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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供需角度分析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构建和发展

小编:

【摘要】:人口老龄化问题引发社会非常重视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长期护理保险作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对于缓解老年贫困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和供给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护理服务体系应该是法定护理保险、个人储蓄性护理保险、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综合护理体系。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 需求分析 供给分析 综合护理体系

从20世纪末开始,多数发达国家开始出现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引发各国政府和社会非常重视老年人的医疗和护理问题,也因此推动了许多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老年保险市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设备的改善使得当今老年人大多比以往任何时候的寿命都要长。但是,要想让这些老年人能够健康地安度晚年,就有必要对他们进行长期护理。

长期护理保险是针对那些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生活自理、需要他人辅助日常生活的被保险人(基本是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或护理服务的保险。它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目前已经成为许多国家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通常情况下,长期护理保险相比传统的医疗护理周期更长一些,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即使是在无疾病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被保险人的生存能力,同样可以选择护理险。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分析

(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发展趋势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这是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报告指出到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老年总人口的比重将保持在25~30%,进入一个高度老龄化的平台期。

(二)新型家庭结构导致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传统家庭的规模不断缩小,年轻人外出工作,独居的空巢老人已经越来越多了,这就是所谓的“空巢家庭”,即指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开老人另立门户,剩下老人独自居住的纯老人家庭。据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3年我国65岁以上老人中有14.03%的家庭只有一对老年夫妇生活,有12.35%的家庭为单身老人户。当前就全国而言,空巢家庭在城市平均已经达到30%,个别大中城市甚至已超过50%。

我国特殊的国情政策和人口老龄化导致家庭模式和结构的变化正在日益影响着居家养老的模式,从而需要寻找新的途径来弥补传统居家养老的不足。

(三)老年医疗费用的上升刺激了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医疗费用支出与年龄的关系非常密切。医疗支出随着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口比例的提高而提高。日本有学者在这方面的实证研究显示,65岁及以上人口的人均医疗支出是65岁以下人口的5倍。我国学者黄成礼发现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人均医疗费用是65岁以下人口的2.7~4.8倍。

近年来随着老人寿命的延长,越来越多的慢性病老人带来了医疗费用支出增长且呈现上升的势头,这对国家资源和政府预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据专家测算,我国18%的老年人将占用80%的医药费,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医药费用将会占用一生医药费的80%以上,随着老年人增多,将对社会经济将带来更大的负担,这给政府的财政支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是要为被保险人承保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支出,这包括在疗养院、护理所、家中的非专业和专业护理,主要是指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

目前,中国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3.8万个,养老床位120.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仅有8.6张,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数50~70张的水平相差甚远。其他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也都发展缓慢,不能满足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需求。当前社会护理机构主要面向孤寡老人,虽然近年来也陆续开始向有家庭的老人开放,但地点合适、条件稍好的护理机构价格昂贵,使得老年人及其子女从经济上难以承受,再加上由于护理机构布局不合理且多数内部条件较差,老人只能获得最基本的低级的护理服务。 从总体上来看,对于日益增加的长期护理需求,我国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的缺乏会影响供给能力,因而制约了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构想

在我国建立的护理服务体系应该是法定护理保险、个人储蓄性护理保险、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综合护理体系。

(一)开展法定的护理保险体系

1.护理保险的性质地位

法定护理保险为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具有法定地位,但是考虑到目前已有的社会保险发展状况,以及比较分析了国外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最佳的选择应是将其纳入法定的医疗保险之内共同实施。理由:一是我国目前已经有五大法定的社会保险项目,短期内不可能再予以扩大,而且世界上单独列为法定护理保险的国家不多,实施问题不少。二是现在已在中国推行的法定住院医疗保险,已把部分医疗费用承担起来,并且不久要推出的老人医疗费统筹,因此将护理保险融入医疗保险之中,将比较容易被接受。三是纳入法定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之后,将有利于治疗与护理的结合,更可减少工作环节和节省管理成本。

2.护理保险的财源筹措问题

法定护理保险的财源主要来自保险费,根据已有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情况,以及对未来护理费用的预测,可以考虑仅将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作为缴费对象,考虑到从45岁到60岁退休的15年缴费,基本能满足老年护理服务的需求并有部分积存。国家在护理保险实行的初期阶段内,主要承担财政托底责任,即出现赤字时地方财政给予财政援助,但随着护理保险的深入展开,国家应有计划地实施实质投入。

3.护理保险的待遇给付问题

法定护理保险属于基本保险,因此其给付待遇将维持在基本护理需要上。根据生活自理和病情状况,分别设置给付等级。保险给付完全采用实物给付制,即根据护理等级给付护理服务小时。超过法定护理保险给付标准的服务费用,由被护理者本人负担或由其他形式护理服务补充。

(二)推进个人储蓄性护理保险体系

储蓄性护理保险采用个人账户的办法,即通过统一的标准,将存入的货币换算成服务小时记入账内予以积存,劳务储蓄可直接将劳务小时记入个人账户。护理保险给付,将按个人账户记载的服务小时提供护理服务,如投保人无需护理服务,也可以根据个人账户中所记载的服务小时,再按换算规定领回投入的货币。

(三)发展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相结合的护理方式

家庭护理是指在病人的家中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它既方便老人,又可以避免入住医院或专业护理机构的高昂费用,还可以缓解护理机构不足的矛盾。我国目前比较适宜发展这种护理方式。由于医学的进步,使大多数的护理包括看护护理到护士提供的高水平专业护理都可以在家中进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在短期内不可能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全面的专业护理机构,因此与家庭护理相互补充的社区护理应当得到进一步重视,可以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社区护理发展经验,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明确收费标准、规定服务项目等。

【参考文献】 [2]刘云娥,王志红.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及其启示.护理研究.2008年第5期

[3]戴卫东.解析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差异.东北亚坛.2007

[4]杨仁君.构建中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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