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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申明亭制度是乡土司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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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洪武五年,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下令,在全国所有乡村,设立申明亭。

申明亭的功能包括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刑罚文告、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另设立旌善亭,表彰好人好事、孝子贤孙、节女贞妇。

从现代法治的视角看,村村设立的申明亭有普法宣讲基地的功能。每月初一十五,地方官员和基层干部要在申明亭召集当地百姓,集体学习朝廷律法及皇帝诏令,当然,文言文体的诏令会被翻译成老百姓说的当地方言,或者说,从史料上看,平民出身的朱皇帝似乎也不喜欢掉书袋,许多诏令的语言,用的都是大白话,甚至还有些是粗鄙的乡间俚语。

申明亭还有官方文件公告栏的功能。当地作奸犯科者受刑罚后张榜公告,官府缉拿江洋大盗、朝廷要犯的通缉文告,朝廷榜文,当地官员劝谕桑农的文告等,在缺乏传播手段的小农经济社会,申明亭成为官方公布信息的平台,也是可能一辈子行动半径不出方圆百里的百姓获取信息的渠道。

当然,申明亭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乡土社会的调解场所。

乡村自治是中国社会几千年中基本的治理模式。在公权力资源和政府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由地方经济、文化和道德领袖所组成的精英团队,在民众的推举下和公权力的认可下作为代理人进行“象征性统治”。这种自治权除了乡村公共事务如税收、水利、祭祀外,最重要的就是司法权的自治。明朝时,“申明亭”作为乡村仲裁产业、婚姻、争斗等纠纷的场所,仲裁由乡绅或族老主持,裁决的主要依据并不是国家的制定法,而是传统道德、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

明朝官府为了确定申明亭的地位。规定凡县治有地图的,除衙门、文武庙外,应在地图上标明当地申明、旌善二亭的坐落。且《大明律》规定,凡故意拆毁申明亭或损毁其设施,杖一百,流三千里。

同时规定,纠纷未经里老调处即上告官衙的,不问虚实,上告人杖五十,发回里老于申明亭评理。与现代诉讼法的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可有几分相似?

明朝的申明亭制度,调解员并不是公职,而是官府从当地年高德劭的老人中选取,称为里老。里老不是官差,调解工作属义务劳动,但享有职业尊荣,地方官员、坊里百姓,日常须隆礼以待,逢年过节或有稍许慰问物资。但里老地位极高,在民间有“方巾御史”之美誉。

申明亭调解纠纷范围极广,辖区内与婚姻家庭、土地权属、地界冲突、斗殴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均可受理。

申明亭上的许多楹联,也有喻世、警世、劝谕世人少讼、化讼的功能,如此联:“因甚走得忙乱。这等步乱心慌,毕竟负屈含冤,要往邑中申曲直;倒不如且坐坐,自然神收怒息,宁可情容理让,请回宅上讲调和。”

可以想象出一个场景:烈日炎炎下,一村民忙乱赶路,面带怒色,或许心中有气,愤愤难平,恨不得一步到县城,敲响登闻鼓,惊动那午休的县太爷,讨个说法。到此亭中,坐下歇歇,见此联,静心想想:所争何事?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人生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所争者无非意气二字。争端两造,同一屋檐,出入相见,一讼十年仇,子孙三代结冤,且衙门八字,步步关节,均需银两打点,何苦哉?不如归去,请他村头二叔公。召集乡老,一同说道说道,是非公论自在人心。

封建王朝的申明亭调解制度,成为封建司法权在乡土社会的延伸,除衙门为之撑腰外,另一原因在于,在乡土社会这种知根知底的熟人社区中,每一个居民在别人眼里几乎都是透明的,虽然没有西方国家所建立的数字化的个人信用系统,但乡土社会有简单且实用的信用体系。虽然没有监狱、警察、军队这些暴力符号做后盾,也缺乏拘传、查封、拍卖等强行性手段,但有由于权威的塑造、道德的说教、地缘的认同、亲缘的信赖等多种心理文化资源所构建的无形威慑力。

封建时代,家法、族规也成为封建宗族伦理制度的秩序维护者,这种准司法权甚至得到国家律法的认可。

皇权巧妙地以“家法”“族规”的名义将惩罚权部分下放给了乡村统治者,从北宋开始,家法族规以维护纲常名教为旗号,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取得了合法性并成为国家法律的补充。明清立法规定,乡村或宗族制定家法族规后可以呈请官府“呈验批行”,之后施行,对于所在宗族的成员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家法族规中,除了道德方面的规范外,还以教化的名义赋予族长或家长调整家族内部民事关系的权力和对违反家法族规的成员的惩罚权,惩罚方式包括训诫、物质惩罚、杖刑、羞辱刑等。到最后,这种授权甚至扩大到了剥夺生命权。《大清律例》规定:犯有“子孙违反教令罪”者,法律授权族长有权将其处死,只要事后到衙门备案说明经过即可。明清两代立法还规定:对于作奸犯科为害乡里的,已受家法族规处罚的,官府不再另行处罚;对于一些直接起诉到官衙的民事纠纷或轻伤害案件,审案官员可以要求族长将其带回按家法族规自行处理,也可在判案的时候直接引用家法族规进行处理。

在聚族而居、刨土而食的农耕社会,国家对大部分终身生活半径和婚配半径不超百里的村民而言只是个抽象而遥远的符号,权利和义务也是单向的,所有怀疑或反抗乡村秩序的村民很快就会发现,他们根本无法得到任何来自公权力的救济和庇护,哪怕他们拥有正义和真理。而社区身份权革除的刑罚将使反抗者生活在其他社区成员的仇视、回避甚至伤害中,除了离开本乡本土,别无选择。皇权和乡绅集团在乡土社会的治理权分割上达成了高度默契,在明朝立法中,乡土秩序还可以将这种人称为“顽民”,呈请官府将其充军边疆。

可以说,在封建时代,统治阶级以默认或授权的方式承认了家法族规的法律效力,家法族规成为国家立法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在乡土社会的话语霸权并建立自己的秩序,族权成为压在乡土社会居民头上的一座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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