以惟一可行的经济制度只是一种过渡的制度;就是资本主义的和强役制度的特征连结起来的一种制度。农奴解放以后,地主经营便包含着这些特征。在这过渡时代所特有的各种形式不同的地主经营,可以归纳到最复杂的两种基本制度:工偿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在工偿制下地主用附近农民的农具来耕种土地。至于报偿的形式并不足以变更工偿制的本质(例如在契约的雇佣下,就用货币来支付;在对分农产制下,就用生产品来支付;在狭义的工偿制下,就用农田或林地来支付)。工偿制简直是强役制的遗物①。强役制的特征差不多完全和工偿制相同(惟一的例外就是在有一种工偿制的形式中,缺少了强役制的一个条件:就是在契约雇佣下,劳动的报偿并不用现物而用货币来支付)。可是工偿制和雇工制事实上互相错综,构成了极不相同极其奇异的经营形式②。在许多大地主的土地上,这两种制度会合并起来,去对付各种不同的工作o。这样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的经济制度的结合,在实际生活上当然会引起许多最厉害最复杂的冲突。许多经营的主人就因为这些矛盾的影响而遭覆灭了。这也是一切过渡时代所特有的现象。

当着工偿制过渡到雇工制或和雇工制相融合的时候,它们中间几乎不能分划或者有所区别。例如工偿制下的农民租得一小块土地,他必须为它而替地主做一定日数的工作(这种现象是最普遍的)。在这样情形之下,这种农民和西欧的或沿波罗的海各地的雇农有什么区别呢?后者同样的因为要得到一小块土地而必须替地主做一定日数的" 工作。根本相反的两种经济制度显然的被生活上的要求所逐渐混合,直使我们不能断定什么地方是工偿制的末尾,什么地方是资本主义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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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举一个显明的例:俄国农部的一位新闻记者写著,“在ОРОЛ省ЕЛЕЦКИЙ县南部.大地主的土地除由常年的雇工耕种外,大部分都租给农民而由他们来耕种。以前的农奴现在还是向他的旧地主租借土地。并以耕种地主的土地为交换条件。像这样的农村里仍保留着强役制的名称”。另一个例:某地主自己说:“在我的经营中一切工作都由我的以前的农奴来执行。他们非这样替我耕作。就不能在我的牧场上放牛牧马。只在开始翻耕和播种的时候,我才雇用短期的工人。”

② 雇工制就是地主企业家雇佣自由工资劳动者(年工,季工和日工等)用地主的农具来耕种的一种制度。

③ 大多数的地主经营都是将极小部分的土地雇年工或期工用地主自已的农具来耕种;其余一切土地交给农民去耕种,或用对分农产制,或用土地,或用货币作报偿。在大多数的大地主土地上,同时存在着差不多一切,或者很多的雇佣方法。

工偿制的形式确是非常复杂。有时农民用自己的农具替地主耕种以求得金钱;这就是所谓“契约的雇佣”,或“按亩的工资”,或“轮流耕种”(一亩春耕,一亩冬耕)。有时农民向地主借谷或借钱而替地主耕种。这种还债或还利的形式,格外显明的表示一般工偿制所特有的一种高利贷的奴役的雇佣性质。有时农民因为损害了地主的土地而替他工作(就是农民以耕作来抵补法律上所规定的,损害地主土地而应受处分的罚款)。有时农民是“出于尊敬”地主而替他耕种——实际是农民为了要求地主给他雇佣工作而奉送给地主的一种赠品。最后还有一种最通行的工偿制形式。在这个形式下,农民借用地主的土地,或农田,或林地,而和地主对分农产;拿物品或货币缴纳给地主;或直接的替地主工作。

最重要的一种工偿制便是因为农民要求土地而成立的,即所谓“工偿的和物租的租佃”。这种“租佃”简直是强役制的残余。在强役制下地主把土地交给农民而使他工作,和在工偿制下地主把土地出租而得到劳役的报偿,显然的有完全相同的经济意义。但有时“工偿的和物租的租佃”也会转变成资本主义的租佃。地主借给农民小块的土地,无非是要保障他自己经营的地上能够得到农民的劳动。俄国所有的统计上曾经证明这种“租佃”和出租者自己的经济有很密切的联系。地主自己经营的土地上耕种的发展,就使地主在必要的时候要求取得劳动力的保障。所以在许多地方发现这一种的趋势: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而使农民到他自己经营的地上来工作;有时地主使农民替他工作以外,还要收取一些生产品。出租土地者自己的经营愈加发展,可以出租的土地愈加减少;对于出租的需要反而愈加紧张。所以这种“租佃”的形式愈加推广,出租的土地就愈是狭小。这是一种特殊的租佃。它表示土地所有者并不是在那里放弃而是在那里发展他自己的经营;它也表示农民的经济并不因为耕地扩大而得到巩固的地位,农民反因此而变成农村的工人。租佃的成立在农民经济中含有相反的意义:一方面是为着扩张经营的利益,另一方面是被贫穷所逼迫的原因。在地主经济中出租土地也含着两种不同的意义:有时这种租佃不过是把土地交给人家以换得地租;有时这种租佃就是自己经营的方法,就是保障地主土地上劳动力的方法。

各种来源不同的统计上都一致证明工偿制下雇佣劳动的报偿,常常会比资本主义的“自由”雇佣劳动的来得低。工偿制下对分的物租,一般讲来,总比钱租贵,有时甚至贵过两倍。付物租的租佃在最贫苦的农民中特别发展。这是饥寒交迫下的一种租佃。在这种租佃下的农民已经没有能力来反抗他自身变成农村雇佣劳动者的趋势了。比较富裕的农民都希望用货币来缴纳田租。用货币缴纳田租不但可以使田租减贱,并且还可以使缴纳者自身能够从奴役的雇佣中间解脱出来①。据俄国农部发表的统计,在用农民的农具去耕作的工偿制底下,每俄亩冬麦所需的平均工资只是六个卢布(中央黑土带1833—1891年的统计)。按“自由”雇佣的雇工制来计算,同样的工作除马匹外,单单人力一项已是六又百分之十九卢布(马的劳动至少需四个半卢布)。所以当时统计者很惊异的认为“这是完全非经常的现象”。如此看来。纯粹资本主义的“自由”雇佣劳动的报酬,确高过于一切奴役形式的或资本主义以前各种形式的报酬,这个事实不但见之于农业。而且见之于工业;不但见之于俄国而且见之于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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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那时候租佃的统计,完全证明只有贫农才用工偿制及农产对分制去租借土地;富农则都想用货币去缴纳地租。这是因为在工偿制下物租比钱租要贵些。

再举一个比较完全的统计,就是俄国CAPATOBCKИЙ县的:每一俄亩的耕种,收获,上仓和打禾所需的平均工资,在工偿制下是九又百分之四十卢布;而在“自由”雇佣的雇工制下就需要十七个半卢布。每一俄亩的收获和上仓所需的平均工资,在工偿制下是三又百分之八十卢布,而在雇工制下就需八个半卢布。

按这统计看来,工偿制下劳动的价格比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普通要低到两倍以上。工偿制工资的这样的低,很显明的指示“分有地”是一种现物工资,也就是土地所有者得到贱价劳动的一个保障。但工资上的差别还不能完全描写“自由”劳动和“半自由”劳动间的分别。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半自由”形式的劳动必须使被雇者个人隶属于雇主;必须多少保留着“经济以外的强制权”。恩格卡尔脱①很恰当地说:“借钱而用工偿制来作抵,是最有保障的一件事。因为用刑法的命令叫农民偿债是很靠不住的;可是,农民所欠的工作长官可以逼迫他去执行,他虽然自己的田里还没有收获”。只是多年有奴役习惯的,多年充当农奴的人们才会养成这样的驯服。所以如果一般人民没有某种系结一一或系结于所在地,或结系于公社——没有相当的不平等,那么工偿制便不能成立。同时工偿制的这些特征必然地会使生产力降低。建筑在工偿制上的经营方法一定是很守旧的。工偿制的奴役劳动,依它的质量来讲,一定很接近强役制的农奴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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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偿制和雇工制的结合,便使现代的地主经营很像俄国在大规模机器工业没有出现以前的纺织业中所统治着的那种经济组织一样。当时纺织工业中一部分的工作由雇佣劳动者用商人的工具来执行(如摇线,染色和理纱等);另一部分是由有工具的习于手艺的农民用商人的原料来做。这是好比在地主经营中一部分工作由雇佣工人用地主的农具来执行,另一部分是由有农具的农民在地主的土地上来做。在纺织工业中除商业资本和" 工业资本的联系外,统治手艺工人的势力还有奴隶式的劳动,中间人的操纵和物品工资等等。在地主经营中,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和工业资本同样的结合起来;地主用减低工资的各种形式来维持农民的个人的隶属。建立在幼稚的手工技术上的纺织工业生存了数百年;但三十年的大规模机器工业的发展,便把它打击得粉碎。地主经营中的工偿制也是几百年建立在守旧的技术上的,可是农奴解放后也就很快的开始向资本主义制度让步。这样看来,在纺织工业中和地主经营中,旧的制度是代表生产力停滞的形态(所以也就代表一切社会关系的保守性质)和专制的残酷的统治。同样的,在纺织工业中和地主经营中,新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代表一种进步的势力,虽然这个新制度的内部暗藏着不少的矛盾。

现代地主经营中的工偿制可以分为两种:第一,只是有耕畜和农具的农民所能履行的;第二,没有任何农具的农村无产者所能履行的。第二种工偿制就是向着资本主义的直接的过渡形态。它在无形的转变中和资本主义相融合起来。许多人往往没有把这第二种工偿制和雇工制划然分开。可是这样的区别在工偿制被雇工制排挤的过程中,工偿制的重心从第一种转到第二种的时候,却具有极大的意义。试看莫斯科省土地统计册上的一个例子:“那里大部分的地主的土地上,翻耕和播种(这些工作的好坏对于收获的多少有很大的关系)由雇佣的长工来执行;谷物的收割(这是需要时间适当而迅速的一种工作)就交给邻近的农民来执行。这些短期雇农所得的报偿便是货币或林地”。在这样的经济关系中,大部分的劳动力虽然还属于工偿制,可是资本主义制度(雇工制)已无疑地占了统治的地位。那些“邻近的农民”实际已是农村中的工人;正像德国的“契约日工”一样,自己也都有一点土地,而每年在一定时季中被人雇佣去做短工。

农民的分化也是工偿制崩溃的主要原因。富裕的农民自然不会去接受工偿制;因为只有比较贫穷的人才去执行那报酬最少而又会破坏自己的经济的一种工作。农村中无产者也不能适合于工偿制;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的小块土地,绝不像中等农民那么系结着土地;他们可以在“自由的条件”下被人雇佣。这就是说,无产者倒反能够避免奴役性质的劳动,而他们劳动的报偿倒反要比工偿制下的来得高些。至于中等的农民,随着自然经济的破坏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或者渐渐的无产化,或者渐渐的变成富农。纯粹的资本主义必然要掘去工偿制的根基。所以工偿制快要崩溃的时候,地主们就大家起来反对农民的离村。

农村经济的著作者早已指示,农民的分化和资本主义的排斥工偿制有不可分离的联系。例如史脱步德教授①在他的《俄国农村经济论文集》序言中曾写着:“现在农民的经营中,

已发现了纯粹的雇农和兼营农工业者的分化。这些兼营农工业者已经是大规模的经营者;他们自己开始雇用着纯粹的雇农。除非有十分的需要去增加耕地或借用山地,他们自己就可以不去给人家做工。可是万一要多得些耕地或山地的时候,他们还是要屈服于工偿制的。农村中有许多劳动者连马匹也没有;这些人们自然就不得不变成纯粹的雇农。至于那些逗留于工偿制下的农民,因为自己所有的马匹不足,并且还有许多烦杂的事务,种种影响到工作的质量和时间,他们竟变成低能的生产者。所以他们必然会很快的降为纯粹的雇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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