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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构建和谮劳动美系问题

小编:游客

鉴于当前企业普遍忽视职工教育的现状,我们的企业,无论是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都应当抓好职工的业余教育,不妨也可以利用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索质。

一、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现状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改革发展,更影响到地区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是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和谐劳动关系就是要做到让劳动者更有尊严,生产更加安全,分配更加公平,生活更有保证,在组织中形成一种和谐的社会工作环境。

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工会组织缺失或软弱无力;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二、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1.思想观念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缺乏和谐理念及以人为本的思想,缺乏共同的价值观。首先是和谐理念的缺乏。企业经营者无视劳动者的重要性,雇工对企业缺乏责任感,甚至对企业产生敌对情绪,因此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其次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缺乏。企业为追求最大利益,以金钱至上理念来支配自己的行动,这就导致了企业只关注企业利益,从而忽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劳动者自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助长了企业金钱至上主义的蔓延。最后是劳动者共同价值观的缺乏。2.管理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化或缺乏,没有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管理人力资源,短期行为严重,沟通机制、约束机制缺乏。市场经济是逐步形成工人阶级集体工会代表和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而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基本上是分散的、个别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企业在发展历程中,就劳动关系的双方力量对比来说,是典型的“强资本,弱劳动”状态。在包括工资、雇佣、管理等劳动问题的处理上,几乎是企业家可以为所欲为。当今,虽有不少企业依据有关法律和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建立和健全了约束机制,形成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但仍有一大批企业不规范,靠压低劳动成本进行竞争。

3.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缺乏良好的合作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各自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政府倾注于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安定、政局稳定,企业关心的是获取更大利润、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劳动者则强调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生活水平。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造成劳动关系方面的种种不和谐问题,劳动者在不和谐的环境中很难发挥其潜能和创造性,因此,着力解决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问题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务之急,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保障社会政治的稳定,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我国现阶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策

1.用人单位法制观念的树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许多违法违规事情,诸如歧视女工、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按合同办事、随便收取劳动保证金、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出现上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偏偏要明知故犯;而大多数人则是由于缺乏学习,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多所-致。这就需要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再宣传、再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并在单位用人等行为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要求,把企业的正当利益取得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兼顾起来,做到企业要发展,职工生活要改善,二者不可偏废。

2.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总体上说劳动者素质较低。由于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一些劳动者求职十分困难,加上一些企业用人的高门槛,使得一些劳动者很难介入。要改变这种状况,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学习有成,以寻找机会步人企业大门。由于法制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一些劳动者在介入企业后,尽管企业在用工方面违背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为了保住饭碗、维持生活,而放弃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斗争精神,一些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时,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材料,而这些必要的证据材料正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用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需要的。

由于缺乏原则性,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企业领导,不出具证据材料或出具虚假的证据材料,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制造了执法障碍。鉴于当前企业普遍忽视职工教育的现状,我们的企业,无论是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都应当抓好职工的业余教育,不妨也可以利用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索质。在这方面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把职工的业务教育抓起来。

3.法律法规的健全配套是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的劳动法律制度。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工伤保险,最低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年金等方面的部颁规章。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颁布《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继在人大获得通过生效。这些法规为构造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当然,在我国劳动法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劳动立法的位阶较低,相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发布的行政规定相互冲突等问题,需要通过推进劳动法制建设加以进一步完善。

针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缺少强制性措施的情况,在加强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赋予劳动监察执法以相应职权。应以《行政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受到及时处罚。同时,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查封、扣押、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执法部门的有力监察是保证。一是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一支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当地政府给予支持,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常化、常规化。同时,在领导体制上,应当实行属地管理,或者授权属地管辖,以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二是实施综合治理,突出主题监察。有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非法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维权主题监察”。三是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促进监 豳[作顺畅开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法院、公安、安检、工会、妇联、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采取监察机构与社保机构、培训机构、就业机构之间联合检查等形式,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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