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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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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行政化,是司法难以获得其独立性和本位回归的一大障碍。去行政化,已成为当下正在各地推行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不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因为长期的行政化过程,已经使现有各级司法机关的职能出现了严重变异,甚至形成了机构性、个体性的既得利益,改革难度不可谓不大。而要突破这些既得利益。冲破改革中的种种樊篱,确实必须正视现实,拿出攻坚克难的勇气,对司法改革进行深入、持续的推进。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要求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以摆脱司法被地方权力掌控的局面。同时,还明确提出对现行司法机制进行革新,切实改变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内部长期存在着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和司法责任制难以落到实处的状况。希望通过机制和人员配置的优化,扭转司法机关内部过度“行政化”、领导权力直接、间接侵入案件办理、裁判领域的现象。

要看到。我们的司法功能和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职能,长期以来不相匹配。以各级法院为例,“审判”应当是其中心工作,但法院的部门建制、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却更像个“小社会”,本该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社会化提供服务的事务,诸如楼房基建、设备修缮、食堂、健身房、澡堂、洗衣房服务等,都全部由自己负责统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却同时兼有行政功能的“执行判决、裁定”等业务,导致整个司法机构内部行政与司法职能交错。功能紊乱,人员身份混杂,不少人既是行政管理、办事员,同时又具有法官身份,审判岗位与行政、党务之间可以变动转换,法官的职业化意识单薄,专业化建设难以奏效。一些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常常忙于“会议”“研讨”“讲话”“杂务”,更像似行政官员,渐渐成了具有法官甚至高级法官职称但却不会或者不想再去亲自办案的“领导”。各级检察院和检察官也大致如此。

司法职能与行政权力交叉、重叠,还容易产生权力介入、干预办案现象。比如,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无权对本法院或其下级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发号施令。但实际情况是,由于行政“领导权”存在,院庭长或上级法院的权力很容易侵入案件审判领域,即便是现在,如果不强有力地削减这种行政权力,它们依然会以诸如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等形式,直接、间接地对合议庭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构成压力或影响。

中央《决定》要求“探索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要通过改革逐步剥离非司法事务,将其交由社会性服务机构。而诸如法院内部的执行部门,则应当通过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将来进行体制上的再次创新,将它整建制地纳入到独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去统一管理。

从深化改革的要求上讲,还应进一步考虑缩减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编制,淡化乃至取消法官、检察官的行政级别,单列司法人员职称等级及保障体系,尤其要改变领导既是行政官员又兼法官、检察官,却又很少亲自办案的“双肩挑”“两头沾”状况。可以设置过渡措施,逐步减少行政领导职数,弱化做官意识,最终仅保留一名党政事务副院长、副检察长,让更多以往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回归本位,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检察一线,亲自带领合议庭、办案组承办案件,争取多办案、办好案,引导全体法官、检察官立足本职,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司法公信,使他们真正成为刚正不阿、坚定维护法治尊严的法律人“精英”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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