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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小编:

摘 要 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如日中天和网络产业的繁荣昌盛,它与现实社会的发展也变的十分紧密,不可分割,网路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也日益繁多。本文第一部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显示手段开始,从法律保护层面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体现网络虚拟财产需要被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表现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财产自身价值的需要,是保护游戏用户的利益及平衡各个主体利益的需求,和法律本身价值和效用得以体现的必要;结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举证困难和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等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指出应当通过完善虚拟财产的立法、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责任、解决纠纷举证难度大等问题,从而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得以巩固。

关键词 网络 虚拟财产 举证 监管

作者简介:王静,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性

1.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的形式五花八门,其概念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通过结合学术界各类主张,得知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大致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虚拟财产,是存在于虚拟空间里的,网络虚拟物被网络使用者控制和占有,且拥有一定数字化价值的、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比如,玩家游戏中获得的价值物,游戏的高级别等等;狭义的虚拟财产,是玩家在网络游戏利用自己私人独有的帐号积攒的“宠物”、“装备”等财产。下文主要针对狭义的概念进行说明。

(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进步网游已经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同时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总结如下:

1.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玩家账号,游戏币被盗情形频繁出现的网络游戏中,一旦虚拟财产被盗,用户将无法知道其虚拟财产是怎样被盗的,那么玩家只能求助与游戏运营商或者在其推卸责任的情况下以它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而向相关部门申请递交诉讼申请。

2.欺诈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存在价值,它的价值能够在虚拟的空间里进行买卖,这时候就有人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在虚拟空间里实施欺诈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3.因数据遗失造成虚拟财产损失。游戏数据被遗失是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发生次数最多的问题,虽然有时可以经由一定的途径还原并且还不影响它的虚拟性,但是偶尔也会对虚拟财产产生许多不利影响。比如,会影响虚拟财产的价值且用户也会对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产生不满,最终导致纠纷的发生。

4.因运营商终止提供网游运营上的服务导致虚拟财产亏损。鉴于网络游戏有一定的时间制约,所以,当网络游戏运营商到期停止服务时,玩家的游戏币,游戏装备等也终将丧失其存在的空间导致其存在无任何意义而言。这时玩家必然会遭受到损失,最终导致游戏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冲突。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障中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模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中虽然有看似相关的规定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到底是哪些,在司法解释方面相当模糊。因此,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由于他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它是非常困难的。

2.监管主体的任务不清楚。目前,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可以管理网络游戏,但各部门在权限和职责方面却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不明确。

3.玩家举证困难。因为网上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比较劣质,玩家在举证责任时经常忘记以往的信息,所以当虚拟物品丢失时,对于是哪一方的过失玩家很难举证。

4.虚拟财产的价值明确困难。当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时候,确定财产价值的关键是解决赔偿争议的问题。然而,由于不同的密切相关的虚拟物品与游戏本身,操作条件等有关联,导致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计算标准等缺乏一定的依据,因此它难以得到的公平补偿。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然性

(一) 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代价性的需求

网络虚拟财产蒙受法律保障的关键因素是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代价性。一方面,以网络游戏中的玩家所取得的武器、装备为例,玩家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必须要耗费大把的时间、巨额的资金和支出巨大的劳力、精力,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玩家劳动和智慧的结晶。玩家的获取方式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保障自己的虚拟财产是虚拟财产所有者的权利,神圣不可侵害。另外,究其原因,为了得到利益,出售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获利后将部分利益转移到虚拟财产上,充分反映了虚拟财产有其价值所在,这也是不法分子共计的关键所在。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必要 而今,发展、代理、经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卡的销售已经成为一个高利润和前景广阔的产业。然而,网络游戏运营和日常运作也展现出不少问题。除了网络用户与游戏运营商的纠纷越来越多之外,网络用户与第三人的纠纷也在增多。一方面,由于游戏运营商的预防手段不足或不到位使得玩家账号,虚拟道具丢失,被盗等情况非常严重;另一方面,玩家对服务器质量、虚假宣传、充值过程中等问题也有诸多抱怨。所以,我们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和衡量各主体之间的利益。通过对各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和平衡,一方面不仅可以为网络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加以法律规制,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和减轻运营商的负担;另外,还可以弥补网络运营缺陷,保障网络秩序,最终加快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实现法律本身价值和效用得以体现的必要

虚拟财产的买卖场地作为网络游戏发展的一定趋势和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已经存在,如今这一交易是自愿、杂乱无章的,玩家之间的买卖也变的很难让买卖双方放心而引发大量的纠纷。于是,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定,巩固网络虚拟财产买卖秩序的正常进行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虚拟财产立法

解决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一个捷径就是扩大司法解释的限度,如对《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其他合法财产”进行扩充说明注解,采用多种方法把网络虚拟财产加入到“其他合法财产”里,弄清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这仅是权宜之计。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虚拟财产,减少纠纷,应尽快完善现有立法,用相关法律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财产价值,把虚拟财产归入公民合法财产的限度里面。除此之外,关于网络运营商官方针对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的状况,尽管比上一种方法安全,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才可以。我们还可以对照外国立法的经验,给网络虚拟财产独自立法、来补救有关立法的缺陷。目前,网络经济已然变成了一种资产,因此,需要制定一部独立的《网络法》、《信息法》,给与网络有关的所有纠纷制定一个解决的标准。

(二)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

首先,要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部门对新式交易有认识、启发上的缺陷招致大批用户在买卖的过程中被欺骗以及蒙受经济上的亏损。因此,必须要确定政府的职责,从而达成对交易给予积极有效的引导。其次,要确定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确定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才能弥补玩家投诉无门或许财产遭受侵害时不能获得维护的缺陷。最后,要明白司法机关的任务。伴随公民个人保护认识识的不断增强,因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司法援助逐日增多。

(三)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虚拟财产的纠纷有两种情况:第一,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纠纷;第二,是玩家与侵害其虚拟财产的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在第一种情况中中,很容易得知玩家居于弱势位置,针对这种情况我以为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服务商举证自己有无过错,如果其没法举证那么就推定过错在服务商这方,则让服务商来承担责任。如果第二种情形而导致的纠纷则不妨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需要玩家来提供相关的证据去证明第三方侵犯了他的虚拟财产,并且在这个纠纷里,负责保存资料的服务商仍需提供先关的证据。

四、结语

总而言之,伴随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虚拟财产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慢慢的从虚拟的空间迈向了实际的世界。网络虚拟财产依赖于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里,他和现实中的传统的资产形态有着千差万别,这一特点引发了理论和现实的思考。然而这种差别却不影响它存在于法律条文中的有关于财产的本质属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理应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考虑到网络游戏发展的的迅猛态势,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大势所趋。同时,我们还应该用创新的思想认识,冷静、客观的对待网络科技时期诞生的新生事物,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与时俱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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