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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信息环境的工业产权保护(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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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网络环境有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入手,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工业产权的立法保护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涵盖。虽然国际互联网络的建设发轫于军事、科研目的,但网络商务活动发展迅速,有后来居上的趋势,因此网络信息环境工业产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1、网络信息的专利权问题 技术成果信息的网络传输和利用过程呈现十分复杂的知识产权状况。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和专利权的地域性,一项技术创新成果在网络这一端受到专利权保护,而在另一端则可能属于公有领域。

即使是网络两端所在的国家属于双边、多边缔约国或在同一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覆盖范围之内,根据巴黎公约的国内法独立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该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是否成立以及受保护的程度还要视各自国内专利立法的具体情况而定。各国家、地域的专利立法千差万别,而网络信息则瞬息万里,覆盖全球。

对于权利人来说,在世界范围监测专利侵权状况、认定侵权并掌握用以充分证明侵权人实施的侵犯了权利人权利要求的侵权行为的证据,实际上很难实现,甚至不太可能。这些情况都要求各国尽量缩小专利立法差距,并同时加大执法力度。

网络环境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但由于电子传输文献中的信息经过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因为数据压缩与解压,以至不能按原样打印在纸上:或者网上用户擅自对网上传输的电子出版物信息予以篡改,破坏信息的完整性,因此无法取得有关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或者把电子文献内容视为该日公开的实物证据。因而,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文献源,专利信息上网,尤其是象专利说明书一类高密度蕴涵创新技术内容的文献上网,可以为极大的促进世界范围的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起到良好的作用,但网络环境同时也为非授权利用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网络环境的公开,是比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公开、口头公开和使用公开更具广泛意义的公开形式。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一旦上网,该技术成果的新颖性将丧失殆尽,失去获取专利的可能,使专利侵权变得更为复杂和难以控制。

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传播范围。

2、网络信息环境的商业秘密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目前各国主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实施保护。

与前述专利权和商标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不享有绝对的专有权,他只能制止他人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制止他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某种信息欲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通常须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秘密性的要求,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与之矛盾的是,某种信息一旦广泛传播,就很难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有效保护。因此,怎样从技术上使信息网上传输的信息达到法定的秘密性要求,从而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保护,对维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颇有帮助的。

但是,不宜将网上任何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那样做一不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二则有违网络的初衷。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所有人是否愿意通过网络传输其商业秘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所有人是否相信其商业秘密中的秘密信息经网络传输不会受到侵害。

因此,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网上信息的保密工作,是吸引更多的商业秘密所有人将其商业秘密通过网络传输的重要前提。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国家,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环境下,其商业秘密都有被窃之虞。

国际互联网络开放的信息环境给商业间谍提供了更为直接地窃取商业秘密信息的机会和可能。 网络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和密码技术、密钥管理、数字签名、认证技术、智能卡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技术等,使“黑客”和商业间谍的网络信息窃取不能在技术上实现。

二是通过网络信息立法保护。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中都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盗窃、迫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打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是在新技术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乃至犯罪。我国1994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十分重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1997年10月开始实施的我国新《刑法》增加了惩治计算机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体现了我国对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力度的加强。

3、网络信息的商标权问题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之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专用标志。商标集中地凝聚着生产厂家的实力,体现着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

成功的商标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标识、厂商名称和服务标记在网络空间的各种场合的各类商务活动中都可能使用,在网络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厂家名称推销兜售自己的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或服务标记等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网络空间,域名(DomainName)与商标十分相似,用户通过域名来认识网上的企业和企业产品,根据域名访问企业主页,获取产品信息,开展商务活动。大多数企业公司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从某种意义上讲,域名是企业商标在网络空间的合理延伸。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席AlbertTramposch形象地将域名称为“电子商标”。

与传统的印刷型商标签相比,由电脑信息网传输的电子商标更易于被复制、模仿或者删除,由此产生的电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凸现。 正是由于域名的无形财产性质,有些企业或个人盗用知名公司或竞争对手的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有些人则大量注册域名然后出售以从中牟取暴利。

目前我国有上千家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境外不法者抢先注册域名,这与传统商贸环境的商标抢注行为一样,同属严重的侵权行为。企业被抢注域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可以进行反抢注申诉。 对于网络信息环境商标权的保护,已有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中的一些相关原则和条款同样适用或可以作 为网络立法的重要参考。

我国于1997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我国域名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席Al-bertTramposch透露,不久将成立一个成为ACP(administrativechallengepanels)的机构管理域名。

ACP是一个基于国际法律而不是某个国家的法律对域名注册实施管理的国际组织。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基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本文仅对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未来对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充分地注意到技术因素的制约。法律是手段,不是目的。

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旨在发展和完善因特网,使全球电子商务建立在稳定、可靠、高效的基础上。忽视技术的法律设计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比如,有人曾提出将域名与数码地址分开管理,以便将域名作为商标保护。但是,因特网的技术性质不允许这样做。

可见,法律专家必须与技术专家合作,才可能设计新世纪的因特网全球管理体制。 第二,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先国际,后国内。

如同相邻权的保护,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先确立国际性法律框架,然后,各国据此制定适合其国情的国内法予以实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域名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一开始就具有国际性。

第三,现有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在这方面,人们须深入研究目前域名系统所存在的缺陷的法律意义。

只有真正地把握了问题症结,才能从技术与法律两方面,设计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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