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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农地改革新路径探析

小编:

【论文关键词】:地租理论; 农地改革; 新路径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研究和学习,试图找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路径。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揭示了不同土地制度的形成与特点;地租产生的条件原因、地租的基本形式;分析了土地价格的实质和发展趋势,撇开的特殊内容,其对认识我国当前农地制度改革也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马克思认为,任何所有权存在的理由,都必须以一定条件下具体存在的生产方式,以一定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来加以说明。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土地所有权最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运用这一原理分析我国当前现实,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首先,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显著。

我国农村在数量上占巨大优势(十三亿人口九亿是农民),全国各地农村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且大部分地区较落后;农产品的绝大部分必须作为 直接的生活资料,由生产者即农民本人消费,并且只有除此以外的余额,才作为商品进入同城贸易,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首先必须保证广大的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使用权。而集体所有制恰为农地利用符合整个和要求提供了制度基础。

其次,当前我国农地功能状况。

在原有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一方面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分割政策的结果是国家在农村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和产品缺失。另一方面,农民收入水平低,由农民付费的商业社会保障难以建立。截止2002年,农村参加养老的人数仅占农村总人口的6.98%,这就意味着在国家对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和农民家庭个人难以建立社会保障的情形下,土地不仅仅是承担着生产要素的功能,同时也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甚至已经异化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土地产权明晰化、规范化

"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就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1]单纯的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而土地不被出租,不仅土地所有权没有经济价值,而且,土地不能充分利用。所有权强调的是保障所有者的权益,但仅此一点是不能够解决土地的效益问题的。而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就必须建构各种土地权能,明确权能主体。在经济中,产权分离本来不影响交易,影响交易的是权利界定的模糊和不稳定增加交易费用。

国家,集体,农户间的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不清,集体和居民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由于按人口均分土地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虽然国家对农地承包期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农地承包经营期经常调整,使得农民对农地的投入不足,造成农民对农地经营的短期行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飞速发展是产权界定相对清晰的结果,符合马克思地租理论。正如登姆塞茨所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2]可见,产权明晰促进交易。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直接赋予农民,使农民享有明确、稳定、完整、有效的土地产权,最根本的是使农民的土地产权真正有权威性,从制度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从内容上赋予农民对土地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持有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基础,土地处置权是土地产权的象征,土地收益权是土地产权的实质和实现,应当从法律上确保农民自由使用土地、处置土地的权利和对使用、处置土地的收益享有排他性的收益权。

三、培育健全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提高农地利用效率

尽管"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3]但是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必须要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纯经验的和的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够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它另一方面使土地所用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从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分离。而生产关系的变革则推动了生产力通过对科学的自觉应用而得以发展。"[4]从我国当前农地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实际情况看,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农户家庭占有和使用,但实际上国家(各级政府)仍扮演着所有者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进一步分离,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确保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逐步培育健全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机制、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具体来讲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营造公平的竞争,采取各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政策充分调动土地经济关系中各方面的积极性。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明确划分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农地流出和流入双方的经济利益,有条件的地方筹措必要的风险基金,逐步形成土地流出者、流入者和管理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机制。

四、改革农地征用制度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地租的流向反映土所有权的主体是谁,地租的大小可以代表各权力的大小。 这种农民土地权利被侵害的现象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分离状态造成的。一些经济利益集团通过地方向上侵蚀中央政府的终极土地所有权,向下侵占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状态造成的,地方政府在征地时,以国家公共权力代表身份出现,使管理者具有超越法律的绝对优势地位。

由此,凡真正属于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的继续按现有的规定征用,对于商业性目的用地在征购过程中国家进行指导,协调而不包办一切,让农民集体与用地方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政府批准执行,防止征用权的滥用。

参考文献

[1][3][4] 马克思. 《资本论》.

[2] H. 登姆塞茨. 《关于产权的理论》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P97.

[5] 同春芬. 《转时期中国农民不平等待遇透析》, 社科文出版社, 2006年版D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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