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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弱势群体公平享有权益的制度保障

小编:

摘要:法治是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弱势群体政治、经济、社会权益享有不公的主要原因在于法治滞后,主要是缺乏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部门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缺乏健全公正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与利益表达制度等,因此要从制定并完善弱势群体的相关立法、健全公正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与救济制度、加强执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弱势群体公平享有权益。

关键词:法治;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一、法治: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

(一)法治与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

法治,这个词汇在中国古代里,是和现代汉语中国的用法,有着很大的不同,古代汉语里的法治,主要指的是垂法而治及圣法之治与法不阿贵。而现代汉语中,主要强调其依法治国的寓意。这说明,法治,在古代和现代,理解上是有其不同的侧重。[1]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以一个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来表现的,其核心是指一个国家的运行,是通过法律的运行来实现,任何的权利与义务,也都是由法律来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对于中国来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现,才是真正的法治。

公平,是指利益的合理分配。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公平包含这三种公平,即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正义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正义和公平是密不可分,正义是公平的“执行力”。公平正义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一个时期,都是人们孜孜不倦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因此,每个国家,都尽可能的加大其公共服务水平和消除贫富差距。

(二)实施法治的巨大社会效益

第一,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国家和方略和手段,对于社会的调节功能,是其所有功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以其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和权威的地位,可以给人们提供一种是非判断的标准,起到了其预防和评价行为的功能。第二,法治可以规范政府权力,可以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当公权力侵犯到公民利益的时候,往往是以公民利益的妥协为结局。而在法治社会,政府可以被法律所规定的的条文所束缚,而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还可以通过制定权利运行机制,来达到提高政府办公的效率。第三,法治可以开启民智,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象征。一个民族如果把法律精神作为其社会文化的一部分,那么其公民必然是遵纪守法的。社会生活的有序,是一个文明社会诞生的条件和所呈现的基本特点。

二、法治滞后:弱势群体权益不公的原因

(一)弱势群体权益不公的表现

1.弱势群体政治地位边缘化

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机会少之又少,往往其表达和诉求并不能很好的被社会大众所了解,和强势人群相比,他们的表达能力较差,同时远离政治的中心,意味这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时的影响力较弱。简而言之,就意味着弱势群体的地位往往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往往需要靠其他渠道的力量使其摆脱困境,解决问题。这这种其他力量,就是需要借助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力量去改变,通过政府给予其政策上的优惠,来帮助其在社会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和有尊严的生产。

2.弱势群体经济和生活水平低

弱势群体往往生活贫困,而且其贫困不仅仅是反映在物质生活上,还反映在其精神生活上。弱势群体其拥有的物质的数量和质量都较低,仅仅够其生活的基本维持甚至无法维持。因为受到生活所迫,就导致了弱势群体中有大量的犯罪行为。其中,衡量物质生活质量的高低有很多方法,恩格尔系数研究法是我国较为常用的方法。[2]恩格尔系数法即食品消费占生活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者绝对贫困;50-59%为勉强度日;40-49%为小康水平。二是指精神生活的状况。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除了生理需求外,还有文化、娱乐、交往、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渴望。因此,精神生活状况也是衡量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3.弱势群体缺乏利益诉求渠道

弱势群体往往对于贫穷的生活和政治地位的底下表现已经麻木,往往不会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其缺乏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第二,弱势群体往往其自身的文化素质和经济实力较差,缺乏主动表达意思,即使有,也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达成。除非特别关顾自身生存的利益才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来增强其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大部分的弱势群体都是都采取等待和“靠”来获得其应有的关注和政策待遇。

(二)弱势群体权益不公的原因

1.缺乏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部门法

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专门权利过于笼统和不规范。根据各国立法的经验来说,法律范围规定的越细越具体,那么其法律的可操作性也就越强,现在关于弱势群体的立法缺少可操作性,也过于的笼统,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法律中的用语多用是原则性的宣示而并没有规定切实可行的程序,其具体的操作难以实施。[3]同时,在适用对象上,并没有针对弱势群体的准们立法,表现在立法和实践中对象狭窄,受法律保护的往往是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覆盖面积太广,而农村缺乏社会保障的劳动力往往没有相应的保障。这主要体现在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根据自身国情来划定弱势群体的范围,导致了相关部门法的失位。

2.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方面的被动和无责任使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频频的受到侵害,而且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发展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比如,我国却热按取消了农业税,也给与了相应的补贴,但在市场经济下,农村内部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的扩大,贫困农民往往得不到负担的见面,反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生活水平在逐渐下降。农民工的工伤事故频发,拖欠工资现象普遍。如果执法部门能够积极主动的执法,改变以往的被动局面,把不良的后果消灭在初始阶段,那么可能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会直线下降。行政执法中,权利与责任脱节,现在的情况是重视政治责任的承担而忽略法律责任,往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领导负责的意识突出,而忽视了法律富裕的责任,在执法中简单粗暴,缺乏正当程序,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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