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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及启示(1)论文

小编:

  【论文摘要】 欧盟对我国企业频繁展开反倾销控诉和反倾销调查及其所蕴含的深刻本意,应当引起国人关注。追踪我国加入WTO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相关案例,以及对华反倾销立案商品相关内容进行了统计、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无序竞争和不积极应诉的淡薄意识,遭受反倾销控诉、调查产业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低的行业特征,特别是国际市场激烈竞争背景下的管理贸易战略运用,是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根源所在。为此,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相应策略。

  【论文关键词】 欧盟;对华反倾销;统计分析;应对策略

  引言

  中国与欧盟于1975年正式建交时的双边贸易只有24.46亿美元。1978 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 并与欧盟签定了贸易协定。 近 30 年间,双边贸易增长 40倍以上。20 世纪 80年代初, 欧盟处于贸易顺差, 到2003年则出现550 亿欧元的逆差,是当时欧盟贸易伙伴中的最大贸易逆差。2005 年, 中欧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2 000 亿美元,2006年我国则取代美国成为欧盟进口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但在贸易繁荣的背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则运用反倾销这一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保护做法,对我国企业频繁展开反倾销控诉、反倾销调查。而欧盟则成为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仅2006年到2007年6月,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就高达12起,占了其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1/3;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为9起,占其对外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案件的47% 。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拦路虎”,严重阻碍了中欧双边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研究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状况及成因,对于强化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意识,增强国际竞争力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统计、比较分析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分析 1979年中国首次遭遇的糖精钠反倾销事件就由欧盟发起,到目前为止,欧盟对我国已发起一百多起反倾销调查。欧盟是中国的第二大出口市场,也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者之一,笔者选取了2001年中国加入WTO起到2007年6月为止欧盟对华反倾销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及最终反倾销措施数的比较、对华反倾销的趋势、对华反倾销立案商品及终裁情况。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案件及比较分析, 如表1所示。

  近年来欧盟反倾销调查以及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对象主要是中国;2003年其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了欧盟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数的42%,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则高达66%; 2001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只有1起,而之后平均每年多达7起以上,仅2006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就有12起,这种逐年上升的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图1反映了我国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趋势。

  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数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在不同的年份虽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上升的;2007年1至6月,欧盟对华虽没有提起反倾销调查,但仍有4起案件被给予了肯定性的终裁。欧盟是第一个对中国拿起反倾销武器的地区,虽然政策调整从某种程度对中国企业出口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契机,如1998年欧盟理事会《905/98号规则》对《384/96 号规则》作了修改,不再将中国当作纯粹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将中国视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允许中国生产商申请有条件市场经济地位。但在2001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及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相对较少之后, 2003年开始对华反倾销数量反而剧增,这一方面反映了欧盟在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时,为了保护辖区相关产业的发展把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战略实施;同时,也为我们应对反倾销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商品相关内容的统计分析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的涉案商 品种类繁多。 我们对2001年到2007年6月被欧盟提起反倾销调查商品的案例进行了初步统计,主要包括了涉案产品,立案时间,终裁时间及裁决结果等内容。

  我国化工产品是遭遇欧盟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商品种类,在所统计的37起案件中,化工产品就有15起,占了40%以上,且这15起案件无一例外的都被实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其中,双氰胺拟征的反倾销税率高达49.1%)。无疑,我国的化工产业是遭遇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重灾区”。

  我们认为,我国化工业遭受欧盟提起反倾销诉讼频繁的主要原因,除公认的企业无序竞争和不积极应诉的淡薄意识外,还在于化工产业的劳动密集型、出口化工产品附加值低的行业特征。因此,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及原材料所具有的一定价格优势,也成了被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的诱因。随着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如资源型化工产业等)逐渐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达国家保留的部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必然会受到来自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冲击,发达国家以反倾销为手段保护其处于竞争劣势的国内产业,而不是对自身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一种动向。

  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市场经济地位是否能获得,决定着正常价值的计算,从而也就决定了倾销幅度大小,更或是决定倾销的是否存在,企业应当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或分别裁决待遇,因为不应诉或应诉失败就可能意味着企业要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笔者以表2 “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商品终裁情况”的37起案件为例,统计分析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分别裁决待遇企业反倾销税率以及普通反倾销税率(没有应诉企业和应诉失败的企业的税率)的差异。

  不仅我国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企业数不多,而且申请成功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因此,许多企业一旦被提起反倾销指控,面临高额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很大,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和分别待遇,企业就被征收更为高额的反倾销税。表3中案例表明,普通税率往往是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企业的税率的数十倍以上,例如在2005年对铸铁井盖的终裁结果中,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0%,获得分别裁决待遇的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则从18.6%到37.9%不等,而其他企业被征收的普通税率也达到了47.8%,三者待遇税率相差如此之大,可以说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

  由于欧盟对中国想要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设置了5项苛刻的标准,中国许多企业暂时都难以达到。因此,反倾销诉讼产生后,我国的产品极易被认定倾销,从而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从百分之几十到百分之一二百,有的甚至高达百分之一千以上,削弱了产品的竞争力。另外,即使达成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但要提高产品价格,同样会消弱我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或限制出口,这都会对我国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表3表明,分别裁决待遇的税率虽高于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的税率,但还是小于普通税率,至少获的分别裁决待遇的中国企业面对的压力相对要小,并还有调整的机会。因此,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困难的同时,努力申请分别待遇也是被诉企业避免高额反倾销税的一种选择。

  (三)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和分别待遇的分析 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是通过价格、竞争、供求等因素自发地调节资源的分配,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欧盟没有对“市场经济国家”明确的定义,而将具体的国家列入反倾销法中,直到目前为止欧盟仍旧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 则》规定中国企业想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必须要满足5个条件,一是企业所作的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诸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做出的,并且不存在国家的实质性干预,在计算重要的成本投入时基本上是按照市场价格。

  二是企业须建立一套而且是唯一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三是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销方式所列的支出。四是企业应受所有权法和破产法的管辖,由此保障企业管理的法律安全和生产的稳定。五是货币兑换按市场汇率。应该说,欧盟如此苛刻的条件判断企业是否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即使是欧盟内部某些企业也很难完全符合这些标准。中国商务部在《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中指出:2001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超过国际上的60%的临界水平。但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汇总,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企业不到60%。但在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远远达不到60%的比例。欧盟如此的做法,是对中国出口企业的歧视。

  2002年颁布的《1972/2002号条例》把分别裁决的标准写入了反倾销法,要求申请分别裁决的企业要满足以下5个标准:第一,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能自主遣返资本和利润;第二,能自主决定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和销售条件;第三,大部分股份属私人所有。在董事会任职或在管理部门担任要职的政府官员只占极少数,并能证明公司完全独立于政府干预;第四,以市场汇率兑换外汇;第五,如果给予个别企业不同税率,政府不能干预以其规避反倾销措施。 无论是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还是分别待遇,都是欧盟对华的一种不公平安排,本质上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它将影响中欧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启示与建议

  (一)加大政府的交涉力度,要求欧盟废除非市场经济条款 2006年9月10日,正在芬兰赫尔辛基参加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的温家宝总理再次向欧盟领导人提出要求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中欧贸易进一步发展的焦点所在。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与欧盟各进口国政府的交流和宣传工作,通过交涉,指出欧盟在对华反倾销政策上的歧视性与不合理性。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中适用非市场经济标准,使其调查机构倾向于使用更高发展水平和更高劳动力成本的第三国的国内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很容易创造出虚假的倾销而这种反倾销措施根本没有正当理由。因此,中国除了继续论证其市场经济地位外,应当在政府间的双边谈判中直接揭露欧盟非市场经济标准的隐形贸易保护主义本质,要求废除384/96的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条款。

  (二)强化企业积极应诉和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意识 在许多欧盟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不高,甚至持消极应诉态度。面对欧盟来势汹汹的反倾销,有的中国企业则选择“任凭处置”,对应诉获胜信心不足。没有认识到不应诉的严重后果,比如反倾销指控所引起“米诺骨牌效应”等。企业一旦被提起反倾销指控,应有积极抗辩的意识。要做到应诉前要认真准备,寻找应诉的切入点,并且积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有关规定,确保在应诉中的有利地位;应诉后要积极配合有关组织的调查,悉心提供对企业有利的证据;要设计多种结案的方式,以减少损失。其次要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欧盟对华反倾销采用的实质性手段就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在目前一些国家的立法未做改变的情况下,要避免欧盟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计算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常价值,企业和相关行业必须用具体事实证明自己是按市场化运作的,包括企业股权制度、生产投资决策、产品定价、财务会计制度等。

  (三)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 我国出口的产品多以低技术含量和低附加值为特征,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较少。技术含量低和附加值低的产品只能靠低廉价格打开市场,而一味的低价促销,极易被怀疑倾销。因此要不断促进产业结构的提升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改进产品的包装,变过去以“价廉取胜”为“质优价廉取胜”。只有提高了出口产品质量的档次,优化了出口产品结构,才能更有效的避免反倾销的诉讼。在提高出口产品档次的同时,注意运用品牌、包装、公关、广告等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现代营销手段,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

  (四)建立功能完善的反倾销的会计 国内许多学者意识到,在应诉反倾销这场无硝烟的战斗中,会计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应诉反倾销实质上是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的会计的活动,因此有必要建立功能完善的反倾销会计。在整个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反倾销会计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它具有提起功能、调查功能、规避功能、应诉功能,它的建立应通过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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