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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新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小编:汪家玮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但高校财务管理却难以跟上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为了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完善高校财务制度、促进高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和教育部先后修订了高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于 2013 年 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了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简称新《财务》),2014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简称新《会计》)。新《财务》和新《会计》的正式实施提高了高校的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质量,也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高校财务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对新《财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新增成本费用管理等几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新制度的实施对于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预算管理方面利于进行科学预算

新《财务》完善了预算管理,为高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精细化、专业化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高校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新《财务》对预算编制的方法、编制程序和预算管理办法都提出了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和程序化的要求。新《财务》中关于预算管理的新规定会促使高等学校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编制更加合理的财务预算,对预算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更为科学、精细的控制和管理。新《财务》要求预算编制要将结转与结余的因素考虑进去,即考虑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即在安排当年的支出时,除了要考虑当年能够实现的收入以外,还需要考虑以前年度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做到每项支出有来源,预算编制详细完整。考虑到新《会计》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反映学校现实的收支情况,结转和结余管理以及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办法将大大提高学校资金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新《财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的因素,结合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高校在预算管理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才能上报,高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强调了预算的严肃性和集体决策性。这些促使高校要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从而不断改进高校财务管理的工作方法,编制更加积极稳妥的收入预算以及统筹全局、重点突出的支出预算。当前高校普遍存在重预算、轻决算的现象,财务决算工作仅仅停留在完成决算报表的编制和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阶段,忽略了通过决算来查找管理及核算中的问题这一重要环节。新《财务》预算管理另一个亮点是引入了决算报告编制准则、申报审批程序和决算编报要求,这使预算体系更加完整。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通过决算分析可以对预算收支的合理、合法性和预算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通过事后监督提高预算编制的水平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二、收入管理方面分类更加细致

高校的收入在社会中是很受关注的,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而它的来源是多渠道和多形式的。新高校会计制度科目按资金来源的性质设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对旧制度中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进行整合,使高校的收入去向更加清楚明了,与此同时又调整了一些科目的核算范围。按收入的来源新旧《财务》都是将收入分六大类:

1、财政补助收入根据政府收支科目改革的要求,将财政补助收入规定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将原《制度》从财政部门取得改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将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予以剔除。将原《制度》财政补助收入中各类事业经费改为各类财政拨款。这一修订扩大了财政补助收入的范围,缩小了口径,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是指高等学校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高等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根据新《制度》在账务处理上作为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分类,分为财政教育拨款(功能科目 205 教育类)、财政科研拨款(功能科目 206 科学技术类)、财政其他拨款(功能科目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210 医疗卫生类、221 住房保障支出类等)。

2、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新《财务》将事业收入划分为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名称更加科学、准确,在对事业收入的规定中,将原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新《制度》明确了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的范围,将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拨款归入科研事业收入,丰富了科研事业收入的核算范围。其他收入的范围有所增加,将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科研经费拨款之外的拨款和从同级非财政部门取得的拨款列入其他收入,按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特别的,明确界定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高校的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用自身组织的收入或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统筹)拨给高校的非财政性资金,是上级单位用于调剂附属单位资金收支余缺的机动财力。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附属单位返还学校在事业支出中为其垫付的水电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当冲减相应的支出,且不能作为上缴收入处理。附属单位返还学校在事业支出中为其垫付的工资及津补贴,应作为学校事业基金被收回。

5、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高等学校从学校投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获取属于对外投资收益性质的收入,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食堂及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净收入、非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不含科研拨款)、资产盘盈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收入上缴的规定新《财务》增加了对应上缴资金的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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