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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明朝登闻鼓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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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古代,当人们对案件的审判不公或其他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击“登闻鼓”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国家也通过立法等方式对这种救济渠道加以规定,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虽然当时的法律与今天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相差较远,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有着特殊的含义。本文探讨明朝登闻鼓案件的审理程序,以还原历史,对解决我国当今的上访等难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明朝 登闻鼓案件 审理程序

一、击登闻鼓的鸣冤的由来

在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为了听取官民意见之言或冤抑之情,特别在皇宫大门外设登闻鼓,规定若有认为审判不公的,可以击登闻鼓诉冤。登闻鼓,是悬挂在朝堂外的一面大鼓。击登闻鼓,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直诉方式之一。我们常常在影视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门口击敲鸣冤的场面,所击的大鼓就是登闻鼓。负责登闻鼓的官吏听到鼓声则立即出来受理立案,不得有误。相传尧舜之时,就有“敢谏之鼓”了。凡欲直言谏诤或申诉冤枉者均可击鼓上言。据史载,周时悬鼓于路门之外,称“路鼓”。后经历代的不断发展完善,到明洪武元年十二月己巳,置登闻鼓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敢阻告者罪。后移设于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

二、明朝时期登闻鼓案件的审理程序

1、审问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是击登闻鼓或者到通政司告状的,连人带状移交到都察院,由都察院“责令供状明白,保管听候。” 京外的军民百姓赴京及登闻鼓或向通政司投状的,立案后应在本地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问。监察官审阅供状,根据被告身份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提取方式,经审查如果是流品之内的官员,都察院需奏请皇帝,获得批准后才能提取人犯。如果是“军民人等给批差人提取”,只需要发出公文就可提取人犯。提取人犯后,由告状人与被告人对质,由监察官详细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词,然后将被告人监管起来听后处理。对罪犯应当严加看管,追缴其所交代的赃物,赃物追缴完后上交管理仓库之人收贮。然后议拟罪名,开写发案是由,审讯情况,供述情况。

2、判决

按惯例,应当判处“徒流徙死罪充军人数”的,奏闻皇帝。笞仗以下的案件填写牒文,签名画押后,与囚犯一起带到大堂上,命令囚犯将他所犯的罪名和情节复述一遍,如果没有出现前后不一致和翻供的情形,将囚犯押送至大理寺复核,等待大理寺的复核结果。如果大理寺认为所判处的罪名不当,应当驳回,然后再重新审理一次后才能改判。如果经大理寺审理后发现还有疑点,则将囚犯收监听候,转送到其他衙门再审。其他经过大理寺复核无误之人,除笞仗徒流徙罪准许做工的囚犯,应当写明他们的年龄和服劳役的地点,简单的列明他们所承认的罪状以及服劳的期限,“呈堂编发工役。”

3、复核与执行

决杖囚犯,填写执行书,写清楚应判处的罪名,和刑部等其他部门的官员一道做出判决并执行,并将犯人签字的批单收入卷宗。充军的囚犯,填写手本,送到军御史处,按地方编发,并将签发的回执收入卷宗。绞斩死罪的囚犯,令司狱司转送到重囚监牢,固枷收监听候,待大理寺覆奏皇帝后,填写手本,会同刑部等官,一起处决。并将执行完毕日期的批单收入卷宗。无招疏放以及笞杖立即执行完毕、还职、做工、回家的,另行填写公文,差人押送至各有关衙门,发给凭证后放回,并将回执收入卷宗。

4、没收赃物

没收的赃物,每季度终结后报告给都察院,由都察院出具清单,派遣御史到内府的有关仓库,上缴完毕后,将该库填写的回执收入卷宗。如果囚犯的赃物无法及时追缴完毕,责令其供述明白,发回原籍继续追征;如果有审出应当追究的其他人,应当立即报请批准。如果前向审过的犯人生病去世,请官员勘验清楚,确认死亡后,将批单收入卷宗;如果是罪行严重的囚犯需通知大理寺,等待本案审理完毕后,填写结案的过程和理由,并报送审查。

5、审理过程中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罪名的处理

正统四年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追问轻重刑名,中间果有律令该载不尽者,比拟律条,开具请旨。”弘治元年(1488年)奏准:“律无正条,情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请定夺,不得一概俱拟不应。”相当运用法典中的类似罪名处理,与我们今天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洪武二十六年定(1393年):“凡各道每月以问过轻重罪囚,自月初起,至月终止,将已未发落实在数目各若干,具呈本院,转具揭帖,开报刑科查照。”

6、备案

洪武二十六年定(1393年):“凡各道每月以问过轻重罪囚,自月初起,至月终止,将已未发落实在数目各若干,具呈本院,转具揭帖,开报刑科查照。”

三、登闻鼓的作用

登闻鼓实质上反映了中国封建司法审判中的直诉制度。它始于西晋,发展于唐宋,成熟于明清。实质上反映了中国专制主义皇权对最高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客观上也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为官民提供了一个申诉冤曲的场所。登闻鼓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是可直达圣听,伸冤雪滥。二是可惩治贪官污吏。三是可发现弊端,促成改革。四是可发现一些有用之才,激励士风。当然,登闻鼓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如被别有用心者作为诬告的工具。

三、明朝登闻鼓案件审理程序的借鉴意义

在明朝的政治体制中,程序性的规定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家事务在一个高效有序、严肃合理的平台上进行运作。纵观古今中外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走向,“程序”一词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明登闻鼓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代行政程序法的影子。但是,我国目前的程序立法在制度设计上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就像钱穆先生所说那样:“今天我们的政治已经走上了一条新路,似乎以前历史上的往事可以一切不问了。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传统政治的积弊虽是历史,同时也还是现实。外貌变了,实质仍未变,如何能不仔细研究呢?”通过对明时期案件审理程序的研究,发现我国当今制度中的不足,使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明)李东阳等敕撰,《大明会典》,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版。

[2]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58页。

[3]彭勃主编《中华监察大典 q法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张晋藩著《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6]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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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明]雷梦麟:《读律琐言》,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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