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小编:

摘 要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的内涵是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主权时,不论是控方还是辩方的律师在行使自身代理权时,都离不开证明标准。本文在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构建科学化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

作者简介:崔丽,辽宁警察学院法学部讲师,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证明标准能够在根本上将主题证明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衡量。在整个刑事诉讼案件中,对法庭出具单一性证据并不能在根本上将证明任务完成,只有通过各项证据的充分性融合,才能在根本上达到相关要求。做一个恰当的比喻,证明标准就是机关以及当事人的引路灯,除此之外,也是法官在执行判决时的衡量尺度,由此可见,在整个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的地位不可小觑。

一、大陆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标准

关于大陆法系,其诉讼的目的是:注重对实体权益的保障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其执行的整个过程是将以往的法定性证据摒弃,全面实现了以自由中心为主的原则证据制度。法官在判决法案的时候,依照自身的经验和标准,对相关证据做出公允性的评价,对于判决则使用“内心确信”的相关标准进行。

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将相对合理的嫌疑进行排除”,这里说的相对合理怀疑,美国加州的刑事法典中是这样解释的:“合理怀疑的相关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可能存在的怀疑,而是包含了对该案件的状态,在经过相关证据的比较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出现了这种情况,他们并不能够准确性的展现出来,或者已经达到了内心所确定的程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最大差异性在于:大陆法系实行的是职权主义审判刑事,其证明的相关职责主要是由法官来担任,法官依照自身的职权,对相关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诉讼程序进行控制。以此为条件,大陆法系很难在根本上证明出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标准,所谓的标准层次也仅仅是依照诉讼阶段进行设置的,完全没有诉讼主体对于证明责任应该全面负责的根本体现。英美法系实行的是辩论性制度原则,把原告与被告双方证明责任进行了统一规划,突显出了证明标准。

二、明确真实诉讼证明标准

诉讼以外的真实体现形式是客观真实,另外这也是一种诉讼理想。经过多年研究证实,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在根本上证明了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是不成立的,与之相对的法律真实则是通过法律程序的加工之后成为的真实,只有在真正意义上将法律真实加以体现,才能令其成为判决的基础。所以说,要想将刑事诉讼的标准进行完善,应该利用法律真实为标准,进行全面衡量。

将法律真实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全面确定,可以对人权进行全面保障,由此能够看出,法律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提高,有着现实意义存在。

(一)能够在根本上将公民的人权进行保障

可以这样说,诉讼制度的发展就是人权的争斗史,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有着明显的体现,在特定的条件下,司法权力和公民的个人矛盾是存在对立关系的,因此对于人权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到目前为止,人权保护观念已经被业内人士所认同,国家也禁止了私力救赎对犯人处罚的权利,这在公民群体中便形成了一个期待,简单的说,就是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利用公正的态度去行使与公民相关的自由权利。在以往的社会中,个人对于权威的惧怕和膜拜会减少对公正的期望,但现在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经济型社会,国家权利的有限论已经被大众所接受,即国家不再是以往高高在上的合法终极权威,之所以存在国家,其根本目的就是令该国公民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证,鉴于此,在实行刑罚权利的时候,使用公允的态度进行,才能满足人们对法律公平性的期待。所谓刑事诉讼指的就是一个国家对公民的权利追诉。

面对国家的权威,被告人在接受审判,因此在相关诉讼程序中,在人权保护对象来讲,还是被告人本身。具体来讲,刑事诉讼并非单纯追诉行为。除了追诉之外,也是为被告争取一个重新审判的机会,要想真正的令被告人和国家处于同等地位 ,就要给予被告人一些权利,在现如今的刑事诉讼中不难看出,和以前相比,被告的人权已经得到了基本的保障。比如无罪推定,沉默权等等。从一定的角度来讲,这些权利很有可能对整个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的查证造成阻碍,对于打击犯罪行为来讲, 是非常不利的。但现如今,关于人权保障的相关观念却呼声四起,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于客观事实的抛弃,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应该将被告人的人格放在第一位,令其能够在诉讼过程中享受到相对公平之待遇,要想做到这一点,应该令追诉手段更具合法性。

并不能为了达到客观真实的目的而采用非法的手段去获取证据。法律真实在这一理念下,对于真实性进行了全面定义,在根本上将人权的保护思想进行了全面体现,这也是映射出了法律的真实性,因此,可以说明,法律真实是保证人权的重要基础。

(二)将原有的诉讼效率进行全面提升

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主要分为两个,即:公正与效率。利用何种有效方式,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将两者的平衡问题进行处理,是当前法学家们所追求的目标。在现如今的相关观念中,两者的关系是竞合的。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对于整个案件的公平性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从现代的诉讼中,我们能够看出,相关程序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应该围绕着具体的问题进行全面设置,从立法的角度来讲,诉讼有着时限性特征,时效性特征在根本上将诉讼的价值进行了全面体现,相关部门和 当事人于起诉期内,法对整个案件审理的时候,应在有效期内宣布终结,这也就在根本上说明了。相关人员不能在没有获得实时证据的情况下,为案件定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如果不能在一定时间内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就应该将其无罪释放。出现这样结果,极有可能与案情本身的真实性不符,如在案件过了诉讼时效之后,即便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得到追究,但是因为相关程序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法律上有正当性和确定性存在,那么可以证明其为法律真实,因此,只有在根本上优化法律证明的标准, 才能避免司法拖延,进而提升整个诉讼的效率,众所周知,效率和公正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说,要想令司法更具公正性,就应遵循法律真实原则。

(三)体现司法公正

要想实现实体的正义,其关键点在在于司法应该具有正当性。从这一要点中能够看出,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刑事诉讼对客观内容真实需求。从程序正义性理论中不难看出,进行司法程序也是为了保证宣判结果有效性,保证其程序价值真实有效,这些相关价值包含了参加公平和保证公民人格尊严等等。具有有公允价值的司法程序应该具备正当性特点,而不是只为了促成正确的结果进行证明。正当性取决于司法过程本身是否与独立程序相符合。只有具备了正义性特征,才可以在根本上提及相关案件是否已经被查明。同样,也只有在程序公正的条件下,上述内容才有可能在根本上得以实现。按照具体的要求,在进行相关工作的时候,只有符合了法律形式的规定,才能够给予其较为公正的评价。以此为基础,将认定的内容进行全面实施,冲突事实才能够体现,因此,司法程序上认定的实施,它的效力并非和判定内容相关的正确与否,而是由法律本身公正性的体现,这就是法律真实。

三、创建科学化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

(一)不同诉讼阶段应该具有差异性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不同诉讼阶段应该具有差异性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大阶段,这五个阶段紧密相连,依次进行,环环相扣,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相关主体,主要活动等均有着差异性存在。因此,整个法律程序应具有分阶段的程序证明标准,侦查阶段主要的任务就是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该阶段的相关证明标准很显然要低一些,并不能和对被告审判期间的定罪标准相同,在审判阶段主要的任务就是对被告人定罪与量刑。和其他阶段相比,审判阶段证明标准要求最高,应该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高度。

(二)不同证明责任承担人要适用于不同的标准

在我国现如今的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证明由指控方担当,被告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并无证明自己非有罪义务与责任。但是,从现如今的诉讼过程中不难看出,辩护方律师和被告律师要举出当事人无罪的证据。而在进行实际调查和取证的时候,辩护人的相关权利也受到了很大限制。这样一来,辩护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假如说控辩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都使用与之相关的证明标准,这样,就在根本上说明了证明的责任与分配上出现了冲突,所以说,控辩双方要制定具有差异性的证明标准,并令其达到合理消除合理怀疑程度为止。辩护方多呈现的证据,仅要证明空房证据存在漏洞为止。

综上所述,证明标准已经成为了当前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证明标准可以将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规范。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也受到了专家学者的质疑,其能够证明的程度也只能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客观真实,中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客观真实证明标准是有纰漏存在的。法律真实是一种经过法律程序加工之后得到的真实,是判决刑事案件的重要基础。因此只有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法律真实,才能够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具公允性。在将法律真实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建立的时候,应该结合我国相关实际情况来进行该项工作,最终建立起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的诉讼证明体系。

热点推荐

上一篇: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审查机制研究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

2023年学校“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实施方案 最新小学作文70字7篇(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