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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女性群体的人权保障

小编:

摘要:保障女性群体的人权,是女权主义理论不断发展完善人权思想的结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在现实中女童辍学、女婴被遗弃、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事件屡见不鲜,基于社会稳定、实现人权的考量,我国应从法律、文化、社会角度采取保护措施,保障我国女性群体的人权,实现男女平等。

关键词:人权保障 女权 社会性别分析

女性人权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课题,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也是我国实现人权保障、追求民主自由不可忽视的问题。女性人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保护女性人权既要满足普世人权的要求,又要针对女性权利问题的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女性群体人权保障的理论概述

(一)人权思想概述

人权,即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需要人为借助外力去创设。人权突出强调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普遍性,生而为人,不分肤色,性别,民族,国家,宗教,都享有对其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不可剥夺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古罗马时期及近代以来的人权是具有局限性的,无论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男人的宣言,直到女性主义思想的出现,女性才逐渐意识到自己权利的缺失,开始通过女性解放运动来谋求自己的平等地位,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斗争与实践中渐渐消除了人权思想的传统局限性,完善发展了人权理论。

(二)女权主义概述

2.女权主义法律理论。女权主义法律理论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关于男女平等问题。

第一个关注点在于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一直处于屈从地位。在古罗马时代,女人在法律上一直处于次等地位;在英国判例法中,女人的财产属于男人;在古代中国,封建专制与宗法制双重作用下,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即使是今天,尽管主流意识提倡男女平等,但在本质上女性的行为方式在法律层面依然按照男性的标准来衡量评判。

第二个关注点是男女平等问题。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西方女权主义在不同的阶段分成了不同的流派,大致可以分为自由女权主义法学、文化女权主义法学、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和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自由女权主义法学持男女同一论,认为女性实际上应该同男性一样,享有法律的平等对待和平等地位,应该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文化女权主义法学以差异为起点,强调男女的差异,颂扬女性独有的特质。后现代主义提出了新的视角即解构或去除中心论。他们认为在男女平等的问题上,平等不应依赖于单一,而应在更为广泛而复杂的领域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质疑,重新审视各种社会关系,重新概念化各种法律规范和标准。注重考虑女性在现实中的差异,更为全面妥善的解决女性群体在平等权领域的问题。

二、我国女性群体人权问题现状

《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① 1995年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女性的权利,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迈出了中国女性人权保障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法律实施之初,妇女权益保障确实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在现今中国,女性权利的维护仍然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中国女性的生存权、受教育权、性权利以及婚姻家庭和职场中的多数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

(一)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生存权核心部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安全权。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古代社会重男轻女观念,女性的生存权在胎儿时期便被剥夺,大量女童被遗弃、虐待。自2003年开始,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妊娠。此前由于现代医学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利用B超检测来辨别胎儿的性别以选择生或不生。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作祟,很多家庭在发现胎儿的性别为女时,便选择将胎儿打掉。而生存下来的女婴、女童也有不少被遗弃、虐待。中国各地福利院被遗弃的婴儿中,女婴数量远远超过男婴,占据多数。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虐童事件,如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虐待女童事件、福建虐待女童事件等等,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女童生存权保障的重视。

第二,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频发,女性生存权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中频频发生,对女性的生存权、人身安全权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柴静的《看见》中采访过这样一批人,她们是各地监狱中的杀夫犯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饱受家庭暴力、性虐待中惶恐度日,最终选择以杀死丈夫来获得解脱。 (二)女性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受教育权是公民权利比较重要的一种,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经济状况、工作发展、社会地位。建国以来,中国女性获得前所未有的受教育的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施行,则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受教育的权利,让更多的女童有了上学的机会。然而一些问题我们仍然不能忽视。

第二,在女性群体内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女性的受教育情况差异较大。

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条件、教育普及程度、人口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各个教育阶段,城市地区的男女性别差异总是要小于农村地区。调查数据显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农村在校就读率普遍低于城市,相较而言,农村地区受教育人数性别差异较大。另一方面,从教育发展水平来看,近年来地区之间的教育发展差距扩大,中国北部地区女性受教育水平的发展程度明显高于南部地区,教育不公平的程度呈现出西高东低的趋势。

女性群体的人权内容远不止这两个权利,还包括性权利、就业平等权、生育权等等,我们通过探讨女性生存权、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来揭示女性人权在现实社会中普遍得不到保障的现状,立法的空白使女性人权保护失去屏障,陈旧的道德观念阻碍了女性人权的实现,频发的暴力事件为女性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女性人权问题的紧迫现状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女性人权保障问题,保护女性人权。

三、我国女性群体人权保障的措施探讨

(一)发挥法律作用,完善妇女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实中女性频频遭遇歧视、不平等待遇现象日趋严重,这些法律对于保障妇女权利、实现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完成显然是不够的。

纵观国外立法,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定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例如日本和韩国的《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瑞典的《就业平等法》等等都是针对女性在就业方面的权利来专门立法。借鉴这种国际立法方向和模式,我们也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针对妇女各个方面的权利进行专门立法。

(二)发挥国家作用

发挥政府执法职能,在实践中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婚姻自主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同时,我国作为《消除一切反对妇女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不仅要积极履行公约中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实现保护妇女权益和人权保障的一致性。还要将该公约的精神、内容融入到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并且做好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妇女社会保障制度,为妇女在生育、养老、失业等方面提供完善的救济制度和救济措施。

(三)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

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是1949年成立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广大人民群众自我维护妇女权利重要组织。第一,要加强妇联组织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推进妇联组织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第二,要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政策制定,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进一步完善,建立涉及妇女权益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第三,要积极整合有效的社会资源,发动相关社团、志愿组织举行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妇女权益的友好环境。

(四)加强宣传教育

第一,针对女性群体加强人权思想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群体人权保护意识。促进妇女自身人权意识的觉醒,有效的增强妇女的人权保护意识。第二,推进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增强女性群体的法律保护意识,帮助妇女群体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身权利缺失的问题。第三,推进人权思想在社会范围内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权利保护的良好氛围,形成健康向上的舆论导向,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男女不平等的思想观念,改善男女性别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闵冬潮.国际妇女运动――1789-1989.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

[2]郑新蓉.性别与教育.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3]柴静.看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4][英]克里斯・维顿、白晓红.女权主义实践和后结构主义理论.2014.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民教育全球检测报告:社会性别与全民教育.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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